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规划综诉》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6.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交通规划综诉》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6.pdf(8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XXXX 2016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comprehensive transport system planning(征求意见稿)2016 XX XX 发布 2016 XX 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comprehensive transport system planning GB 5XX
2、XX-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6 年X X 月1 日 中国建筑工业中国建筑工业(计划计划)出版社出版社 2016 北 京 3 前前 言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空间布局与综合交通;5城市交通体系协调;6规划实施评估;7城市对外交通;8城市内部客运枢纽;
3、9城市公共交通;10行人与非机动车交通;11城市货运交通;12城市道路;13停车场;14交通调查与需求分析;15交通信息化。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东南大学 重庆市交通规划研究院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4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5 4 城市空间布局与综
4、合交通.7 5 城市交通体系协调.8 5.1 一般规定.8 5.2 城市客运交通体系.8 5.3 城市货运交通体系.12 5.4 城市交通需求管理.12 6 规划实施评估.13 7 城市对外交通.14 7.1 一般规定.14 7.2 城市对外客运枢纽.14 7.3 机场.15 7.4 铁路.16 7.5 公路.17 7.6 港口.18 8 城市内部客运枢纽.19 9 城市公共交通.20 9.1 一般规定.20 9.2 城市公共汽(电)车.21 9.3 城市轨道交通.23 9.4 辅助型公共交通.25 10 行人与非机动车交通.26 10.1 一般规定.26 10.2 行人交通.26 10.3
5、非机动车交通.26 11 城市货运交通.28 11.1 一般规定.28 11.2 城市对外货运枢纽及其集疏运交通.28 11.3 城市内部货运交通.28 11.4 特殊货运交通.28 12 城市道路.30 12.1 一般规定.30 12.2 城市道路的功能等级.30 12.3 城市道路网布局.31 12.4 城市道路空间分配.33 12.5 干线道路系统.34 5 12.6 集散道路与地方道路.34 12.7 道路衔接.34 12.8 其他规定.35 13 停车场.37 14 交通调查与需求分析.39 15 交通信息化.40 附录 A 车辆换算系数.41 附录 B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主要内容
6、.42 本规范用词说明.43 附:条文说明.44 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5 4 Urban Spatial Layout and Comprehensive Transport.7 5 Coordination of Urban Transport System.8 5.1 General Requirements.8 5.2 Urban Passenger Transport System.8 5.3 Urban Freight Transport System.12 5.4 Urba
7、n Transportation Demand Management.12 6 Evaluation of Planning Implementation.13 7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14 7.1 General Requirements.14 7.2 Urban Inter-city Passenger Transfer Hub.14 7.3 Airport.15 7.4 Railway.16 7.5 Highway.17 7.6 Port.18 8 Urban Intra-city Passenger Transfer Hub.19 9 Urban Pub
