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蓝皮书bfwq.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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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Posted by ming on 2010 年 10 月 17 日 in 专题报告, 蓝皮书内容 作者:曹前锋 来源:2004广东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蓝皮书专题篇7,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年12月版p127-p151法律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保证。虽然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但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内容作了规定。它们分散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公司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之中。一、保障职工权益的责任(一)就业权1、一般就业权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从法律上予

2、以保障,这也是各类型的企业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2、妇女、特殊社会群体的的平等就业权在一般就业权的基础上,法律还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

3、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对于特殊社会群体的的平等就业权法律给与充分保证,劳动法第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二)劳动自由我国历来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

4、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

5、995)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通知第8条规定:严禁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封闭工作场所和集体宿舍限制职工人生自由。违反规定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6、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照执行上述规定。(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法第16至3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的要求。1、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

7、(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2、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

8、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9、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

10、件的。(四) 获得劳动报酬权1、工资分配原则我国的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并实行同工同酬。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第46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47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50条)。2.、最低工资保障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任何企业

11、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

12、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患病、休假、退休、下岗及有其他特殊情况职工的工资发放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13、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3、工资支付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5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6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

14、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7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8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12条)。(五)休息休假权为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保证劳动者身心健康,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及节假日作了详细规定。1、法定工作时间及工作时间的延长我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小时。劳动

15、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6条)。19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中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第3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4条)。劳动法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37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8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39条

16、)。“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中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6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第7条)。劳动法对延长工作(劳动)时间作了以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17、;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41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43条)。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强调: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

18、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2、法定节假日放假及休假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 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40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天; 春节,放假天;劳动节,放假天;国庆节,放假天(第2条)。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

19、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特别加强了女职工对女职工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第7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10条)。(六)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国家十分重视劳动安全保障工作,从法律上对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给予了充分

20、的保障,同时规定了企业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1条规定: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22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承担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的等义务。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进行安全生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

21、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2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16条)。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

22、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54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55条)。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

23、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23条)。(七)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1、养老保险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

24、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第3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条)。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

25、为扣缴。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第4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2、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2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10条)。3、失业保险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

27、: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4、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制定了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

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八)接受培训权公司法第15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2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应承担对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等义务。劳动法第68条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

29、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6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20条)。(九)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及禁止使用童工1、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30、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

31、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

32、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在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锅炉司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未成年工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劳动法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

33、康检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一年;(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第7条规定: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我国实行未成年工登记制度。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

34、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照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4)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2、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

35、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十)女职工享受特殊保护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之外,国家制定了针对女职工特殊保护、劳动保护的法律条款。劳动法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第23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

36、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第24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5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26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58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59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37、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1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2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19

38、88年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做了详细的规定。(十一)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自由,工会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

39、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33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3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克扣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第2

40、2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23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24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25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

41、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第2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52条)。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

42、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33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34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35条)。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6条)。工会帮助、指

43、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0条)。二、安全生产及与生产相关的健康保障的责任(一)安全生产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同时,企业还

44、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3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6条)。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45、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18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19条

4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

47、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24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25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48、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26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2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28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29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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