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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行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企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全体员工的安全行为,防止、避 免、消除、控制和杜绝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全体员工在生产(工作) 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公司有合同关 系的相关方和全体在岗员工、相关方作业人员。第三条员工行为安全制度是指包括企业各级领导、各级职能 (专业)管理人员和全体在岗员工从上班到下班过程中的一些基本的 和特殊的作业(操作)或管理行为安全制度,即不准(不得)干什么 和必须(应该)干什么。第四条员工行为安全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
2、全体员工都应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严格执行 本制度的各项要求。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五条 员工上下班过程中(-)上班之前不准喝酒。(二)按制度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三)途中必须行走必经的路线,并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当发生 交通意外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交警处置。(四)在公路行驶时,不得抢道或占道;横穿公路时应走斑马线。(五)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确认、四通过“,不得冲信号或闯红灯。第1页共28页4、氧气瓶和乙族气焊割气等瓶应有完好的瓶帽和防震圈等 安全附件,不准使用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不全或失效的氧气瓶和乙族 气焊割气等瓶;5、不准使用没有回火保护装置的乙快气焊割气等瓶
3、;6、乙烘气焊割气等瓶不准斜放或倒放使用;7、氧气和乙族气焊割气等瓶的压力表、减压阀、胶管必须 专用,不准互换或混用,焊割气不得使用乙焕气胶管;8、氧气和乙烘气焊割气等瓶的瓶身、瓶嘴及其减压阀不得 粘有油脂或油污;9、氧气和乙烘气焊割气等瓶不准放在烈日下曝晒,现场应采 取有效的遮阳隔热、通风措施;10、不准在气瓶瓶体的任何部位引弧;11、不准用氧气或乙烘气焊割气等吹扫工件、工作面的尘埃 或给轮胎冲气;12、不准用铁丝、铜丝绑扎氧气或乙焕气焊割气等连接胶管, 必须使用专用卡子;13、瓶装氧气或乙焕气焊割气等不准用尽,必须保证留有 0. 05Mpa (兆帕)的余压;14、开启乙焕气焊割气等瓶必须使
4、用专用板手,不准使用胶 钳或普通板手。第十三条使用(操作)电气设备、工具、仪器的基本安全要求:(一)不准使用没有漏电保护装置的各种手持电动设备、工具、 仪器。(二)不准使用缺盖少罩的各类电气设备、设施、工具、仪器。(三)不准带电拆接电源线路或检修、调试、清扫各种电气设备、第10页共28页 设施、工具。(四)不准直接在电气插座或开关上随意挂、钩各种电源线路。(五)不准使用各种非规范的导电体代替开关熔断保险丝。(六)不准超负荷操作或使用电气设备、工具、仪器。(七)不准随意启动或关闭无明显标识的各类电气开关或按钮。(八)不准使用绝缘老化、破损的电气设备、工具或电源线路。(九)不准擅自或随意拉设临时电
5、源线路,(设置临时电源线路 须经批准,并按规范拉设)。(+)不准擅自或随意损坏、拆卸、停用、取消各种电气设备、 工具、仪器的安全附件和安全防护装置。(十一)不准非电气操作人员从事电气作业。(十二)不准无关人员擅自或随意进出电气要害部位和场所。(十三)不准多台移动式电动设备、设施、工具、仪器共用一根 电源线和一个电器分开关。(十四)不准无关人员擅自或随意启动或停止各类电气设备、设 施。第十四条锅炉作业(一)锅炉司炉作业:1、锅炉司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做到持证上岗、按章作业,并做好运行记 录和交接班记录。2、保障在用锅炉的各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
6、置(如安全阀、 压力表、水位表、排污、放水装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低水位联锁 装置等)齐全、完好、有效。3、当锅炉运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第11页共28页(1)锅炉水位低于水表最低可见边缘时;(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依然继续下降时;(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依然不能见到 水位时;(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时;(5)水位表或安全阀完全失效时;(6)设置在蒸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时;(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操作人员安全时;(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 炉安全运行时;(9)出现其他异常情况危及
7、锅炉安全运行时;(10)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结焦严重、受热面金属超温而无 法恢复正常时;(11)发现锅炉存在其他重大隐患和问题时。(二)锅炉检修作业:1、必须按制度制定检修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具备相应 的安全条件;2、检修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规范作业行 为;3、进入锅筒(锅壳)内作业前,必须用足够强度的金属肓板将 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煤气、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可靠地隔开切断, 且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全部打开,使其空气形成 对流,并经查验确认合格;4、进入烟道或燃烧室之前,必须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烟 道相连的烟道闸门严密关闭,并进行足够的通风,且经查