8、lic Transport.20 9.1 General Requirements.20 9.2 Bus Transit.21 9.3 Urban Rail Transit.23 9.4 Supplementary Public Transport.25 10 Pedestrian and Non-motorized Vehicle Transport.26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26 10.2 Pedestrian.26 10.3 Non-motorized Vehicle Transport.26 11 Urban Freight Transport.28 1
9、1.1 General Requirements.28 11.2 Urban Inter-city Freight Transfer Hub and Distribution.28 11.3 Urban Intra-city Freight Transport.28 11.4 Special Freight Transport.28 12 Urban Roads and Streets.30 12.1 General Requirements.30 12.2 Func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Roads and Streets.30 12.3 Layout
10、of Urban Roads and Streets.31 12.4 Space Boundary and Assignment of Urban Roads and Streets.33 12.5 Arterial Road System.34 12.6 Collector and Local Streets.34 7 12.7 Connection of Urban Roads and Streets.34 12.8 Other Requirements.35 13 Parking Lot.37 14 Transport Survey and Transport Demand Analys
11、is.39 15 Traffic Informatization.40 Appendix A Conversion Factor of Vehicle.41 Appendix B The Main Content of Urban Comprehensive Transport System Planning.4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43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4 1 1 1 总则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支撑城市的集约高效运行,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城市总
12、体规划中相关内容的编制,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1.0.3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以国家和省(直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家和省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相关综合交通专业规划为依据。1.0.4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遵循安全、绿色、公平、高效、经济可行和协调的原则,因地制宜进行规划。1.0.5 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2 术语术语 2.0.1 出行 trip 有明确的活动目的,从出发地向目的地移动的过程。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交通供需分析中,一般指出行 5 分钟
13、以上,或距离超过 300 米,或使用交通工具,或使用市政道路的出行。根据出行目的,可以分为通勤出行(上、下班,上、下学),公务、商务出行以及生活性出行(以购物、餐饮、探亲访友、娱乐休闲、看病探病等个人日常生活安排相关的出行)。2.0.2 绿色交通 green transport 客货运输中,按人均或单位货物计算,占用城市交通资源和消耗的能源较少,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较低的交通活动或交通方式。2.0.3 城市公共交通 urban public transport 由获得许可的营运单位或个人为城市集中建设区内公众或特定人群提供的具有确定费率的客运交通方式的总称。简称公交。2.0.4 集约型公
14、共交通 mass transit 为城市中的所有人提供大众化的公共交通服务,且运输能力与运输效率较高的公共交通方式。简称集约型公交。可分为大运量、中运量、普通运量。大运量公共交通指单向客运能力大于3 万人次/h 的公共交通方式;中运量公共交通指单向客运能力为 1 万-3 万人次/h 的公共交通方式;普通运量公共交通指单向客运能力小于 1 万人次/h 的公共交通方式。2.0.5 辅助型公共交通 supplementary public transport 城市中满足特定人群个性化出行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简称辅助型公交。如出租车、班车、校车、定制公交,以及特定地区的轮渡、索道、缆车等。2.0.
