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蓝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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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蓝皮书法律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保证。尽管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企业社 会责任的法律,但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内容作了规定。它们分散 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公司法、公益事 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之中。一、保障职工权益的责任(一)就业权1、通常就业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与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从法律上 予以保障,这也是各类型的企业所务必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 务。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与选择职业的权利、取

2、得劳动报酬 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意职业技能培训的 权利、享受社会保险与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与法律规定的其他 劳动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一 致而受歧视。2、妇女、特殊社会群体的的平等就业权在通常就业权的基础上,法律还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劳 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 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者提 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关于特殊社会群体的的平等就业权法律给与充分保证,劳动法第14条规定: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

3、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 其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 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 人。关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 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能够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 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二)劳动自由我国历来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244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罚金。劳动法第32条规

4、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法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 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一年;(3)年 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第7条规定:未成年工的健康检 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第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 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

5、动。我国实行未成年工登记制度。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对未成年 工的使用与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 通常用工要求外,还务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 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 证。(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照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 审核体检情况与拟安排的劳动范围。(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 岗。(4)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有 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与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

6、办理与承 担费用。2、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 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 体育与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同意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 非企业单位或者者个体工商户(下列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 6周岁的未成年人,下列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 或者者个人为不满1 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 6周岁的未成年人

7、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十)女职工享受特殊保护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之外,国家制定了针对女职工特殊保 护、劳动保护的法律条款。劳动法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与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23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 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第24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 女在工作与劳动时的安全与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与劳动。妇女 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5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 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26条)。 国家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实行特

8、殊劳动保护(第58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 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与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 59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与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与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 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与夜班劳动(第61条)。女职工生育享受很多于 九十天的产假(第62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与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 其延长工作时间与夜班劳动(第63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妇

9、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 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与劳动时的安全与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 作与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规定:任何 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者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另外,1988年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做了全面的 规定。(十一)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参加与组织工会的自由,工会应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 等协商。

10、1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的自由。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与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应保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者就保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33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 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要紧生活 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 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与组织工会的

11、权利(第3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 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 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 研究处理:克扣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侵犯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第22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与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与安全卫生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 企业或者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23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者生产

12、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 故隐患与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 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务必及 时作出处理决定(第24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25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与其他 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务必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 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 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第2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 报

13、酬,或者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 动合同的;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52条)。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职工能够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能够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 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 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33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 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14、集 体合同即行生效(第34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与企业全体职工具有 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与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 集体合同的规定(第35条)。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保护企业 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 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6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 与企业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与实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

15、支 持与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能够依法要求企业承 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能够向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第20条)。二、安全生产及与生产有关的健康保障的责任(一)安全生产企业务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确保安全生产。同时,企业还务必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法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3条)。生产经营单位务必遵守本法与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16、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4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方面的义务(第6条)。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 策机构、要紧负责人或者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18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17、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下列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 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务必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与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18、的要紧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I,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 21 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者使用新设备,务必熟悉、掌握 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 教育与培训(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务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特种作

19、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下列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务 必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 入建设项目概算(第24条)。矿山建设项目与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评价(第25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 与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 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26条)。矿山建设项目与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务

20、必按照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与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者使用前,务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与使用。验收部门 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2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与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28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与报废,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保护、保养,并 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保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29条

2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与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务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 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 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 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 行(第30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 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31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依照有关

22、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 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者处置废弃危险 物品,务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 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32 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 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与有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与有关部门备案(第33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

23、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 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 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34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与安全措施的落实(第3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与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 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与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范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第36条)。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教育

24、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 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 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3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 39 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 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应当采取 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40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25、或者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 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41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42条)。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第3条:企业务必开展安全教育,普及 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第17条:企业安全教育 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

26、与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与物资应予 保证。第18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安全员安全教育与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 度。另外,建国以来,针对不一致行业、不一致工种,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与部门规章,对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提出了不一致的职业安全要求。如:国家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与国矿山安全法,就是适用于各类矿山企业的劳动安全管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各类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与使用化 学危险品的用人单位。此外,建筑、机械、煤炭等行业主管部门也先后公布了建 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冲压安全管理规程、煤炭安全规程等。(