8、验确认合格,第12页共28页 切实防止中毒、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5、在检修作业尚未开始之前,必须在适当位置可靠地隔开切断 煤气来源;6、在锅筒(锅壳)和烟道、燃烧室内检修作业,应使用不超过 24V的安全电压照明,严禁使用明火,如需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按 制度办理动火许可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取样检验合 格方可进行,且设有专人安全监护。第十五条压力容器作业(一)压力容器操作: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熟悉相 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并做到持证上岗、按章操 作。2、保障本人所操作的压力容器的各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齐全、完好、有效。3、当压力
9、容器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 置措施,并按制度程序及时向有关领导或管理人员报告。(1)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制度值,采取措施依然不 能得到有效控制时;(2)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或泄漏等危及安全的 异常状态时;(3)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完全失效时;(4)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5)发生火灾等事故、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6)过量充装,可能引发爆炸事故时;(7)液位超过限定值,采取措施依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第13页共28页(8)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时;(9)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或存在重大隐患和问题时。(二)压力容器维修作业:1、从
10、事压力容器维修的单位及其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 法定的许可资质证书;2、当压力容器带有压力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修理作业;3、进入压力容器检修作业之前,必须事先做好清理和准备工作, 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严禁人员进入。第十六条.煤气作业(一)煤气设施操作:1、除有特别制度之外,任何煤气设施均应保持正压操作,如在 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 部煤气吹扫干净;2、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等 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不得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 施周围40米内不准有火源存在;3、煤气设施内的气体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根据其含氧量和一
11、氧化碳分析或做爆发试验来确定;4、加热炉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 为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严禁颠倒;凡在送煤气前已烘炉的,其炉膛 温度超过1073k (800。C )时,可不点火而直接送气,但应严密监视 其是否燃烧;5、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 待查明原因,并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制度程序重新点火;6、凡是强制送风的加热炉,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第14页共28页 点火送气烧着后,再逐渐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 所有烧嘴,然后停鼓风机;7、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 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蒸
12、汽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 并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不应在设备内存在蒸汽时 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设备;8、送煤气后,应查验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9、各类离心式或轴流式煤气风机均应采取有效的防喘震措施; 除应选用符合工艺要求的和性能优良的风机外,还应对其动、静叶片 及防喘震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煤气风机在启动、停 止、倒机操作及运行中,不应处于或进入喘震工况。(二)煤气设施检修:1、煤气设施实施停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其内 部煤气吹扫干净。长时间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必须打开上、下人 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2、进入煤气
13、设施内作业时,应事先取样检测其一氧化碳及氧气 含量,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进入煤气设施内作业时,应携带一氧 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且设专人监护。3、进入煤气设施内作业时,其一氧化碳含量与作业时间应遵守 以下制度:(1) 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n? (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 作;(2) 一氧化碳含量在50mg/ni3 (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 超过1小时;一氧化碳含量在100mg/m3 (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第15页共28页 得超过30分钟;(3) 一氧化碳含量在200mg/m3 (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 得超过1520分钟;4、进入