15、6 城市客运枢纽 urban passenger transfer hub 在城市客运交通系统中,为不同交通方式或同一交通方式不同方向、功能的线路客流集散和转换所提供的场所。分为城市对外客运枢纽和城市内部客运枢纽。城市对外客运枢纽为城市交通集散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对外客流而设置,可兼有城市内部交通衔接换乘功能;城市内部客运枢纽主要承担城市内部各种方式的客流集散和换乘功能。2.0.7 公共交通走廊 public transport corridor 城市内公共交通客流集中分布的廊道。简称公交走廊。2.0.8 当量小汽车 passenger car unit 以 4-5 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作
16、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道路交通量的当量车种,单位为 pcu。其换算系数宜按本规范附录 A.0.1 取值。3 2.0.9 单位标准公共汽(电)车 standard transit bus 以车身长度 7-10m 的单节单层公共汽车为标准车,简称标台。其它各种型号的公共汽(电)车,按其不同的车身长度和额定载客,选用相应换算系数折算成标准车数。各类型公共汽(电)车换算系数宜按附录 A.0.2 取值。2.0.10 密度分区 density zoning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中,对城市集中建设区内建设强度进行差别化管理的区划。一般划分为高密度、中密度和低密度分区。2.0.11 交通稳静化 traffic
17、 calming 城市次干路、支路的规划设计中,通过道路上设置物理设施,或通过立法、技术标准、通行管理等降低道路上机动车行驶速度,并控制过境交通进入,以改善居民地方性活动安全和环境质量的措施。也称“交通宁静化”。2.0.12 干线道路 arterial 城市道路系统中,承担中、长距离联通性活动的道路,包括各等级快速路、主干路,以及承担城市交通功能的部分高等级公路。2.0.13 地方道路 local street 城市道路系统中,承担城市街区尺度下本地活动的道路。2.0.14 集散道路 collector street 城市道路系统中,衔接干线道路与地方道路,并承担沿线中短距离出行的道路。2.0
18、.15 人行道有效宽度 effective walkway width 人行道可供行人顺畅通行的实际宽度。不含各类绿化、市政设施或其它障碍物,并扣除行人与路缘石、建筑边界间的避让距离。2.0.16 道路物理隔离 physical separation 通过设置各类实体分隔设施,或通过地面标高区分,分隔不同交通工具通行空间、通行速度或功能的交通设施。一般有隔离栏、隔离墩、绿化带等。2.0.17 内陆港 inland port 在内陆城市依照有关国内运输法规、条约和惯例设立的对外开放的国内商港。是地区性货物集散中心,通常为海(河)对外港口功能在内陆城市的延伸。2.0.18 生产性货运中心 frei
19、ght center for industry 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的运输、集散、储存、配送等功能的货物流通综合服务设施。2.0.19 城市内部货物集散点 urban interior distribution point 4 指设置在城市集中建设区内部供货物中转、集散的场所。2.0.20 道路基本红线宽度 base width of road and street red line 根据道路的机动车服务功能,并包含行人、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的基本服务和隔离、绿化、市政设施布设等基本功能的断面布置所需要的最小红线宽度要求。应根据道路实际承担的行人交通、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绿化等功能
20、要求,在基本红线宽度的基础上,确定规划道路的实际红线宽度。2.0.21 停车场 parking lot 指供车辆(含机动车和自行车)停放的场所,由多个停车位和相关配套设施构成。可根据用地属性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依据相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用地上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社会停车场是在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的其他用地上建设的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是在城市道路用地红线内划设的停车泊位。5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城市交通按照交通活动范围划分,包含城市内部交通与城市对外交通;按照交通的目的与功能划分,包含城市客运与货运交通。3.0.2 城市
