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修改对照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修改对照表.docx(2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修改对照表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说明第二条第二款:灰汤地热资源是 指长沙市宁乡县灰汤镇、偕乐桥镇、 枫木桥乡等行政区域内的地热资源。第二条第二款:灰汤地热资源是 指宁乡市灰汤镇行政区域内的地热资 源。1、“长沙市宁乡县”改为“宁乡市 理由:2017年4月12日,经国务院 批准,同意撤销宁乡县,设立县级宁 乡市,以原宁乡县的行政区域为宁乡 市的行政区域。以下同。2、删除“偕乐桥镇、枫木桥乡等工 理由:2015年,偕乐桥镇、枫木桥乡 已并入灰汤镇。第四条:宁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 导,加大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的投入。第四条: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
2、强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 导,加大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的投入。“宁乡县”改为“宁乡市”第五条第一款:宁乡县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负责灰汤地热资源的统一保 护,具体保护工作可委托宁乡县人民 政府派出的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机构负 责。水利、环保、公安、旅游、林业、 工商等部门和灰汤地热资源所在地乡第五条第一款:宁乡市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负责灰汤地热资源的统一保 护,具体保护工作可委托宁乡市人民 政府派出的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机构负 责。水行政、生态环境、公安、旅游、 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灰汤镇1、“宁乡县”改为“宁乡市”。2、“水利”修改为“水行政”、“环 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工商修 改为“市场监
3、督管理”、“灰汤地热资 源所在地乡镇”修改为“灰汤镇 理由: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合并的实 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炭河里遗 址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炭河里遗 址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应当将 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纳入长沙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炭河里 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由宁乡县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编制。第十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应当将 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纳入长沙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炭河里 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由宁乡市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编制。“宁乡县”改为“宁乡市”
4、第十四条:文物、城乡规划、住 房和城乡建设、国土、水务、旅游、 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清山风景名胜 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 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 方案,加强对与炭河里遗址保护有关 的建设工程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查 处。第十四条:文化、自然资源和规 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 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活山风景名胜 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 炭河里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 方案,加强对与炭河里遗址保护有关 的建设工程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查 处。“文物”改为“文化”,删去“城乡 规划”、“国土”,增加“自然资源和 规划”;“环保”改为“生态环境”、“水 务”改为“水行
5、政”,删去“旅游”。 理由:机构调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已有的危 害文物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 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宁乡县人 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迁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已有的危 害文物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 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宁乡市人 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迁出。“宁乡县”改为“宁乡市”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按照炭河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按照炭河里遗“宁乡县”改为“宁乡市”遗址保护总体规划逐步迁出村(居) 民、组织修缮或者改造村(居)民住 宅的,宁乡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补助。址保护总体规划逐步迁出村(居)民、 组织修缮或者改造村(居)民住宅的, 宁乡市人民政府
6、应当予以补偿、补助。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水务行政管 理部门和黄材水库灌区管理机构应当 加强对河道、水库的监测,采取有效 措施预防水流环境对遗址本体的影 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水行政管理 部门和黄材水库灌区管理机构应当加 强对河道、水库的监测,采取有效措 施预防水流环境对遗址本体的影响。“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改为“水行政 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炭河里遗 址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炭河里遗址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向文物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指定收藏。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炭河里遗 址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炭河里遗址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指定收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改为“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
7、”第三十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宁 乡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遗址博物 馆等设施,展示炭河里文化。第三十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宁 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遗址博物 馆等设施,展示炭河里文化。“宁乡县”改为“宁乡市”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 条规定,擅自在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 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 掘等作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 条规定,擅自在炭河里遗址保护范围 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 掘等作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改为“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征求炭河里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的,由市文物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征求炭河里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的,由市文化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改为“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修改对照表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说明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 指以电力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两 轮或者三轮道路车辆,但符合国家安全技 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电动车,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
9、现行国家标准的两轮 道路车辆,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对电动车的定义作出修改。理由:与 国家最新政策和有关标准相衔接。第三条第三款:市交通、城管、公用 事业、财政、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 作。第三条第三款:市交通、城管、财 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将“工商、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督 管理”,同时删去该款中的“公用事 业”。理由:机构调整。第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购电动车的 所有人应当凭合法有效的资料,依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备案 手续。对已备案的电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