14、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 或进塔(器)前的30分钟,检修动火作业中每隔2小时必须重新取样 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作业前的30分钟,也应重新取样分析;取样 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 样;当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5、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 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6、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作业,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和 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7、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 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
15、行;操作人 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制度:(1)作业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 等;(2)作业场点40米以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 与工作无关人员要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 油的铁制工具;(4)距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如需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8、在煤气设备上实施动火,除应遵守上述制度外,还应遵守以第16页共28页 下制度:(1)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 火部位应可靠接地,而且还应在动
16、火部位附近安装压力表,或者与附 近仪表室保持联系;(2)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实施动火,除应遵守以上制度外,还 应做到: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达到 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且应将煤气设备内的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 入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方可进行。9、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手续,采取安全停电的措 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标准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 动火的制度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1)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2)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3)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设有联系信号。10、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
17、不得超过12V。11.煤气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 小于安全限度时,应采取可靠的改进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12、在实施煤气设备检修作业的过程中,参与检修的人员必须按 制度配备和佩戴煤气防护用品、用具或仪器。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作业(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标 准以及企业(单位)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 规程,严禁违规作业。(二)所有从事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管理人员及其操作人员,必 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掌握相关危险化学品的技术性能,并具备相第17页共28页 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三)所有从事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
18、全员、保管员、押运员、 驾驶员等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法定的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四)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遵守以下制度和要求:1、办理相关购买申报手续,并确认运输方的相关资质证件,且 保留其复印件备案;2、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技术性能说明书和安全技术 说明书或安全注意事项说明等资料,并随危险化学品的发放逐级传递 到使用单位的具体操作岗位及人员;3、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制度的标准,其包装 和标识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制度。(五)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或使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要 求:1、有符合国家标准制度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及设施;2、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管
19、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4、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制度,并能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潮、 防晒、防静电、监测、报警、通风、降温、隔离(屏蔽)操作等安全 设施;5、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制度;6、所生产、加工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制度的标准。(六)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1、必须有专用仓库、专用场所、专用容器或专用设备、设施, 其储存方式、方法和数量必须符合国家制度的标准,并设有专人保管;第18页共28页2、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和设施,使用前后,必须进行