21、综合交通体系的规划范围应分为市域、城市规划区、城市集中建设区三个层次;规划重点应为城市集中建设区。3.0.3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和用地控制应根据城市的远景发展确定。3.0.4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优先发展集约、绿色的交通方式,保障城市交通的效率与公平,充分发挥市场在交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支撑城市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引导城市空间合理布局和规划范围内人与物的安全、有序流动。规划目标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综合交通资源应优先向集约、绿色交通配置。城市交通中由集约型公共交通与步行、自行车交通承担的出行比例,城市集中建设区内规划城市人口规模 10
22、0 万及以上的城市不应低于 75%,其他城市不宜低于 80%。2 应为规划范围内所有出行者提供多样化的出行选择,并满足无障碍设施要求。3 规划城市人口规模 100 万及以上的城市,城市集中建设区内出行距离最大的 15%的平均值,不宜超过城市居民平均出行距离的 2.5 倍。4 城市集中建设区内 85%的通勤出行的单程平均时耗,规划人口规模 500 万及以上的城市应控制在 40min 以内,100 万至 500 万的城市应控制在 30min 以内,100 万以下城市应控制在 25min 以内。5 应通过交通需求管理与交通设施建设保障道路运行的效率。城市干线道路交通高峰时段机动车平均行程车速,在城市
23、中心区不应低于 20km/h,非中心区的高密度分区和中密度分区不应低于 25km/h,低密度分区不应低于 35km/h。6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在发展时序、建设标准、服务水平、运营组织上协调一致。3.0.5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符合所在地的城市发展特征和发展阶段,并符合下列要求:1 城市发展以新增建设用地为主的发展地区,交通规划应充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和发展的不确定性。城市更新地区,交通规划应以行人和自行车交通、公共交通改善、交通政策选择和交通组织优化为重点。2 应符合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3 应为符合城市发展战略的新型交通方式提供发展条件。4 城市综合交通设施规划与建设应节约集约用地,鼓励
24、交通设施的立体开发,以及与其他城市功能的混合开发。规划人口规模 100 万及以上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和改造,应优先、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和停车设施。3.0.6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中空间布局规划同步编制,并应协调好交通设施布局、交通组织管理与区域发展、城市空间发展、历史与自然保护之间的关系。城市综合交通设施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6 3.0.7 城市应对在执行的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以定量与定性分析为依据;应保障在规划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工作内容应符合附录 B的规定。7 4 4 城市空间城市空间布局布局与与综合交通综合交通 4.0.1
25、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应与城市空间布局协同,并符合下列规定:1 将居民出行距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应通过用地布局优化引导城市的职住空间匹配,控制通勤出行距离。城市集中建设区内 85%的居民通勤出行距离宜符合表 4.0.1-1 的规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应均衡布局,并满足相应的服务半径要求。城市集中建设区的生活出行,采用步行与自行车交通的出行比例不宜低于 80%。表 4.0.1-1 城市 85%居民通勤出行距离的控制要求 规划城市人口规模(万人)500 300500 100300 50100 50 通勤出行距离(km)8 6 5 4 3 2 合理协调交通系统在承载城市活动、引导城市集约高效开发、塑造城
