《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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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方法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序 开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 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生态环境部等14单 位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 规2022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 办发2018) 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活 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合法的原那么。第四条省政府和各设区

2、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 范区管委会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 权利人指定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 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代表本级赔偿权 利人主动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工作。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附件4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范本)告知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地址:被告知人(赔偿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根据陕西省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我(告知 人简称,厅、局、办等)决定就(简要描述案件名 称)案件召开生态

3、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现将有关事项 告知如下: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赔偿事由:(简述案件责任主体、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发 生时间、地点、调查处置等情况)。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简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或鉴定意见书主要结论)。三、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权利人指定部门的人员:受邀参与磋商人:四其他事项:(一)被告知人参与磋商人员应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 者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知人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的,应当 向磋商小组现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文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与磋商的,应当现场提交 法人资格证明、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载

4、明委托事项和权 限,并提交代理人的职务或身份证明文件。(二)被告知人应当自本磋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告知人提交是否同意磋商的书面意见(加 盖单位公章),逾期未提交或答复不同意磋商的,告知人将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三)其他事项。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盖章)年 月 日联系人:联系 : :附件5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记录(范本)案件名称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赔偿义务人时间 年 月 日地点主持人 记录入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参会人员:姓名 单位姓名 单位赔偿义务人参会人员:姓名 单位姓名 单位委托代理人:姓名 单位姓名 单位职务职务职务职务职务职务受邀参

5、会人员:姓名 单位 职务姓名 单位 职务会议内容: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参会人员(签字或盖章):赔偿义务人参会人员(签字或盖章):受邀参会人员(签字或盖章):主持人(签字或盖章):记录员(签字或盖章):附件6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范本)甲方(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乙方(赔偿义务人):签订时间:年 月 日签订地点:甲方(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乙方(赔偿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陕西省生

6、态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简要描述乙方造成生态环 境损害的行为)的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所应当承当的赔 偿事宜,经磋商一致后达成如下协议,以兹遵守履行。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及证据(描述乙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背景和事实)。 相关证据如下(按条列举相关证据):二、赔偿依据及理由(一)赔偿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损失和费用的范围。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 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 责的原那么。3 .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当责任。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 68号)。5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办发201828号)。6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二)赔偿理由 (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阐述 赔偿义务人与生态环境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三、甲乙双方磋商意见 (简要阐述磋商过程)。经磋商, 甲乙双方达成如下磋商意见:(一)甲方意见(阐述甲方磋商意见,包

8、括但不 限于赔偿义务人环境违法、环境侵权和环境损害事实,认可 鉴定结论)。(二)乙方意见(阐述乙方磋商意见,包括但不 限于认可鉴定结论,不申请重新进行鉴定评估,自愿按照鉴 定意见进行赔偿)。四、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甲乙双方一致认可乙方采取(阐述具体赔偿方 式,包括支付赔偿金、开展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等)的方式 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乙方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要求:(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清除污染 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 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及具体支付方 式,开展损害自行修复或委

9、托修复的需进一步明确环境损害 修复承当主体、绩效目标、启动时间和期限、完成后的评估 要求等)。五、其他约定.本协议生效后 日(不得超过30日)内,甲、乙双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 司法确认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盖章):法定代表(签1 .本协议一式 份,单位 份(明 确各相关单位份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 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签字):字):附件7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范本)申请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10、):申请人(赔偿义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赔偿义务人是自然人的按如下填写)申请人(赔偿义务人):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确认申请人 与 于 年 月 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第五条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依据鉴定意见 书、评估报告、修复方案、专家意见制定磋商方案,告知赔 偿义务人启动赔偿磋商。第六条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组建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小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法律专家、社会组织或社会公众等参加。第七条 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向赔偿义 务人送达生态环境

11、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并载明以下事项:(一)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名称、地址;(二)赔偿义务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三)损害赔偿事由;(四)鉴定评估结论;(五)修复方案;(六)磋商小组人员组成;(七)赔偿义务人答复时限等要求及未按时答复的法 律后果。第八条 赔偿义务人应当在磋商告知书规定的日期内 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同意进行磋商的,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 部门、机构应当在收到答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与赔偿义 务人协商确定磋商时间和地点。赔偿义务人因重大事由不能参加磋商会议的,应于磋商 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事实和理由:年 月

12、 日,申请人 与 经磋商,达成了如下磋商协议:(写明磋商协议内容)。申请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 (各地方赔偿权利人发布的实施方案、方法等)的规定,为 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 通、规避法律的行为。此致人民法院附件:磋商协议及证明等材料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年 月日附件8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我单位 年 月 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查明事实年 月 日,

13、我单位通知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年 月 日至 年月日经过一轮磋商,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磋商协议,于年 月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确 认(司法确认文书号)。赔偿义务人在司法确认的磋商协 议规定期限内未按照协议要求赔偿(开展修复)。由于赔偿 义务人 一直未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修复)义务,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号司法确认文书。附:司法确认磋商协议此致人民法院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盖章)年 月 日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根据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 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 68号)、生态环

14、境部 等14单位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法规2022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知(陕办发2018) 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 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 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指鉴 定评估机构或委托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 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 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

15、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 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其 主要内容包括: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 损害情况;鉴定污染物性质;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 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 类型、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筛选并给出 推荐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计算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开展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等。第四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赔偿权利人或指定 的部门、机构发现有涉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应立即启动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 偿的,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一方或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评 估机构

16、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评估 报告,如需要修复的,出具修复方案。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 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第五条 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应 当具有与其鉴定评估业务相对应的资质。从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当经省 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 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鉴定工作。第六条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 定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那么,遵守职 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 业务。第七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领域包括:(一)污染物