20、检查、检验、检测和确认,防止错装、混装;3、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项按量存放,严禁超量储存,严禁异 性混装、混存、混放,异性之间或堆垛之间必须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其库房、场所内应设有专用的安全通道;4、遇火、遇潮易燃易爆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 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场所存放;5、受阳光照射容易产生燃烧、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化学 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场所,严禁在太阳容易照射的地方存放;6、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应分开存放,严禁在同一仓库、场所内存放;7、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场所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对进入 储存库区的机动车辆设置防火措施;并根据
21、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 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通风、降温、调温、防火、防爆、防潮、防消毒、中和、泄压以及防护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消毒、中和、泄压以及防护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必须实施严格的审核登记;必须有3人以上连锁操作。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漏、防毒、 围堤和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设施、装置, 其完好有效;8、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房或者发放, 极度危险和剧毒物品的储存或发放管理,(七)危险化学品销售的基本条件和要求:1、不得销售给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的单 位和个人;2、销售的产品应在其外包装上附有与该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 明书和安全标签。(八)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的基本
22、条件和要求:第19页共28页第六条 员工进入生产(施工)作业场所或区域(一)必须按制度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一)必须按制度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口口口不得将安全帽当凳子坐。(二)必须进行安全确认,并行走安全通道或指定的线路。(三)不准跨越或穿越安全防护栏杆和安全屏护栏、网、罩、盖。(四)不准跨越无防护措施的沟、坑、井、洞或“五口临边(五)不准在吊物下穿过或停留。(六)不准在煤气等有毒有害场所、区域、部位逗留或休息。(七)不准擅自或随意触摸、启动非本人操作(使用)的各类设 备、设施、工具、仪器和开关、阀门。(A)不准带无关人员或小孩进入生产场所。(九)不准在有警示标志情形下,随意或强行进入危险(危害)
23、 场所或区域。(十)不得在厂内所有轨道上坐卧休息和在厂内铁道上行走。第七条员工当班期间(一)不准喝酒、嬉戏、玩耍或搞恶作剧聚众取闹。(二)不准离岗、溜岗、窜岗或睡岗。(三)不准干私活或干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任何事情。(四)不准四处游荡或打扰(影响)他人操作。(五)不准在密闭的容器和房间内生火取暖或用电炉取暖。(六)不准存在违反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任何行为。第八条 员工在作业(操作)过程中(一)不准违反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二)不准有闲聊、嘻闹等影响自己或他人安全操作的行为。(三)不准存在分散操作注意力的行为。第2页共28页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人员应具备法定的资质,供应、销 售、采购
24、部门均严格审核和确认其相关资质并备案;2、运输车辆及其盛装器具应设有完备的防火、防爆、防泄漏等 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的标识;严禁使用自卸车、拖拉机、三轮车、 摩托车和自行车运输危险化学品;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员及其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经 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法定的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4、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应在管理人员的监护指挥下并尽量在白 天进行,且所有装卸人员应掌握其相关安全常识;5、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必须做到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摩擦、 击打,并且要放置牢靠稳固,包装严密;6、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必须根据其化学特性,采取相应的安 全防护措施,不得混装或错装,不得丢失、
25、散落或泄漏,不得超载或 混载,不得在建筑物和人员稠密的场所停靠,并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 行驶,遭遇雷雨暴风时,禁止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禁止个人携带 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和邮寄;运输途中如发现丢失 或被盗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九)危险化学品入库、发放和使用的基本要求:1、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必须由采购、保管和供方共同验收包括 供方资质、品名、型号、数量、包装、生产日期、产品出厂检验验收 合格证及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是否符合要求,验收合格的 方可登记入库,验收不合格的退回供方;2、对发放或领用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 专人负责,并建立发放、领用台帐;