26、市特色风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等方面的作用。4.0.2 综合交通网络布局应与城市空间结构、交通走廊分布契合;交通系统组织应与城市空间组织和优化的目标一致。4.0.3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公共交通主要站点应与城市各级中心结合。城市客运走廊应串联城市活动联系密切的城市功能地区。4.0.4 规划城市人口规模 100 万及以上的城市、组团或分片布局的城市,应结合城市的多中心布局,分区组织交通,减少跨区出行。4.0.5 城市综合交通设施与服务应根据城市密度分区差异化提供,城市开发强度应与城市交通网络的容量、交通系统的组织相匹配。城市高密度分区应提高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站点的密度,加密行人与自行车交通网络。4.
27、0.6 城市更新地区的交通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根据交通系统承载力确定更新的规模与用途;2 应结合街区改造,提高次、支道路密度;3 应增加行人、自行车、公共交通空间;4 应优先落实规划预留的各类交通设施及空间;5 应完善城市货物配送的交通设施及空间。4.0.7 城市交通瓶颈地区的交通系统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1 城市应通过空间组织与交通系统协调控制穿越瓶颈地区的交通总量;2 瓶颈地区的交通设施布局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远景,做好设施间协调与预留控制;3 穿越交通瓶颈的通道必须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路权;4 应通过通道设施、交通组织与交通方式的多样性,提高穿越交通瓶颈的交通系统可靠性。8
28、5 5 城市交通体系协调城市交通体系协调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对象为服务于各种交通方式的交通子系统,主要包括公共交通、个体机动车、行人、自行车等客运交通方式,以及机动化与非机动化货运交通方式等。5.1.2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根据不同城市和城市不同地区的交通特征,差异化确定交通体系内不同交通方式的功能定位、优先规则、组织方式和资源配置。5.1.3 城市客运交通体系应优先保障行人、自行车交通和公共交通的运行空间与环境,引导小汽车等个体机动车交通方式有序发展、合理使用。5.1.4 交通工具的停放空间供给应以城市交通的动态运行为依据。通过合理的交通政策、交通价
29、格、空间分配和系统组织,协调各种交通方式的有序运行和各种交通工具的合理停放。5.1.5 城市宜根据产业发展,结合客运交通组织要求协调城市货运通道、物流场站布局。货运交通运输组织应与客运交通适度分离,主要货运线路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区和居住区等客流密集地区。5.2 城市客运交通城市客运交通体系体系 5.2.1 规划城市人口规模在 100 万及以上的城市,客运交通体系应确立公共交通的骨干与主导地位,优先保障公共交通与行人、自行车交通路权。高峰时段公共交通出行全程时间应控制在个体机动车出行时间的 1.5 倍以内。宜控制城市公共交通走廊内小汽车交通的道路空间分配,保障公共交通的通行效率。规划城市人口规模
30、300 万及以上城市,应确立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骨干地位;规划城市人口规模 1000 万及以上城市,应确立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城市不同区域各种交通方式的协调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5.2.2 规划城市人口规模 50 万至 100 万的城市,客运交通体系应以公共交通作为优先发展方向,鼓励以中运量公交、普通运量公交承担中长距离出行,以行人和自行车作为主要交通方式,促进行人和自行车交通与公共交通便利衔接。城市不同区域各种交通方式的协调应符合表 5.2.2 的规定。5.2.3 规划城市人口规模 50 万以下的城市,客运交通体系应以步行和自行车作为主要交通方式,鼓励以
31、公共汽(电)车承担中长距离出行。城市不同区域各种交通方式的协调应符合表 5.2.3 的规定。5.2.4 公共交通车站、客运交通枢纽应与行人、自行车系统良好衔接。5.2.5 在交通拥堵常发地区,应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行人与自行车交通路权,对个体机动车交通方式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9 表表 5.2.1 规划城市人口规模规划城市人口规模 100 万万及及以上以上城市客运交通城市客运交通体系体系协调协调原则原则 交通方式交通方式 交通分区交通分区 城市城市公共交通公共交通 行人行人和自行车交通和自行车交通 个体机动个体机动车车交通交通 高密度分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 承担客运主体功能。优先保障公交
