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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关于建 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 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按本方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下简称用工备案)。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应依照本方法进行用工备案。第三条本方法所称
2、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主 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备案的行为。第四条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 经办机构或街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第五条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那么。中省直用人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省劳 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市州、县(市、区)所属用人单位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同级 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个体经济组织到所在街镇乡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第六条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一)用人单位情况,包
3、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用人单位地址、组 织机构代码等;(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工种、身份情况、参加工作时间 等;(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四)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工资支付等情况;(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包括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情况。第七条用工备案实行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手册样本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定。手册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手册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手册记录的内容不得
4、涂 改。手册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份前将上年度用工情况如实填入手册,报所属用工备案 管理部门年检。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手册内容核实无误后,加盖“已年检”章,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并将有关 工资收入分配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信息录入到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第八条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第九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次备 案。现有用人单位应当于本方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存量情况进行初 次备案。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办理初次备案时,应当向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
5、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劳动合同鉴证名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四)用人单位的用工备案数据导出文件或用工备案信息采集表;(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第十一条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初次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或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 统,并核发手册,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进行变动备案:(-)新招用人员或调入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1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延;2 .劳动者辞职
6、或调出;3 .劳动者被除名、辞退、开除等;4 .劳动者死亡;5 .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等;6 .其他应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三)劳动者退休;(四)其他应当进行变动备案的情形。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自招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用工备 案管理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录用人员名册;(-)劳动合同书;(三)录用备案审核单;(四)录用(招聘)职工表。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补签劳动合同手续时,应当自补签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原用工备案管 理部门办理变动备案。办理变动备案手续时,应当携
7、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劳动合同书;(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新调入人员,应当于调入之日起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于30日内办理完毕用工变 动备案手续。办理变动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职工调动手续;()劳动合同书;(三)劳动合同鉴证名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用工 变动备案手续。办理变动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劳动者辞职申请或职工调动手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和送达手续、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相 关手续;(二)劳动合同书;(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四
8、)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第十七条劳动者退休时,劳动保障部门在为劳动者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同时: 直接办理用工变动备案。办理 变动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供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和退休人员审批汇总表。第十八条对已办理完毕初次备案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其提供的用工变动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录 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进行注销备案:(一)被依法宣告破产;(二)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9、其他情形。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发生注销情形时,应当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注销 备案手续。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撤消手续;(二)劳动合同书;(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第二十一条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注销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用工条案管理系 统,收回手册,并在手册上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已注销“章。第二十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固定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应当到与注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 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具体办理用工备案,按照本方法
10、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及时到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供真实的用工 备案信息。第二十四条用工备案管理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应当即时受理,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相 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阻碍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方法规定进行用工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 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本方法由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