26、对控制领用数量的危险化学品, 应做到随领随用,限量发放;第20页共28页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和 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制度;在使用剧毒品和爆炸品的过程中,必须设有 专人监督和监护,使用后有剩余时应及时交回仓库保管,不得随意存 放。(十)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废弃的相关 制度予以处置,严禁擅自或随意丢弃或弃置。(十一)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各相关应急救援 机构,并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不得推诿或延误时间。第十八条.车辆(含各类汽车和厂内机动车)驾驶、装载作业(一)车辆驾驶的基本规范:1、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取得法定的驾、行、牌等资质证照,
27、 做到持证上岗。2、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颁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做到依法驾车,安全行驶。3、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出车前,必须查验、测试车辆的安全技术 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出车。4、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必须按照道路交通标 志、标线和信号指示的制度行驶,做到不超速、不抢道、不占道。5、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做到“三个遵守”、“六个严禁”、“九 个不准”,即:(1 )三个“遵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职业道德。(2 )六个“严禁”:第21页共28页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疲劳驾驶;严禁超速驾驶;严禁超载驾驶;严禁车辆带“病”行驶。(3 )九个“不准
28、”:不准驾驶与证照或证件不符的车辆;不准驾驶未经查验和确认是否安全的车辆;不准驾驶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失效的车辆;不准驾驶技术状况不良或有缺陷的车辆;不准驾驶违规装载或者超载(含货物和人员)的车辆;不准疲劳或情绪不佳的驾驶员驾驶车辆;不准凭个人意气超车抢道或者开霸王车和斗气车;不准在驾车行驶中吸烟、饮食或者与人攀谈、聊天、拨接移动 电话;不准擅自或随意在非停车路段和场所停放(停靠)车辆。(二)车辆装载的基本规范:1、所装载的重量必须符合车辆核定的数量,严禁超重或超员载 、一 至。2、所装载的货物放置必须平稳均衡、包扎捆绑必须牢固,不得 松脱、散落、泄漏,严禁超高、超宽、超长。3、载运体积超过制度
29、的不可解体大型货物时,必须经交通管理 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按指定的路线、 时间和要求行驶。第22页共28页4、载运炽热货物时,必须使用烧柴油的专用车辆,且其油箱必 须用石棉包扎严密,并按指定的线路行驶。5、载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必须遵守以下制度:(1 )驾驶员、押运员及其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 教育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并取得法定的安全许可资质证件;(2)必须报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路线、时间 和要求行驶,严禁混装、超载;(3)根据所载货物的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应 急措施,并设有明显的
30、危险警示标志;(4)载运液态和气体危险物的槽罐车辆,必须接挂接地静电导 链,并设有防晒措施;(5 )载运氯化钠、氯化钾和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车厢底板 不得使用钢铁制造;(6 )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前车的最小间距应保持在50米以上, 不得紧急制动,并严禁超车;(7)中途停车休息或解手时,必须选择安全的地点停靠,在停 车过程中和未卸完货物之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远离车辆。(三)车辆行驶的基本规范:1、必须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标识和信号的制度行驶;2、行驶过程中必须做到不超速、不抢道、不占道,并根据行驶 速度以路面和气候状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3、通过有人看守或无人看守平交道口时,必
31、须提前减速,并做 到“一停、二看、三确认、四通过”;4、遇到下列地点、场所、路段及特殊状况时,应按制度限速行第23页共28页驶:(1 )进出厂房、仓库、停车场、加油站、生产场所以及危险地 段和上下地中衡或者倒车、拖带损坏车辆时,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 km/h;(2)道路结冰、积雪、积水或者通过无人看守道口以及遇到能 见度在30米以内的恶劣天气时,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km/h;(3 )通过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场所、行人稠密 地段、下坡路段以及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者转弯、调头时和载运易燃易 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h。5、进出装卸、储存等作业场所作业时,除了按制
32、度限速行驶外, 还应密切注意地面和空间的状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作业。6、在冰雪、泥泞打滑路段行驶时,车轮上应装设防滑链,并且 缓慢行驶,避免紧急制动,两车之间的距离应操持50米以上。7、车辆行驶中需要倒车或调头时,必须观察周围情况,确认安 全后方可动作,在平交道口、桥梁、隧道和弯道、陡坡以及行人密集 等危险路段不准倒车或调头;在货物、仓库或厂房内以及狭窄路段等 处倒车或调头时,必须有人站在车后正驾一侧指挥。8、车辆的停放应在指定的地点或场所,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下 列地点或地段范围内不得停放车辆:(1 )距离加油站、客车上下站、消防车库大门和消防栓20米 以内地段;(2 )距离平交道口、交