32、路权:大中运量公交为骨干,多层次普通运量公交为基础,辅助型公交为补充;公交站点、枢纽的设置应满足高强度集聚客流的需求;优先保障轨道站点周边公交接驳场站用地,围绕轨道站点形成城市客运枢纽 主要承担中短距离出行和公交接驳换乘功能,优先保障路权:行人和自行车设施应与大中运量公交及周边用地开发紧密衔接;商业、旅游地区宜设置行人优先的步行街区 严格控制高峰时段个体机动车交通通勤交通需求:居住区、人流密集的商业办公区应采取稳静化措施;应适度满足基本车位需求、严格控制出行停车位规模,商业办公建筑停车配建采取低下限、控制上限,控制路内停车规模 中密度分区 鼓励公交优先,保障公交路权:大中运量公交线路覆盖大中客
33、流走廊,普通运量公交为骨干,辅助型公交为补充 主要承担中短距离出行和公交接驳换乘功能;构建安全、连续的行人和自行车交通网络;大中运量公交站点周边应加密行人与自行车设施 管理个体机动车交通需求:停车设施应适度满足基本车位需求、控制出行停车位规模 低密度分区 保障集约型公交服务,灵活设置的辅助型公交 形成行人和自行车基本网络;包括:休闲、健身的行人、自行车通道与城市绿道。10 表表 5.2.2 规划城市人口规模在规划城市人口规模在 50 万万至至 100 万城市万城市客运交通体系协调客运交通体系协调原则原则 交通方式交通方式 交通分区交通分区 公共交通公共交通 行人行人和自行车交通和自行车交通 个
34、体机动个体机动车车交通交通 高密度分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 鼓励公交优先,优先保障公交路权:中运量公交、普通运量公交干线为骨架;普通运量公交普线、支线为基础;辅助型公交为补充 客运出行的主要方式,优先保障路权:行人、自行车设施与公交系统紧密衔接;人流密集的商业办公区可设置立体步行交通系统;商业、旅游地区宜设置行人优先的步行街区 适度控制高峰时段个体机动车通勤交通需求:机动车道可适当压缩宽度,居住区、人流密集的商业办公区宜采取稳静化措施;应适度满足基本车位需求、适度控制出行停车位规模,商业办公建筑停车配建采取较低下限、控制上限,控制路内停车规模 中密度分区 在客流走廊布设中运量公交、普通
35、运量公交干线,其他地区普通运量公交普线、支线为基础,辅助型公交为补充 客运出行主要方式:构建安全、连续的行人和自行车网络 低密度分区 根据需求布设常规公交普线、支线,灵活设置辅助型公交 构建行人和自行车基本网络,以及承担休闲健身功能的行人、自行车通道、绿道 11 表表 5.2.3 规划城市人口规模在规划城市人口规模在 50 万以下城市万以下城市客运交通客运交通体系体系协调协调原则原则 交通方式交通方式 交通分区交通分区 公共交通公共交通 行人行人、自行车、自行车交通交通 个体机动个体机动车车交通交通 高密度分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 鼓励公交优先,客流走廊保障公交路权:普通运量公交普线、
36、支线构成基本网络;辅助型公共交通为必要辅助 作为客运出行的主要方式,优先保障路权:应鼓励商业、旅游地区设置行人优先的步行街区 适度控制高峰时段个体机动车通勤交通需求:机动车道可适当压缩宽度,居住区、人流密集的商业办公区应采取稳静化措施;停车设施应满足基本车位需求、适度控制出行停车位规模,商业办公建筑停车配建采取相对较低下限,控制路内停车规模 中密度分区 低密度分区 根据需求布设普通运量公交线路,灵活的辅助型公交 构建行人和自行车基本网络,以及承担休闲健身功能的步行、自行车通道,城市绿道 12 5.3 城市货运交通体系城市货运交通体系 5.3.1 城市道路网络布局与通行管理应保障货运交通运输网络
37、的完整性。5.3.2 城市干线道路系统应为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与对外货运枢纽及主要对外公路之间的联系提供全天候运输条件。5.3.3 城市外围货运交通枢纽应与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货运场站等货运节点结合布置,或者有便捷的联系通道。5.3.4 城市各类货运枢纽与货运节点应配建与规模相适应的停车设施,停车设施的类型与服务能力应与载运工具相适应。5.4 城市交通需求管理城市交通需求管理 5.4.1 城市应根据交通系统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综合利用法律法规、经济、行政等交通需求管理手段,调节交通需求的结构和时空分布,引导个体机动车交通合理出行,提高绿色交通方式的出行比例。5.4.2 当城市中心区交
38、通运行速度低于第 3.0.4 条第 4 款的要求时,应优先选择交通需求管理措施削减个体机动车交通量,维持道路交通运行状况在可接受的水平。5.4.3 对个体机动车交通出行的调控,宜从拥有、使用、停放和淘汰等环节综合制定对策。5.4.4 城市的各类保护区应根据保护规划与保护要求确定相应的交通需求管理措施。13 6 6 规划规划实施实施评估评估 6.0.1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实施计划制订、规划修改和编制前,必须进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实施评估,并应以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实施评估为依据。6.0.2 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实施评估应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城市综合交通的发展目标、策略与政策、城市的空间布局与