10、部门统一临时编号,发放编号牌和行 车证。按规定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在确第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购电动车 的所有人应当凭合法有效的资料,依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 备案手续。对已备案的电动车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临时编号,发放编 号牌和行车证。按规定悬挂编号牌的电增加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过渡 期内临时号牌发放的规定。理由:与 国家最新政策和有关标准相衔接。保安全驾驶的前提下方能上道路行驶,最 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电动车、电动自行 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业务。动车,在确保安全驾驶的前提下方能上 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 里。本市不符合现行国家
11、标准的电动自 行车其使用过渡期内的备案、临时编号 等事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 国家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电动车、电动自 行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业务。第八条第二款: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 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上道路行 驶。删去该款理由同上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本市市 区以外具备实施条件的区域,经市人民 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增加的内容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修改对照表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说明第四条第二款:规划、发改、经信、 公安、财政、国土、文广新、城管、安监、 质监、人防、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 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12、第四条第二款:自然资源和规划、 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文 旅广电、城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 理、人防、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删去规划”、国土”,增加“自 然资源和规划”;“经信”修改为工 业和信息化”、“文广新”修改为“文 旅广电”、“安监”修改为“应急管 理”、“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督管 理”、“水务”修改为“水行政”。第九条第一、二款:市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 划(包含地下管线内容)由市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政府审批。第九条第一、二款:
13、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 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 划(包含地下管线内容)由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 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 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 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并向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 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的
14、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规划” 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地 下管线建设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管线覆土 前测量。第二十条第三款: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应当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时进行 地下管线覆土前测量。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 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 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核 实。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 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 行规划核实。第三十四条
15、第二款:对于已规划入廊 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 建设的,发改、规划、建设、城管等主管 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于已规划入廊 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 建设的,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 城管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 条,应当按规划纳入综合管廊而不进入, 在综合管廊外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停止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 条,应当按规划纳入综合管廊而不进入, 在综合管廊外进行建设的,由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地下管线权设;属单位停止建设;第四十九条:长沙县、浏阳市、宁乡
16、县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九条:长沙县、浏阳市、宁乡 市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宁乡县”修改为“宁乡市”。理 由:宁乡已撤县设市。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修改对照表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说明第五条第二款:林业、城乡规划等负 有城市绿化工作相关职责的部门,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第五条第二款:林业、自然资源和 规划等负有城市绿化工作相关职责的部 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相应职责。“城乡规划”改为“自然资源和规 划”。理由:机构调整。第九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17、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 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向社 会公布。第十条第一款: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他相关部门第十条第一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第十一条第一款:市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编制调整方 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第一款: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编 制调整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18、第一款: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城市绿化行政1、“城乡规划”改为“自然资源和规 划”;2、删去“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理由同上。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理由:根据 长沙市机构改革方案,将市园林 管理局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责整 合至市林业局。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H,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城市绿化规划, 提出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控制指标方 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市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将符 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 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地,在征求有 关方面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
19、确定为永久 保护绿地。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 定、定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 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人,进行重点保护。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 规定,砍伐、擅自移栽以及其他行为导致 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损失的评 估值赔偿,并处以损失的评估值五倍以上 十倍以下罚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城市 绿化规划,提出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控制 指标方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市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城乡规划,生态 功能、服务
20、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 值的城市绿地,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 报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 定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 范围,落实管护责任人,进行重点保护。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 条规定,砍伐、擅自移栽以及其他行为 导致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损失 的评估值赔偿,并处以损失的评估值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 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灰 汤地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宁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保护原则和要