33、叉路口、弯道处、隧道、桥梁、危险地 段、地中衡和厂房、仓库、医院大门15米以内路段;(3)纵坡大于5 %的路段或者道路一侧有障碍物,且对面一侧 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20米以内不得停放车辆。第24页共28页9、停车人离时,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第三章特殊制度第十九条 新录用员工(简称新工人)未经“四级安全教育”(即 公司级、厂级、车间级或作业区、工段、站队级和班组级或岗 位级),并考核合格,且指定师傅“传、帮、带”所制度的时间;经 实际操作考核合格之前,不准上岗独立操作。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割工、起重工、锅炉司炉工、 压力容器操作工、登高架设工、制冷工、爆破工等)未
34、经专门的安全 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含理论和实操考核)并取得法定操作证(卡) 之前,不准单独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第二十一条 调换岗位(工种)或者转岗、下岗(含离开岗位三 个月以上复工)的员工,在未经所到岗位(工种)的安全教育和考试 合格之前,不准安排其上岗独立操作。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女员工“五期”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的相关制度,禁止安排或分配女员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的繁重 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和要害设备部 位、区域,未经许可,不准任何无关人员擅自或随意进入。第二十四条所有各类密封容器、管罐、槽、箱和深坑、井、洞、沟、池、隧道等,在未验明其内所
35、含气体或液体真相和空气中含氧气 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之前,严禁随意或强行进入。第二十五条凡是涉及各种料仓或料罐的作业,在没有确认是否 有格网和格网是否牢固可靠之前,不得站在料面上或格网上作业;在 没有全部放空粉(块)料,并验明其空气中的含氧量之前,严禁入内 作业。第25页共28页第二十六条 凡是具有一定高度(0.8米以上)且其重量(100 公斤以上)一般人无法控制的而又容易失衡倾倒伤及人体的物体,不 准用人力去移动、扳动、撬动或转动、翻动。第二十七条正在运行的或尚未完全停稳的各种车辆(含各种机 动车、机车)或起重机械(含电梯、提升机),在没有确认安全之前, 不准任何人(机车调车员、连接
36、员除外)爬上跳下或强行进入。第二十八条凡是缺乏安全附件和安全防护装置的或者安全附件 和安全防护装置失效的各种机械、电气设备,不准任何人随意启动, 操作或使用。第二十九条凡是设有安全标志、标识、信号或者设有警告标志、 标识、信号的机械、电气设备、设施及其开关、阀门、按钮等,不准 任何人启动或操作。第三十条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介质或物品,严禁在 同一场所、库房、容器、罐、槽、箱、桶内异性混装或混放。第三十一条在没有配备和佩戴好与之相适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器具之前,不准进入有产生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场所、区 域内作业或者逗留、休息。第三十二条严禁在有火源产生的附近使用具有挥发性的可燃
37、气 体或液体吹刷设备、工具、仪器;严禁使用具有易燃性、助燃性和腐 蚀性的气体或液体吹、洗衣物以及其它用品、用具。第三十三条在没有配备和佩戴好与之相适应的护目镜之前,严 禁从事对眼睛容易造成伤害的作业(如切削、切割作业,清渣、清砂 作业,加热炉或炼钢、炼铁炉前作业等)。第三十四条 凡是从事车、钻、铳、膛、刨等旋转切削作业以及施大锤作业和指挥作业时,严禁戴手套进行。第26页共28页第三十五条 具有长发长辫的女员工(含蓄留长发的男性员工), 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和岗位时,必须将其长发长辫蓄入安全帽内,严禁 飘散裸露在外。第三十六条凡是隐蔽且极易引发伤害事故的设备、设施、仪器 等,在没有问明情况和确认安全
38、之前,不准随意靠近或者触模、启动。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管理制度,任何人员不得随意从 铁路上穿过或行走、玩耍、逗留及坐下休息、睡觉;凡通过铁路道口 (含有人看守和无人看守道口),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确认、 四通过,严禁抢道、抬杆强行通过或冲信号;凡是涉及铁路安全的 事项或事宜,必须报经铁运部门批准,否则不得实施。第三十八条凡是从事取土、取物或拆除建(构)筑物作业时, 严禁从底部挖空(掏空)让其自然滑落、坠落。第三十九条 凡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或大中修工程项目竣工 后,未经验收合格的设备、设施、仪器,严禁启用和投产。第四十条凡是缺乏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的各类生产工艺、设备、 设施、器具或
39、者容器、管罐等,严禁使用。第四十一条当发生生产或设备故障时,在没有提出和采取具体 的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确认之前,不得随意或贸然进行处 理。第四十二条当发生事故(含生产、设备、火灾、爆炸、中毒、 人身伤害事故)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立即启动岗位 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事故过程中,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察看 和确认的事故现场不准擅自或随意撤销或拆除(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 或搬动相关物件、物品时,须作出记号,以便于事故调查分析)。第四章管理制度第27页共28页第四十三条 所有新、改、扩建工程和大、中修项目,必须严格 执行“三同时”的制度,确保各种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或设施真 正
