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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 件。7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8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 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 件。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 合作社(
2、联合社)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3 .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提交任免职决议;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 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 印件)。 变更出资总额的提
3、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 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 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6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 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章程备案,
4、提交修改后的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 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决议、决定。成员变动备案,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新增成员的主体资格 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o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 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
5、请书。2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 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3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4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 破产管理人的证明。5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 税证明材料)。6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7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6、、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 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8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须经批准的,提交 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飞9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10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 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11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 第1、9项材料。12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 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4、9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 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
7、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 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 范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 .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4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 息即可)。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 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6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 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1 .农民
8、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免于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章程。6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 交材料规范2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3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名称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因合作社(联合社) 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 照复印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变更负责人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 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 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9、分支机 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 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 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业务范围的,变更后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批准 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5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使用纸质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6 .办理变更登记的,己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
10、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 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7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 范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 破产管理人的证明。3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批准 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
11、例设立的农民专 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 第1、5项材料。3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 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 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4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 制清算程序终结,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5以及农民专 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 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 由作出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