21、求制定灰汤地热资源 保护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 施。第六条: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保护原则和要求制定灰汤地热资源保 护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宁乡县”改为“宁乡市”第十四条第二款:现已开采矿区 限额开采量之外的地热资源和回灌新 增的地热资源,在保障原批准的采矿 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资源为基 础,以规划为依据,按照县人民政府 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统一开采, 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第十四条第二款:现已开采矿区 限额开采量之外的地热资源和回灌新 增的地热资源,在保障原批准的采矿 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资源为基 础,以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统一开采,促进
22、 资源高效利用。将“县人民政府引导”修改为“政 府引导“第十五条:申请灰汤地热资源开 采,应当先取得宁乡县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取水许可,方可依法向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提出灰汤地热资源开采申 请。第十五条:申请灰汤地热资源开 采,应当先取得宁乡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的取水许可,方可依法向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提出灰汤地热资源开采申 请。“宁乡县”改为“宁乡市”第十九条第二款:采矿权人应当 制定回灌方案,经科学论证后实施, 并报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第二款:采矿权人应当 制定回灌方案,经科学论证后实施, 并报宁乡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宁乡县”改为“宁乡市”第二十四条:灰汤地热资源采矿 权人应
23、当定期向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统计报 告。第二十四条:灰汤地热资源采矿 权人应当定期向宁乡市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情况统计报 告。“宁乡县”改为“宁乡市”第三H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 的,由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 的,由宁乡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宁乡县”改为“宁乡市”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开采中不依照本条例规定装表计量 的,
24、由宁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依法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开采中不依照本条例规定装表计量 的,由宁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依法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宁乡县”改为“宁乡市”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放地热资源利用后的污水造成环境 污染的,由宁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他 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放地热资源利用后的污水造成环境 污染的,由宁乡市生态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赔偿损
25、失。“宁乡县”改为“宁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条例修改对照表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说明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长沙 铜官窑遗址,是指位于长沙市望城县 境内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的制瓷及相关遗址。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长沙 铜官窑遗址,是指位于长沙市望城区 境内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的制瓷及相关遗址。“望城县”改为“望城区理由: 2011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望 城县,设立长沙市望城区。以下同。第四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对长沙 铜官窑遗址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望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望城县人民政 府应当
26、将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列入 本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长沙铜官窑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 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 的保护工作。第四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对长沙 铜官窑遗址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望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望城区人民政 府应当将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列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长沙铜官窑遗址所在地的街道办 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 的保护工作。1、“望城县”改为“望城区”。2、“镇人民政府”修改为“街道办 事处理由:2015年11月,长沙铜 官窑遗址所在地原望城区铜官镇与 书堂山街道办事处合并为铜官街道 办事处。第五条:文物管理部门对长沙铜
27、官窑遗址的保护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公安、规划、建设、国土、旅游、 环保、工商行政、知识产权等管理部第五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长 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依法实施监督管 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1、“文物管理部门”改为“文化行政 主管部门”、第三款中的“文物”改 为“文化理由:机构调整(望城 区政府机构改革后,不再设文物局,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长 沙铜官窑遗址的保护工作。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 责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文物 等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长沙铜 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行使与遗址保 护有关的行政管理职权。第六条第一款:长沙市人民政府、 望城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沙铜官窑遗
28、 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应当将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纳入长 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长 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由望城县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第一款:长沙铜官窑遗址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总体规划 及时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专项保 护方案经望城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 知识产权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的职责共同做好长沙铜官窑遗址的保 护工作。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 责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文化 等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长沙铜 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行使与遗址保 护有关的行政管理职权。第六条第一款:长沙
29、市人民政府、 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沙铜官窑遗 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应当将 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纳入长 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长 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由望城区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第一款:长沙铜官窑遗址 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总体规划 及时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专项保 护方案经望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 而在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下设“文 物科”,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等相关工 作)。以下同。2、删去第二款中的“规划”、国土 ”, 增加“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改 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改为 “生态环境”、“工商行政”改为“市 场监督管