39、交通系统的关系、交通设施建设、交通系统运行、综合交通组织与协调、投资、体制和机制等进行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和外部效益评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实施进度评估应评估综合交通体系各组成部分的规划实施进度与协调性;2 实施效果评估应评估规划实施后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的运行效果、财政可持续能力等与规划预期的关系;3 外部效益评估应评估规划实施对城市经济发展、土地使用、社会与环境可持续等的外部影响。14 7 7 城市城市对外交通对外交通 7.1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7.1.1 城市对外交通衔接应符合以下规定:1 城市应保障各主要功能区的对外交通组织均高效、便捷。2 各类对外客货运系统,应优先考虑与可组织联
40、运的对外设施之间的衔接,在布局上结合或临近布置。3 规划城市人口规模 50 万及以上的城市,应保障城市重要功能区、主要交通集散点15 分钟进入高快速路网,30 分钟到达临近铁路、公路枢纽,并宜保障重要功能区至少有一种主要集散方式在 60 分钟内到达临近机场,且应控制交通拥挤所增加的延误时间不超过正常平峰时耗的 30%。7.1.2 对外交通线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线路布局应支持市域城镇体系的组织与发展要求;2 承担城市通勤交通的对外交通设施,其设计与交通组织应符合城市交通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进行统一规划;3 城市规划区内,同一对外交通走廊内相同走向的铁路、公路等的多条线路宜集
41、中设置;4 规划城市人口规模 20 万及以上城市,城市集中建设区内的城市道路上过境交通量大于等于 10000pcu/d,应在外围布局独立的过境交通通道,其他城市可根据城市交通组织情况确定。7.1.3 在城市集中建设区内布局城市对外交通走廊或场站时,应减少对城市的分割。规划城市人口规模 50 万及以上的城市,应预留与之相交的城市主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的穿越通道;50 万人口以下城市,应预留与之相交的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的穿越通道。7.1.4 承担国家或区域性交通枢纽职能的城市,应满足全国或区域性客货流汇集、换乘/换装和疏散的要求。城市的主要对外客运枢纽间交通连接转换时间不宜超过 1h。7.27.2
42、 城市对外城市对外客运客运枢纽枢纽 7.2.1 城市对外客运枢纽应结合城市功能区均衡布置,并与城市发展方向、城市主要中心区相结合。7.2.2 城市对外客运枢纽应整合城市内部与对外交通的各种交通方式,并与城市内部客运枢纽结合设置。各种交通方式的客流服务设施宜合并设置,换乘距离不宜超过 300m。7.2.3 城市对外客运交通枢纽必须设置城市公共交通接驳设施,规划有轨道交通的城市,主要对外客运枢纽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衔接。7.2.4 城市对外客运枢纽的对外客流量超过 5000 人次/d,应规划对外客流集散和转换用地,其面积(不包括对外交通场站)应符合下列规定。包含航空运输方式的对外客运枢纽集散用地面
43、积可适当增加。1 公共汽(电)车接驳场站用地应按 100-120m2/标准车计算。2 出租车服务点用地宜按不小于 26-32m2/辆出租车计算。15 3 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 15-30m2/标准停车位计算。4 自行车停车场用地应按 1.5-2.2m2/辆自行车计算。7.2.5 城市对外客运枢纽承担城市内部客运枢纽职能时,应根据 8.0.5 增加城市内部交通集散与转换用地。7.37.3 机场机场 7.3.1 年旅客吞吐量 20 万人次及以上的机场,客运集疏运设施应符合表 7.3.1 规定。年旅客吞吐量小于 20 万人次的机场、货运为主的机场、通用机场,应结合货邮吞吐量、旅客吞吐量和服务水平标准等
44、综合确定衔接设施要求。表 7.3.1 机场客运集疏运设施衔接要求 规划年旅客吞吐量(万人次)交通设施衔接要求 5000 1.宜引入高速铁路;2.应设置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接驳;3.应设置机场专线巴士、城市公共汽(电)车或公路客运站衔接;4.应设置出租车上落客区、蓄车区,社会车上落客区、停车场;5.应设置 3 条及以上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进行客流集散。20005000 1.宜引入城际铁路;2.宜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接驳;3.应设置机场专线巴士、城市公共汽(电)车或公路客运站衔接;4.应设置出租车上落客区、蓄车区,社会车上落客区、停车场 5.应设置 2 条及以上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进行客流集散。10
