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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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 根据梅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储备粮管理有关文件 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以下简称“自主轮换 储备粮”)是指通过自主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市级储备粮,包 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自主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 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梅州市嘉泰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市嘉泰公司”)根据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粮承 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数量进行轮换的行为。本细则所称代储企业是指经招标确定的自主轮换市级 储备粮的企业。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计划、收储

2、、 轮换、财务、动用、退出、监督等管理活动。第四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第五条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 市销售自主轮换储备粮,则市人民政府无需补偿。市人民政府如因实物调用而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市人 民政府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费用支出主要由以动用时点同 品种粮食市场监测销售均价计算的粮款、企业执行动用指令 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合理费用构成。费用支出由市嘉泰 公司事后提出申请,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 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后拨付。市嘉泰公司从 农发行贷款的,费用支出拨付至市级储备粮专户。市嘉泰公 司收到费用后,应

3、及时偿还银行贷款。第三十九条自主轮换储备粮按指令销售或动用后,代 储企业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进行补库,承储计划仍然有效, 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销售或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如不少于规定的最低 库存数,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二)销售或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如少于规定的最低库 存数,按承储实有数量计算费用,待补库达到规定的最低库 存数后,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三)代储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库的,市嘉泰 公司有权终止自主轮换合同。如代储企业提出自主轮换合同 终止申请,由市嘉泰公司报经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 有关部门批准后取消相应计划。(四)动用期间自主轮换合同到期的,按相关规定和合 同约

4、定办理。第七章退出管理第四十条自主轮换储备粮代储企业的自主轮换合同期 满后按以下程序处理:(一)市嘉泰公司在自主轮换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市粮 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启动新一轮自主轮换公开 招标工作;o(-)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综合 考虑调控需要、储备布局等因素,确定处理意见,并联合市 农发行批复市嘉泰公司。第四十一条代储企业在合同期内提出提前终止自主轮 换合同的,应提前3个月向市嘉泰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有政 策性贷款的还需同时抄送提供贷款的市农发行。市嘉泰公司 审核后做出处理:(-)不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原则上书面答复代储企 业并督促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抄送市粮食和储备行政

5、管理 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二)认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及时书面报市粮食 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审批。经批准 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按批复处理。如有关部门不批准提前 终止合同的,按前款处理。第四十二条对在库自主轮换储备粮实施移库的,储备 费用补贴原则上计算至自主轮换储备粮出库完毕之日,且计 算期限最多不超过开始实施移库之日后1个月。第四十三条 市嘉泰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代储企业 存在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或自主轮换合同有关条 款时,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后按规定处理,必要时可建议市 有关部门取消该代储企业的自主轮换储备粮协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市粮食和储备行

6、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对自主轮换储备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发 现的问题,责成市嘉泰公司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第四十五条市嘉泰公司负责建立自主轮换储备粮巡检 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到代储企业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 括承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出入库管理、财务管理等。 对检查发现问题应进行现场取证,并如实完整进行书面记录, 由市嘉泰公司和代储企业共同签字确认。市嘉泰公司每月将 检查结果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 门、市财政部门。第四十六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有关部 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费用补贴不予拨付。整改完成 后,费用继续按规定拨付。代储企业整改完

7、成需经市嘉泰公 司确认:(-)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质量标准不提前报备的;(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接入信息系统,不 按时上报相关数据的;(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要求悬挂市级储备粮粮 权标识、配备信息卡并及时更新的;(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配置或不及时维 护视频监控设备,不配合接受远程监控管理的;(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及填写自主 轮换储备粮台账,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月报表的;(六)其他与日常管理规范文件要求不相符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自主轮 换合同,停止计付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补贴,3年内不再受 理该代储企业参加市级储备

8、粮自主轮换投标:(-)企业承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自主轮换储备粮 的承储要求的;(二)违反第二十、二十二条规定,未实行专仓储存, 擅自变更存储库点(仓房)的;(三)违反第二十四、二十六条规定,自主轮换储备粮 质量不符合国家、市有关规定或等级、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的;(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实施轮换,或粮 食储存年限超出国家规定,或轮换进出行为未报备的;(五)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时点最低实物库存量 低于规定比例的;(六)违反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拒不执 行紧急动用指令,或不能按要求提供动用数量的;(七)利用自主轮换储备粮进行对外担保和清偿债务的;(A)被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