30、理”,同时删去“旅游理 由:机构调整。“望城县”改为“望城区”“望城县”改为“望城区”“望城县”改为“望城区”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需经上级 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 批。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需经上级 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报 批。第十二条:文物、规划、建设、 国土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长沙铜官窑 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 加强对与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有关的 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 的查处。第十二条:文化、自然资源和规 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长沙铜官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 专项保护方案,加强对与长沙铜官窑 遗址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 督和对
31、违法建设的查处。“文物”修改为“文化”、删去“规 划”、“国土”,增加“自然资源和规 划”;“建设”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 理由:机构调整。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已有的危害 文物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 染遗址及其环境的建(构)筑物和设 施,望城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整 治或者迁出。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已有的危害 文物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 染遗址及其环境的建(构)筑物和设 施,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整 治或者迁出。“望城县”改为“望城区”第二十条第三款:按照铜官窑遗 址保护总体规划迁出村民、组织改造 或者整治村民住宅的,望城县人民政 府应当予以补偿、补助。第二十条第三款:按照铜官窑
32、遗 址保护总体规划迁出村民、组织改造 或者整治村民住宅的,望城区人民政 府应当予以补偿、补助。“望城县”改为“望城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望城县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沙铜官窑非物质文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望城区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沙铜官窑非物质文“望城县”改为“望城区”化遗产的保护。化遗产的保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长沙铜官 窑遗址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长沙铜 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向文物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指定收藏。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长沙铜官 窑遗址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长沙铜 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向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指定收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改为“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望城
33、县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建设长沙铜官窑遗址博物馆和 长沙铜官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展示 长沙铜官窑遗址历史文化。第二十九条:望城区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建设长沙铜官窑遗址博物馆和 长沙铜官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展示 长沙铜官窑遗址历史文化。“望城县”改为“望城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 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征求长沙铜 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的,由市 文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 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征求长沙铜 官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的,由市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文物管理部门”改为“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长沙市炭河里遗址保护条例修改对照表修改说明“长沙市宁乡县”改为
34、“宁乡市 理由:宁乡县已于2017年4月撤县 设市。以下同。“宁乡县”改为“宁乡市”;”本市、 县”改为“本级1、“宁乡县”改为“宁乡市”。2、删去“城乡规划”、国土”,增加 “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改为“生态环境”、“水务”改为“水行政”,原条文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炭河 里遗址,是指位于长沙市宁乡县境内 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西 周时期大型建筑(宫殿)遗址以及重 要青铜器出土地点。第四条第一、二款:长沙市人民 政府对炭河里遗址保护工作实行统一 领导。宁乡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 例。长沙市人民政府、宁乡县人民政 府应当将炭河里遗址的保护列入本 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
35、条第一、二、四款:文物行 政管理部门对炭河里遗址的保护依法 实施监督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修改后条文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炭河 里遗址,是指位于宁乡市境内被公布 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西周时期 大型建筑(宫殿)遗址以及重要青铜 器出土地点。第四条第一、二款:长沙市人民 政府对炭河里遗址保护工作实行统一 领导。宁乡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 例。长沙市人民政府、宁乡市人民政 府应当将炭河里遗址的保护列入本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第一、二、四款: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对炭河里遗址的保护依法 实施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土、水务、旅游、公安、环保、交通 等行政管理部门
36、和谢山风景名胜区管 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 好炭河里遗址的保护工作。宁乡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炭河里遗 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遗址的日常 保护和管理工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可以依法委托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 构行使与遗址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职 能。设、水行政、公安、生态环境、交通 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汾山风景名胜区管 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 好炭河里遗址的保护工作。宁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炭河里遗 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遗址的日常 保护和管理工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依法委托炭河里遗址保护管理机 构行使与遗址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职 能。删去“旅游理由:机构调整。3、“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改为“
37、文化 行政主管部门理由:宁乡市政府 机构改革后,不再设文物局,而在宁 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下设“文物 科“,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以下同。第六条第一款:长沙市人民政府、 宁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炭河里遗址保 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第一款:长沙市人民政府、 宁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炭河里遗址保 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宁乡县”改为“宁乡市”第七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加强对炭河里文化的挖掘、整理、研 究和宣传。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炭河里文化的挖掘、整理、研 究和宣传。“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改为“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第八条第一款:炭河里遗址所在 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 县、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遗址 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八条第一款:炭河里遗址所在 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 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遗址的保护管理 工作。删去“市、县、镇”第九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宁乡第九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宁乡“宁乡县”改为“宁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