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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 :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 称规范)中,药品零售过程(含通过网络零售)所涉及的药 品配送行为的质量管理。第二条 药品零售配送(以下简称药品配送)是指根据消费 者购药需求,对药品进行拣选、复核、包装、封签、发货、运输 等作业,将药品送达消费者指定地点并签收的物流活动。第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药品配送过程中采取有效的 质量控制措施,并满足药品信息化追溯要求,实现药品配送全过 程质量可控、可追溯。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药品 配送质量管理,相关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药品流通管理的法律法 规,在药品配送质量管
2、理工作中具备独立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 能力。从事冷藏、冷冻药品配送等工作的人员,还应当按照规范 的相关规定,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上岗。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对员工 每年进行健康体检。第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 药品配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岗位职责、设施设备、 操作规程、记录和凭证、应急管理等内容,并定期审核、及时修 订。第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配送质量评审管理制 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药品配送环节质量管理运行情况内审,将 本企业日常收集和配送环节反馈的质量问题及意见作为实施评 审的相关依据,并根据评审结果及
3、时完善相关体系文件,培训相 关岗位人员,提升药品配送质量管理水平。第八条 在药品配送过程中,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根据距离、 路况等因素评估和确定送达期限;根据业务类型、范围和送达时 限等配备和选择合适的配送工具、配送设备和包装。冷藏、冷冻药品的配送过程应当严格遵守规范的有关规 定,防止脱离冷链。第九条使用车辆进行药品配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为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二)车厢内有放置药品的独立区域,并有物理隔离的措施, 以防止药品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三)采取安全俣障措施,以防止药品在配送过程中丢失或 被替换。专门配送冷藏、冷冻药品的车辆,应当符合规范有关冷 藏车的要求。第十条 使用配送箱
4、进行药品配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箱体采用吸水性低、透气性小、导热系数小具有良好 保温性质的材料;(二)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除外,下同)与药品混 箱配送的,箱体内应对药品存放区域进行物理隔离,确保药品与 非药品分开存放;(三)安装防盗装置,防止药品在配送过程中丢失或被替换。配送冷藏、冷冻药品的配送箱,应当符合规范有关保温 箱(冷藏箱)的要求。第H一条 配送药品的包装物及填充材料应当选取无毒、无 污染的材料,避免药品破碎或被挤压。有温湿度、避光等要求的 药品其包装物还应当选取隔温、防潮、避光的包装材料。第十二条 制作寄递配送单和配送包装封签的材料,应当不 易损坏;封签上应有明显标示“
5、药”的字样,用于打印信息的油 墨不易被擦拭或造成字迹模糊不清。配送包装被拆启后,包装封 签应当无法恢复原状。第十三条 配送设备应当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由专人负 责管理,并建立记录和档案。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对照消费者购买记录进行拣 选、复核、包装与发货。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发货:(一)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条破坏等问题;(二)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三)药品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 符;(四)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或无法在有效期内送达消费者;(五)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对配送的药品进行妥善包装, 操作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药品采用单独
6、包装,不得与非药品合并包装;(二)根据药品的体积、重量、储存条件等选取适宜的包装 物及填充材料,保证配送过程中包装不易损坏或变形,防止包装 内药品出现破碎、被污染等情形;(三)药品及销售单据装入包装物后,要对包装物进行外形 固定,并在封口处或者其他适当位置使用封签进行封口;(四)在包装件外部加贴寄递配送单。寄递配送单记载的信 息至少包括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配送企业名称及联系 方式、药品储存要求(如常温、阴凉、冷藏、冷冻等)等。寄递 配送单亦可当做封签使用;(五)包装件存放于专门设置的待配送区,待配送区符合所 配送药品的贮藏条件。第十六条配送过程应当按以下要求操作:(一)使用配送箱进行配
7、送的,药品包装件应当有序摆放并 留有适当空间,避免挤压致使包装或封签破损。与非药品混箱配 送的,应当将药品包装件放置于配送箱内药品专用区;(二)使用配送车辆进行运输的,应当将包装件放置于车厢 内的药品区域。配送车辆不能直接将药品配送至消费者的,配送 企业应当按照配送要求,继续选择其他适宜的配送工具;(三)与药品储存要求有明显温度差异的商品混箱、混车配 送的,应当采取隔温封装等有效措施,并按有关要求予以验证, 确保药品持续符合储存要求。(四)配送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包装件在途中、 交接、转运或转存等环节遭受雨淋、潮湿、高温、阳光直射、严 寒等外界特殊环境的影响;(五)配送冷藏、冷冻药品
8、的,还应当符合规范的有关 规定。第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 下,尽量减少配送的在途时间。在配送过程中确需暂时储存的, 储存场所应当具有与配送规模相适应的仓储空间,并符合药品贮 藏规定的相关条件。冷藏、冷冻药品禁止暂时储存。第十八条 药品送达后,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通过有效方式提 示消费者确认药品的配送信息以及配送包装内药品有无破损或 差错等情况。第十九条药品在送达时发生不予签收或者售后发生退货 的情况,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药品送达时,因配送包装损坏、封签损坏、配送信息不符以及包装内药品有质量问题等情形,消费者不予签收的,由 配送员退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规范相关要求处理
9、;(二)药品被消费者签收,但事后发现药品质量存在问题 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给予退货,退回药品不得继续销售。除此 以外其他情形,按照规范相关规定,原则上不予退货。第二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委托其他单位配送药品时,应当将 其配送活动纳入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委托配送过程符 合规范和本附录要求:(一)核查配送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的药品配送质量管理机构 或质量负责人;(二)对配送单位的配送设施设备、人员能力、质量保障能 力、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定期审计;(三)与配送单位签订委托配送协议,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配送操作规程、在途时限及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内容。委托其他单位配送冷藏、冷冻药品的,还应当对配送单位
10、冷 藏、冷冻的配送设施设备、温度自动监测系统等进行验证。第二H一条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为接入的药品 零售配送相关单位,按照药品信息化追溯要求,根据需要提供药 品配送过程中有关信息数据共享的条件。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相关配送企业每年至少开 展一次评审,评审内容至少包括配送设备设施、人员资质、质量 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对评审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配送企业 应停止合作。第二十二条本附录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包装物,是指在配送过程中为保护药品、方便配送,按一定 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包装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称。包装件,是指已将药品、销售单据等需配送的物品放置于包 装物内,并经外形固定、封口封签、加贴寄递配送单后,可以进 行配送的物件。包装封签,是指在将药品等放入包装物后,为防止药品在配 送过程中污染、丢失或被替换,在包装物上一次性使用的封口件。寄递配送单,是指加贴在包装物外部的、记载着药品配送信 息的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