9、、拖延整改,或整改 不合格的;(九)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扰、干涉相关单位履行检 查职责的;(十)承储库点在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十一)其他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适用于取 消代储计划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代储企业有第四十七条第三、五项行为的, 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对自主轮换储备粮质量不合格部 分(按仓计X实物库存不足最低比例部分已拨付的费用补 贴实行全数收回处理。第四十九条 市嘉泰公司负责追收代储企业违规违约费 用,并上缴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账户。市农发行应加强对违规 违约代储企业专户资金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嘉泰公 司专户资金安全,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违规违约 费用的追

10、缴工作,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市嘉泰公司的资金划拨 通知书,做好相关资金划拨工作。第五十条 质检机构不履行职责,违规出具检测结果的, 除扣减粮食质检费用外,市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严肃处理。第五十一条 市嘉泰公司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及时 报告和处理承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 市嘉泰公司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国家机关、市农发行工作人 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中 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市有关部门举报。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 财政部门、市农发行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

11、期 5年。梅州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同时 废止。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主轮换储备 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自主轮换储备粮规 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对自主轮换储备粮 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 理,安排和审核、拨付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 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市嘉泰公司负责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具体管理, 建立健全自主轮换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监督代储企业执行 国家、省和市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自主轮换 储备粮

12、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 发行”),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根据市嘉泰公司申请, 及时发放自主轮换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其发放的贷款实施 信贷监管。第十条市嘉泰公司、代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按照市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和自主轮换合同约定,认 真做好自主轮换储备粮的承储工作,自觉服从市有关部门 (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承储的自主轮换储备粮数量真 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自主轮换 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第三章计划落实第十一条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 根据市级储备粮规模、布局、品种结构,

13、结合管理运营需要 提出自主轮换储备粮计划,联合市农发行下达实施。市嘉泰 公司具体组织实施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定期向市粮食 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报告计划执行 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第十二条 市级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由市嘉泰公 司研究提出建议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经市粮食和 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代储市级自主轮换储备粮的企业由市嘉泰公 司委托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招标工作按以下 程序进行:(-)市嘉泰公司根据承储计划拟定招标委托书,明确 标的品种、数量、质量、自主轮换期限及对代储企业的资质 要求等,委托规

14、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二)市嘉泰公司会同粮食交易中心对投标企业报名材 料进行审核,确定报名企业投标资格;(三)市嘉泰公司提前7天向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 门请示确定招标竞价底价,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参考 市场行情提出建议价格,市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招标竞价底价;(四)公开竞价确定自主轮换代储企业,招标结束后, 市嘉泰公司与中标企业双方在粮食交易中心确认下签订市 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双方依据合 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第十四条市嘉泰公司将招投标结果、自主轮换合同报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备案。第十五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确认程序:(-)粮食

15、收储入库数量达到最低库存量要求后,代储 企业应及时向市嘉泰公司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申请材料 包括入库粮食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具备资质的粮油 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入库粮食的合同协议、 发票、凭证等;(二)市嘉泰公司牵头组织对代储企业入库粮食确认申 请进行审核,在审核收储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 等情况无误后,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 市农发行联合发文确认。第十六条 市嘉泰公司承储的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确认, 由市嘉泰公司会同市农发行对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 标准等情况审核无误后,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 财政部门、市农发行联合发文确认。第十七条自

16、主轮换储备粮收储时,代储企业可在品种 不变、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承储计划要求的前提下,自主 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下达的原粮计划可自主调 整为成品粮,成品粮计划不能自主调整为原粮。代储企业调 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等,应至少提前1周向市嘉泰 公司报备,市嘉泰公司通报相关单位。市嘉泰公司调整收储 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等,应至少提前1周向市粮食和储备 行政管理部门、市农发行报备。第十八条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调整,由市粮食和 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提 出,并联合市农发行下达市嘉泰公司实施。第四章储存及轮换第十九条 市嘉泰公司运用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 在库

