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2年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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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 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的规定, 结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 监管细则。一、监管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 过加强行政许可过程管理、开展随机抽查、建立动态调整机 制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确保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依法合规、透明高效。省住房城乡建

2、设厅及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 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违 法行为依法处理。二、监管方式(一)省级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委托各市办理的建筑施工特 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办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全省委托审批办件总数2%,并对核查 结果予以通报。(二)市级监管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委托 办理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按照“双随机、 一公开”方式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委托本市办件总数的10%o 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建

3、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系统” 对委托办理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资格认 定等进行核查。三、监管内容(一)委托审批阶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履行委 托手续,对委托审批事项的实施提出明确要求。(二)考核阶段: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严格执行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规章制度。(三)行政许可阶段: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建筑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条件,明确许可依 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等,并通过本部门网站 和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四)事后监管阶段: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 一公开”的要求,对委托各市(省直管县级市、县)办理的 建筑施工特种作

4、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办件进行检查;畅通举 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四、检查处理(一)重点抽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过程的规 范性及有无伪造、涂改证书或考试作弊、违规修改考试结果 等情况。对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成绩,并向社会 公布。(二)对经查实利用虚假材料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职 业资格证书的,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申请人做出相应处罚。五、行政救济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 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 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

5、月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 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六、责任追究(一)加强层级监督。对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 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 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对上级机关交办 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二)强化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 许可决定;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决定;超越 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决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人员的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 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

6、事项进行监督问责。(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 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 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 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超限 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审 批行为,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超限高 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贝底一、监管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7、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申报材料审查、监督 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专项审批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超限高层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批合法依规。二、事中监管(一)加强审批管理1 .申报受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照“超限高层建筑工 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批”事项要求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重 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内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 权范围,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在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符合要 求的基础上,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 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 .材料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超限高层建筑

8、工程 抗震设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省超 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或请全国超限高层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 意见,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予以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3 .结果反馈。予以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中 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专项审查意见书;不予行政许可 的,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二)强化运行监督1 .落实工作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 根据各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 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该事项的受理工作由厅行政 审批办公室负责

9、;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厅标准定额处 负责。2 .规范审批行为。制定和完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专项审批事项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具体明确行使 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注意事项等,通过 省政务服务网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等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提高或降低审 批门槛,杜绝“暗箱”操作。3 .加强风险防控。加大廉政风险防控力度,按照一岗双 责、分类防控、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处室抓落实、 驻厅纪检监察组和厅机关纪委监督检查的防控体系。本着用 权必受监督的要求,结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 审批”事项的权力运行流程图,查找廉政风

10、险点、表现形式, 明确岗位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 实时监控。三、事后监管(一)监督检查1 .实施监督检查。对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 审批事项申报要点,重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办理环节 是否规范、许可行为是否合法等。2 .违规行为处理。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 批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职能, 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二)畅通举报渠道公布监督电话,接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 批咨询、投诉、举报。个人和组织发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 震设防专项审批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举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11、,并 依法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三)行政复议和诉讼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超限 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批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 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 行。四、责任追溯(一)加强层级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否履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 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 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二)加

12、强人员监督。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 项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 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 许可决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批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的;.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发许可决定的;2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3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 益提供方便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 追

13、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 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 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专项审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坚持问 题导向,完善监管细则,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 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的相关法律、 法规、标准等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监管 工作水平。(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超限高层建筑 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管理相对人和 公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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