17、性质鉴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的鉴定;(二)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要包括因 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 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三)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要包括因污染物 质排放或者泄露造成环境空气或者室内空气环境损害的鉴 定评估;(四)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要包括因环 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造成农田、矿区、居住和工矿企业用地 等土壤与地下水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五)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要对动物、植物 等生物资源和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以及因生态破 坏而造成的生物资源

18、与生态系统功能损害的鉴定评估;(六)其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要包括由于噪声、振 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鉴定 评估。第八条赔偿权利人或赔偿义务人委托开展生态环境 损害鉴定评估的,应向鉴定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或者与鉴定 评估机构签定委托协议,明确鉴定评估事项、鉴定评估用途、 鉴定材料、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支付方式、送达方式等事 项。第九条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评估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委托: (一)赔偿权利人或赔偿义务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者 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二)鉴定评估的用途不合法;(三)其他不符合法律、

19、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受理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 定评估材料。第十条鉴定评估机构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 务的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地方没有相关收费规定的,按照行业收费要求或协商 解决。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及时移交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 告、影像以及其他鉴定评估等材料,并对所提供鉴定评估材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评估材料的名称、种 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对需要归还的鉴 定评估材料,出具接收单,在鉴定评估结束后归还。第十二条鉴定评估机构根据约定进行现场调查、采集 样本等活动,应当严格执

20、行相关规范,并对调查、采集活动 的科学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 鉴定评估完成后,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出具生 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书或者评估报告书。如需修复的,应出 具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书、修复 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加盖 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专用章。第十四条 鉴定评估文书出具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鉴定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补正:(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鉴定评估 意见的。补正应当在原鉴定评估文书上进行,并盖章确认。必要 时,可以出具补正书。对鉴定评估文书进行补正

21、,不得改变鉴定评估机构的原 意。第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要求鉴定评估机构、鉴定人对鉴 定意见、评估报告、修复方案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在赔偿磋商过程中,鉴定人应当按照赔偿权利人或指定 部门、机构的要求参加磋商会议。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出 庭质证。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实施结束后,赔偿权利人 可以委托鉴定评估机构跟踪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实施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和监测,评估生态环境修复措施的效果是否 到达预期目标,决定是否需要开展补充性修复。第十七条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 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生态环 境损害鉴定评估

22、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2027年9月1日。构,并委托他人代理参加。赔偿义务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磋 商的,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 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 权限。第九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机构主持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磋商会议。磋商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确认参会人员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磋 商程序、会议纪律和考前须知,介绍主持人、磋商当事人、 受邀参会人和记录员的基本情况;(二)主持人宣布磋商会开始,介绍磋商案由;(三)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就损害事实和程 度、修复启动时

23、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当方式和期限等具 体问题发表意见;(四)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或赔偿义务人如 对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评估机构予以说明;(五)赔偿义务人进行陈述并发表意见;(六)受邀参会人发表意见;(七)参会人员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质证、辩论;(A)磋商当事人分别作最后陈述;(九)主持人宣布磋商会结束。第十条磋商会议应当形成书面磋商记录,经磋商当事 人、会议主持人、记录员、受邀参会人签字确认后存档。赔 偿义务人拒绝签字的,由主持人在磋商记录中注明情况。第十一条 磋商期限原那么上不超过90日,自赔偿权利 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磋商告知书之日起算

24、。磋商次数原那么上不超过3次。磋商达成一致的,签署协议;磋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 讼。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视为磋商不成:(一)赔偿义务人明确表示拒绝磋商或未在磋商函件规 定时间内提交答复意见的;(二)赔偿义务人无故不参与磋商会议或退出磋商会议 的;(三)已召开磋商会议3次,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 机构认为磋商难以达成一致的;(四)超过磋商期限,仍未达成赔偿协议的;(五)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认为磋商不成的 其他情形。磋商对局部意见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 机构应当就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局部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诉讼。第十二条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赔偿权利人或指定 的部门、机构应

25、当与赔偿义务人及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协议,赔偿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协议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地 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及证据;(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及理由;(四)协议双方当事人磋商意见;(五)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方式;(六)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启动的时间与结束期限;(七)赔偿协议生效时间;(A)违约责任的承当;(九)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赔偿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 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委托的第三方 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修复效果后评估等活动 产生的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当。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

26、环 境损害无法修复,实施货币赔偿的,由赔偿义务人支付赔偿 资金。第十四条赔偿协议签订后,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 机构和赔偿义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 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未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 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 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确认赔 偿协议无效的,赔偿权利人或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与赔偿 义务人重新进行磋商。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日。附件:1.陕西省

2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立案)审批表(范 本)2 .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报告(范本)3 .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终止审批表(范本)4 .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范本)5 .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记录(范本)6 .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范本)7 .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 (范本).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附件1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立案)审批表(范本)案件来源立案号案 由赔偿义务人名称(姓名)地址(住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职务案件简介及 启动索赔理由经办人:年 月日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签

28、名:年 月日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签名:年 月日备注附件2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报告(范本)案件线索的来源、调查经过(包括案件线索、索赔启动 时间和批准启动索赔的机关等;调查经过包括调查人员、调 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范围等)。赔偿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违 法行为的具体事实: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危害后果、鉴 定评估情况等,要客观真实,所描述的事实必须有相关证据 的支持)。赔偿义务人承当赔偿修复责任的法律依据(应当引用相 关法律、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必须明确)。调查部门的处理建议(是否需要索赔,说明理由;开展 磋商的建议)。调查部门(盖章):附件3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终止审批表(范本)案件来源原立案号案 由赔偿义务人名称(姓名)地址(住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职务终止理由经办人:年 月日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签名:年 月日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签名:年 月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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