17、粮食视频监管、台账报送、轮换备案、动用结算等日常 管理。代储企业须按要求接入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数据, 接受管理,相关资料按规定备份保存。第二十条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不同 权属、不同性质、不同轮换方式的粮食混放。代储企业应当 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悬挂市级储备粮粮权标识,并配备信息 卡标明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仓号、堆位、 生产日期(年月份)等内容。信息卡应随库存变化情况同步 更新。代储企业在承储期间,可根据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轮 换需要申报相应的周转仓。经市嘉泰公司进行空仓确认后, 周转仓作为自主轮换储备粮专仓管理,市嘉泰公司需向市粮 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第二十

18、一条 代储企业应在粮库主要位置及自主轮换储 备粮储存仓房配置视频监控设备,提供连接远程视频实时监 控条件及其他智能化粮库管理条件,与省粮库智能化管理平 台互联互通,接受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远程监控管理。第二十二条 代储企业应保持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仓房 的相对稳定。代储企业需要调整储存仓房(含周转仓)的, 应向市嘉泰公司提出申请,由市嘉泰公司商市农发行进行空 仓确认并批准后方可调整,调整情况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代储企业 应按要求建立保管账、统计账,在企业财务总账中设专账, 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代储企业每月终了5个工作 日内向市嘉泰公司报送自

19、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市嘉泰公司 汇总审核后于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 理部门,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报送的报表应当 及时、真实、准确,应反映每日库存实际及库存变化、轮换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公司名称、库点名称、储备 品种、储存数量、出入库数量等。第二十四条代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确保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安全。严 格遵守国家、省和市相关质量要求,建立健全自主轮换储备 粮质量监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实物库存质量安全,并符合国 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自主轮换储备粮原粮轮换期限原则上由代 储企业在确保粮食储存品质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成品粮、食

20、 用植物油每年至少轮换2次,每次储存期不超过6个月,各 个品种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常规条件下正常储存 年限。自主轮换储备粮轮换实行进出备案制度,代储企业应 在报送自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时,同时将上月轮换情况报市 嘉泰公司备案。第二十六条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最低实物库存量管理, 除紧急动用外,原则上市嘉泰公司自主轮换原粮储备任何时 点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的75%,成品粮、食用植物油自 主轮换储备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的90% (国家 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等级、质量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 承储计划下达时规定的标准。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入库成本的自主轮 换储备粮

21、,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 改。第二十八条 市嘉泰公司负责落实自主轮换储备粮购销 等所需资金。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 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订自主轮换储备粮定额包干费 用补贴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进行调整。 同时,为自主轮换储备粮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市嘉泰公司的自主轮换储 备粮费用,包含储备粮贷款利息、日常保管、轮换、损耗等 方面的支出。费用标准实行定额包干,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 费用。第三十一条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 式。原则上市嘉泰公司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粮食和储备 行政管理部门提

22、出上年费用结算与当年费用预拨申请,市粮 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于3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部 门。市财政部门按当年预计费用总额的75%安排预拨费用, 其余部分在次年结算时拨付。相关费用原则上于4月20日 前拨付市嘉泰公司。第三十二条 市嘉泰公司应在所在地农发行开立市级储 备粮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自主轮换储备 粮有关业务核算,市农发行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第六章动用管理第三十三条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 门提出自主轮换储备粮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 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 嘉泰公司会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

23、之一的,可动用自主轮换储 备粮:(一)发生梅州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需要动用的 情形;(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 变自主轮换储备粮动用指令。第三十六条 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时,市嘉泰公司和代 储企业必须履行责任,无条件服从动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 保证动用指令的执行。第三十七条 代储企业必须保证在接到动用指令之日按 不低于最低实物库存比例提供储备粮实物,专仓(含周转仓) 中粮食接受市人民政府统一调配。动用时代储企业自主轮换 储备库存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应以自有商品粮或其他方式 补库并达到规定要求。第三十八条为平抑市场物价,市人民政府如指令代储 企业降价、限价销售自主轮换储备粮,造成销售价低于成本 价的差价,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如指令代储企业随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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