45、002000 1.可引入城际铁路;2.宜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接驳;3.应设置机场专线巴士、城市公共汽(电)车或公路客运站衔接;4.应设置出租车上落客区、蓄车区,社会车上落客区、停车场 5.宜设置 1 条及以上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进行客流集散。2001000 1.宜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等交通系统衔接;2.应设置机场专线巴士、城市公共汽(电)车或公路客运站衔接;3.应设置出租车上落客、蓄车区,社会车上落客区、停车场。20200 1.宜与一级公路或城市主干路等交通系统衔接;2.宜设置机场专线巴士、城市公共汽(电)车或公路客运站衔接;3.应设置出租车上落客、蓄车区,社会车上落客区、停车
46、场。16 7.47.4 铁路铁路 7.4.1 铁路应结合线路功能与等级、市域城镇布局、沿线城市用地开发以及规划布局、环境保护要求等,合理选择线位、敷设方式和车站布局。7.4.2 铁路站场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 规划城市人口规模 100 万及以上的城市,应根据城市布局设置多个铁路客运站;其他城市的铁路客运站宜根据城市布局和铁路线网合理设置;高速铁路客站宜布置在城市集中建设区内,并宜与其他铁路客运站结合设置;城际铁路客运站宜根据客运量、市域城镇布局、城市主要活动中心布局和交通条件,靠近中心城镇和城市主要活动中心设置。承担城市通勤的铁路客运车站,应与城市土地使用结合,车站布局与设计应满足城市交通组织
47、的要求。2 铁路货运场站应与城市产业布局相协调,宜与公路、港口等货运枢纽结合设置,并应具有便捷的集疏运通道。3 铁路编组站、动车段(所)等设施宜布局在城市集中建设区边缘或之外。编组站可与货运站结合设置,布置于铁路干线汇合处,并与铁路干线顺畅连接。7.4.3 铁路客站应根据其日均旅客发送量、乘客特征、交通区位等因素确定交通衔接设施的规模与布局要求,并宜符合表 7.4.3 的规定。表 7.4.3 铁路客站集疏运设施衔接要求 规划日均旅客发送量(万人)交通设施衔接要求 5 1.宜设置公路客运站衔接;2.应设置城市轨道交通衔接;3.应与城市快速路或多条城市主干路衔接;4.应设置公交枢纽站、中途站接驳;
48、5.应设置出租车上落客区、蓄车区,社会车上落客区、停车场;6.应设置自行车停车场。15 1.宜设置公路客运站衔接;2.宜设置城市轨道交通衔接;3.应与城市快速路或多条城市主干路衔接;4.应设置公交枢纽站、中途站接驳;5.应设置出租车上落客区、蓄车区,社会车上落客区、停车场;6.应设置自行车停车场。0.51 1.可根据需要设置公路客运站衔接;2.可设置轨道交通线路接驳;3.应设置公交枢纽站接驳;4.应与一级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衔接;5.宜设置出租车上落客区、蓄车区,社会车上落客区、停车场;6.应设置自行车停车场。0.5 1.应设置公交接驳;2.宜设置机动车、出租车上、落客区;17 规划日均旅
49、客发送量(万人)交通设施衔接要求 3.应设置自行车停车场。7.57.5 公路公路 7.5.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宜与城市主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衔接。规划城市人口规模 500万及以上的城市,对外高速公路出入口宜根据城市空间布局靠近城市的主要活动中心设置。7.5.2 公路场站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公路客运站应根据城市对外客运需求和城市空间布局,与城市内部客运枢纽合并布置;并宜与铁路客站、客运码头、机场、旅游集散中心等结合设置。2 公路货运站应根据城市货运需求的分布与规模,与铁路货站、港区、工业区、仓储区和物流园区结合设置。7.5.3 公路客运站布局应与市域城镇体系组织一致,城市集中建设区内的公
50、路客运站与城市交通的衔接应符合表 7.5.3 的规定。表 7.5.3 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集疏运设施衔接要求 规划年日均旅客发送量(万人次)交通设施衔接要求 5 1.应与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衔接;2.宜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接驳;3.应设置公交枢纽站接驳;4.行人交通系统应与城市道路紧密衔接;5.应设置自行车停车场 6.宜设置出租车上落客区、蓄车区,社会车上落客区、停车场。0.55 1.应与城市主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系统衔接;2.应设置公交枢纽站接驳;3.行人交通系统应与外围城市道路紧密衔接;4.应设置机动车、出租车上、落客区;5.应设置自行车停车场 6.根据需要设置出租车蓄车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