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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区域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 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一)纳税义务人(了解)一般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规定(5项):(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 人为纳税义务人。(3)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4)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
2、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 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征税范围(熟悉,能力等级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 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税额,拉开档次,每个幅 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 2元至24元;(3)小城市0. 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 6元至12元。经
3、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 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虬 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 批准。(二)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 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 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 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4、,按规定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 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提示】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其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依照两种方法处理:(1)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一一证书确认面积;(2)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一一按地下 建筑垂直投影面积确认面积。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地上地下相连的 建筑物不执行上述规定。(三)应纳税额的计
5、算(掌握,能力等级3)基本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额二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税额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的税额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额二证书确认应税土地面积或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平方米)义适用 税额又50%三、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包括: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提示】从往年命题规律看,考生应注意细致掌握具有普遍性的优惠规定。同时注 意,作为地方性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是分为两个层次的:一是税法条例中 明确规定的法定税收优惠;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的税收优惠。在 复习时既
6、要把握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又要明确优惠规定属于哪个层次。(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提示】举行宗教仪式用地和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免税;供公共参观游览用地和管理 办公用地免税,但附设的影剧院、茶社、饮食部、照相馆等经营用地不免税。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提示】直接用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税;但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 办公用地不免税。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自开自用),从
7、使用的月份起免 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别提示1】不同拥有主体和不同使用主体条件下,无偿或有偿使用土地的征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则:拥有人使用人无偿使用土地纳税单位免税单位免税单位纳税单位有偿使用土地纳税单位免税单位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纳税人免税纳税单位(使用人) 纳税单位(拥有人) 免税单位(拥有人)【特别提示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 贸市场(包括自有
8、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 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 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别提示31到2019年12月31日止(含当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 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和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 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 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具体优惠见下表:企业性质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优惠政策享受优惠 的纳税人物流企业自有自用 自有出租大宗商品仓 储设施用地减
9、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 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承租(非自有)出租方【特别提示4】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 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 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特别提示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 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 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别提示6】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注意:是经县以上(含)人民
10、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 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含车站、停车场、站场办公和生产辅助用地、轨道导向系统 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 务的轨道系统。【特别提示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三北”地区向居民供 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 其他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教材P467).1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
11、.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作为地方性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是分为两个层次的:一是税法条例中 明确规定的法定税收优惠;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的税收优惠。在 复习时既要把握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又要明确优惠规定属于哪个层次。四、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级1)(一)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占用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
12、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 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 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 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新征用的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 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 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 月末(与房产税相同)(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属地性强。城镇土
13、地使用税小结:(1)与房产税的关系密切。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在纳税义务人、税收优惠和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共性。(2)营改增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核算时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营改增后计入税金 及附加,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条件与企业所得税混合命制综合题。(3)与耕地占用税的关系: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 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第二节耕地占用税法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
14、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 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 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 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解释】耕地的范围及占用耕地:(1)耕地的内涵一一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耕地的范围耕地的占用(2)耕地的外延一一农用地。包括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 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占用上述农用地建设建筑物、
15、 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 税(1)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2)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 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提示】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用 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税率(1)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 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2)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3)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
16、,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4)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耕地占用税实行四级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 每级税额中最高单位税额是最低单位税额的5倍。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耕地占用税法规 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 低于耕地占用税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 均税额。【归纳】耕地占用税税率的加征、提高和降低占用耕地的种类税率
17、的加征、提高和降低耕地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 耕地,按照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基本农田以 外的耕地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 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 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适用税额的50%占用农用地可 以适当低于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教材 未收录)农用地(二)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简称“应税土 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三)税额计算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二应税土地面积X适用税额占用基本农
18、田,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二应税土地面积X适用税额X 150%三、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一)免征耕地占用税L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3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二)减征耕地占用税1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 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2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 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
19、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 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 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 占用税。(三)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 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 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 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 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归纳】两个土地税的简单比较:税种开征区域纳税人特点纳税环节耕地占用税有耕地的地区占用者占用环节一次课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持(保)有者持有期间按年 计算、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