40、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符合国家颁行的相关安全 标准制度,具备必备的安全条件。第四十四条 各级领导者和管理者,必须在各自的职能管理工作岗位上起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标准,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一)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 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按制度开展各项安全活动。(二)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三)认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各自岗位 的安全生产职责。(四)坚持“五同时”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工作原则,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将安全工作同步
41、进 行;在组织、指挥或交待、布置生产任务时,同时提出安全措施或安 全注意事项。(五)定期组织开展各个层次或各个专业(职能)的安全检查工 作。(六)依照相关制度开展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28页共28页(四)不准擅自操作(使用)非本人操作(使用)的设备、工具。(五)不准随意将本人操作(使用)的设备、工具交给他人操作 或使用。(六)不准超压、超负荷使用各类机械、电气设备。(七)不准操作(使用)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不全或有缺陷的机 械、电气设备、工具。(A)不准擅自停用或损坏、拆除各种安全附件、装置和防尘防 毒、防火防爆、防雷、接地、接零装置或设施。(九)不准用手或脚等身体的任何部位代替专用工具操作。
42、(十)不准搬动、移动、撬动运行中的机械、电气设(十一)不准给运行中的机械、电气设备加油、擦拭、清扫、维 修。(十二)不准在没有进行安全确认之前,启动、操作各类机械、 电气设备。(十三)不准在没有进行检验检测合格之前,擅自启动、操作各 类新安装或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十四)不准在没有停电挂牌之前,贸然进行故障处理。(十五)不准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操作(作业)。第九条进入储存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场所、区域时(-)不准吸烟。(二)不准使用明火。(三)不准使用普通灯具照明。(四)不准在没有办理动火手续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实 施焊切作业。(五)不准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擅自或强行进入。
43、第3页共28页(六)不准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进入。第十条 起重吊运、装卸作业过程中(一)起重司机(操作人员):1、不准无证操作;2、不准在没有进行安全确认的情况下操作;3、不准在没有鸣笛(鸣铃)警告的状况下启动运行;4、不准在有人靠近被吊物的状态下起吊;5、不准跨越(穿越)安全防护栏杆进出起重机;6、不准上、下或进出尚未停稳的起重机;7、不准在起重机运行中进行维护、保养、检修;8、不准在行车小梁和吊机摆幅的范围内行走或停留;9、不准在没有确认司索人员是否离开的情况下快速起吊;10、不准同时操作大车、小车、吊钩运行;11、不准以打反车的动作施行刹车;12、不准在安全保护装置或控
44、制器、限位器不全或失效的状况下 进行起重作业;13、起重作业“十不吊”:(1)没有专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2)超负荷或重量不明(埋地物件)不吊;(3)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失灵不吊;(4)物件捆绑不牢或不平衡不吊;(5)吊物上面有人或有悬浮物不吊;(6)正在运行的设备或与其相关联的物件不吊;(7)光线不良或视线不清不吊;(8)带棱角的重物无防护切割措施不吊;第4页共28页(9)歪拉斜拽不吊;(10)钢(铁)水过满或用钢丝绳捆绑红钢(渣)不吊。(二)指挥、司索人员:1、指挥起吊前,必须对周围环境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确认,不 得随意指挥或者乱指挥;2、不准戴手套指挥或多人指挥或用非标准动作指挥;
45、3、不准站在起重司机(操作人员)看不到或看不清的位置指挥;4、不准在吊物下方指挥或者停留和通过;5、不准在上升或下降过程中靠近被吊物;6、不准在车辆尚未停稳的情况下指挥装卸货物;7、吊装作业结束后,所有吊具、用具必须归位放置,不准乱摆 乱放。(三)装卸货物的过程中:1、汽车驾驶室里不准坐人(含司机);2、车箱内不准有人(含指挥、司索人员);3、在同一个车厢内不准同时进行人工和机械装卸作业;4、装卸过程遇有空中管线时,必须保证有相应的安全距离。第十一条建筑、安装、检修作业(一)没有做好下列工作之一者,不准开始施工作业:1、没有对施工项目开展危险预分析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的;2、没有对参与施工人员进
46、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3、没有指定项目安全责任人的;4、没有经过项目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及条件进行安全检查确 认的;5、涉及缺氧及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大型吊运作业等高风第5页共28页 险作业没有办理许可手续并明确安全监护人的;6、涉及高压电作业没有办理停送电操作票手续的;7、涉及易燃易爆作业没有办理动火许可手续的;8、涉及爆破作业没有办理爆破许可手续的;9、涉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的密闭容器、管罐、 槽、箱、坑、井等设施没有进行彻底清扫、清洗并取样检测合格的;10、涉及煤气管道、容器检修没有办理抽堵盲板手续、并切断气 源、吹扫干净和取样检测合格的;11、涉及停电检修没有切断电
47、源并悬挂警示牌的;12、涉及高处作业没有搭设脚手架、桥板和平台并确认安全的。(二)凡是未做好下列工作之一的,不准登高作业:1、单面梯子缺防滑措施且无人扶稳的;2、没有查验脚手架、桥板、平台是牢靠的;3、对需要攀爬、踩踏物体的稳固可靠性不明确的;4、对攀爬使用的器具或绳索的安全性能未进行验证的。(三)在高处施工作业时:1、不准随意往地面抛掷工具、工件或废旧物料;2、不准站在安全防护栏杆上或作业平台外沿上作业;3、不准坐在容易发生坠落的位置休息;4、不准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悬空作业;5、必须查验所处位置是否安全,脚手架作业平台及护栏是否牢 固,所用的工具、工件、材料是否稳妥并符合安全要求;6、必须查验和佩戴好安全带,并做到“高挂低用”;7、多层交叉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置牢靠的安全网或密封棚(屏)架;第6页共28页8、用于垂直运输的井字架、门字架或电梯棚架,必须设有防冲 顶装置和牢靠的缆风绳及地锚;9、遭遇暴风、冰雹、雷雨、高温等恶劣气候时,必须停止露天 高处作业;10、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昏厥、癫痫症等疾病的人员,禁止从 事高处作业;11、涉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