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气体钢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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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气体钢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气体钢瓶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 室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优化实验室环境,保证教学、 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 务院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 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 等于1. O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 液体的气瓶。本规定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 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

2、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 属的瓶式压力容器。所有在我校管理范围内使用的气体钢瓶均适用于 本规定。第二章气体钢瓶的采购和验收第三条实验室购买气体钢瓶,需经由各单位审批,然后按学校招 标采购程序购买。第四条气体钢瓶到货后,实验室需对所购钢瓶进行验收确认,对 存在如下安全隐患的气瓶不得搬入实验室:(-)气瓶漆色、充装气品名字样不清的;(二)气瓶安全附件不全的(如:没有气瓶安全帽、防震圈);(三)气瓶瓶体和瓶阀沾有油污的;(四)充装液化气体的气瓶,充装过量的;(五)气瓶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六)未实施定期技术检验的。第三章气体钢瓶的搬运与存放第五条搬动气体钢瓶时,要带上气瓶安全帽,轻拿轻放,防止

3、摔 掷、敲击、滚滑或剧烈震动。搬运气体钢瓶时,一般用钢瓶推车,严 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体钢瓶。近距离(51n 内)移动气瓶,应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特殊情况 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第六条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 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不得有地沟、喑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 何管线穿过。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气瓶的存储场所内照明设备必须 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存储场所外,同时应设避雷装置。 对于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存放点,应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第七条气体钢瓶必须标明气体种类、纯度、采购日期、初始压力。 混合气体需额外

4、注明气体组成。气体钢瓶存放时需分类分处存放,严 禁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混放。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 气体钢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严禁乙焕气体钢瓶 与氧气气体钢瓶、氯气气体钢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氢气气体钢瓶 与氧化性气体钢瓶、其他易燃易爆气体钢瓶以及可燃性物质的间距不 应小于8米。第八条气体钢瓶应直立存放,用栏杆或支架等方法加以固定或扎 牢,禁止利用气体钢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固定或扎牢应采用 阻燃的材料,同时应保护气体钢瓶的底部免受腐蚀。禁止将气体钢瓶 放置在可能导电的地方。气体钢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 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空瓶与

5、实瓶应分开存放, 并有明显标志。第九条实验室内不过量存放气体钢瓶,每间实验室所存有毒、易 燃易爆气体钢瓶数量不得高于五瓶。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 钢瓶。第四章气体钢瓶的使用第十条气体钢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 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 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后,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 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使用气体钢瓶时,操作人 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 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第十一条操作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 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

6、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 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第十二条实验室内气体钢瓶应远离明火、热源,确需进行明火实 验时,明火与钢瓶的距离应大于10米(确难达到时,应采取有效隔 离等防范措施)。第十三条供气管路需选用合适的管材。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 气体连接管路必须使用金属管,其中乙以、氨气、氢气的连接管路不 得使用铜管。气体管线应整齐有序,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并做好标 识。对于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张贴气体管路 布置图。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设备或系统管路上必须配置防 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第十四条气体钢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应按规定留0.

7、05MPa以上 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 2MPa0. 3MPa,氢气应保留2MPa, 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第十五条严禁使用没有相关合格信息的气体钢瓶;气体钢瓶若有 缺陷、安全附件不全、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时须立即停止使 用。第五章气体钢瓶的管理第十六条各院(部、中心)按气体的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并在实验室张贴气体钢瓶使用制度。钢瓶使用管理按“谁 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各院系和个人对所领 用钢瓶负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操作要认真仔细,按操作规程执行, 远离明火。如因使用不当发生事故,或因保管不善损坏、丢失造成不 良后果的,要追究领用人的责任。第

8、十七条为防止气体钢瓶安全事故发生,各院系应对实验室使用 气体钢瓶实行登记管理,登记内容包括领用日期、气体名称、钢瓶编 号、实验室名称、领用人等。第十八条建立气瓶日常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如下:(一)气瓶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是否清晰可见;(二)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三)气瓶的附件(防震圈、安全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四)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五)检查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 (如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 (如空气、氧气、氮气、氢气、乙快等),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 性气体的气瓶(氨、敏、氨等),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检验期限的 气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检验。第十九条各院(部、中心、研究院)应建立安全教育制度。组织 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学生参观和学习,在实验室张贴各种安全标 志和警示语,编写与发放安全学习材料,举办讲座,定期或不定期进 行安全检查,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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