27、二)职业病防治及有毒作业保护1、职业病防治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防治职业病方面应尽的职责作了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 相习惯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 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 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 健康的其他要求。法律规定企业务必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中

28、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 治法第19条规定企业务必采取下列措施:设置或者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或者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 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 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与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第21条22条、23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 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宣传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 病危害事故

29、应急救援措施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方面应尽的职 责。用人单位务必使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 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务必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 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20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使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21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 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 标

30、识与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与 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22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与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 与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务必配置防护设备与报警装置。对职业 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与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 常性的保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与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 除或者者停止使用(第23条)。2、有毒作业保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

31、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 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 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者有与所从事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 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三、商业责任(一)企业的财务责任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第 45条集体企业务必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同意审计监督,加强企业内 部的财务管理。会计法规定:各

32、单位务必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3 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 位或者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与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5条)。各单 位务必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 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者资料进行会 计核算(第9条)。(二)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1、经营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 供商品或者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与其他有关法

33、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16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者服务的意见,同意消费者的监督(第17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 或者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与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与明确的警示,并说明与标明正确使用商 品或者者同意服务的方法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者同意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 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与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 发生的措施(第18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者服务的真实 信息,不得作引人误

34、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者服务 的质量与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 应当明码标价(第19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与标记。租赁他人柜台 或者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与标记(第20条)。经营者提供商 品或者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 者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务必出具(第 21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者同意服务的情况下,提供的商 品或者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与有效期限的说明;但消费者在购买该 商品或者者同意该服务前已经明白其存在瑕疵的除

35、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或者者其他方式说明商品或者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说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22条)。经营者提供商 品或者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 者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者约定履行,不得有意拖延或者者无理 拒绝(第23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 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 内容无效(第24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

36、费者 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25条)。2.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商品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 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者其包装上注明使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 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 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服务的内容与费用违反约 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与服 务费用或者者赔偿缺

37、失的要求,有意拖延或者者无理拒绝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4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 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 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与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 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 葬费、死亡赔偿金与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2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者侵犯消费

38、者人身 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缺失(第43 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与服务费用或者者赔偿缺 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第44条)。对国家规定或者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 责修理、更换或者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 负责更换或者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 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第45条)。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

39、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 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务必支付的合理费 用(第46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 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 利息、消费者务必支付的合理费用(第47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 退货(第48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 到的缺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者同意服务的费用的一 倍(第49条)。(三)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

40、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基本内容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1、专利法我国专利法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要紧有专业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与国专利法规定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发明与有用新型专利权被授 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 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 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者提供劳动 条件的。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以 15日下列拘留、罚款或者者警告;构成犯罪的,

41、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或者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 非法搜查与拘禁劳动者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第24条规定:用 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 或者抵押金(物)。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 “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与其他证明个 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与收取抵押(品)的, 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

42、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通知第8条规定: 严禁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与侮辱,与封闭工作场所与集体宿舍限制 职工人生自由。违反规定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照执行上述规定。(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法第16至3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 的要求。1、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权力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7条规定:订立与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

43、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下列条款:(1) 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 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能够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 月。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规定:劳动合同期 限在6个月下列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下列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试用期

44、不得超过6个 月。2、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能够解除。产品,或者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 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 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 利产品(第11条)。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 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同意合同规定 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12条)。中华人民共与国专利法第51条至61条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2、商标法中

45、华人民共与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册商标相同或者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 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 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 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者利害关 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

46、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与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 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行 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能够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能够依照中 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54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环境责任我国在清

47、洁生产、污染物防止与操纵、能源节约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明确了企业在环境保护、生态安全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 有权对污染与破坏环境的单位与个人进行检举与控告(第6条)。产生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单位,务必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 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 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与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 与危害(第24条)。新建工业企业与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 量少的设备与工艺,使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

48、与污染物处理技术(第 25 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务必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务必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 者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者闲置的,务必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第26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务必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 登记(第27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 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 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第28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第29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与设备(第30条)。因发生事故或者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务必 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与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报告,同意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第31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与含有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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