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气体、钢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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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气体、钢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气瓶平安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平安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 函(2021) 38号)和全国高等学校实验室平安工作会议的部署,决定开展2022 年度高校实验室平安检查工作。实验室平安管理方法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 院实验室平安管理,减少平安隐患,维持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结合我校气瓶使 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气瓶盛装气体通常分为 燃气体、助燃气体、不易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第三条各单位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回收气体时,必须 遵守本

2、方法。第二章气体的采购和使用第四条各单位原那么上应在学校化学品平台上统一订购气体,自行订购气体的 单位须经学院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第五条气体销售单位须提供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并检验合格的气瓶 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并对气瓶的平安全面负责。第六条采购单位在接收气体时,应该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气瓶瓶体有缺陷 或严重腐蚀、平安附件不全或已损坏、未粘帖符合平安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 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未佩戴平安帽(有防护罩的除外)或防震圈等其他平安 附件、钢瓶颜色缺失或错误、缺乏检定标识等,不能保证平安使用或对其平安性 有怀疑时,应拒绝接收。第七条实验室应通过化学品

3、平台建立气体购买和使用台账,并按要求规范登 记使用记录。实验结束后,气体钢瓶总阀须关闭。第八条气体使用人员要熟悉掌握各种气体的基本性质及特性,严格按照其性 质分类、分处存放,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无腐蚀,防止阳光直射,严禁烟火 和其他热源,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第九条严禁将相互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的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 钢瓶混放或存放在一起。严禁将助燃气体钢瓶与易燃物品放置在一起。第三章气体钢瓶的保管、维护和回收处置第十条实验场所的气瓶颜色和字体要清楚,有定期平安检测识(由供应商负 责)等。第十一条气体钢瓶在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 地上滚动等。第十

4、二条在搬动气体钢瓶时不可将钢瓶阀对准人身,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 平安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搬运钢瓶通常应使用钢瓶 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严禁拖拉、滚动或 滑动钢瓶,严禁带着减压阀移动钢瓶。第十三条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用钢瓶架或套环固定,做好区域或 标牌标识。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他气瓶的存放, 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不得将气体钢瓶放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第十四条危险气体钢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防止暴晒,地面平整干燥, 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有通 风设施和合适的

5、监控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平安警示标识。存有大量惰性气体 或液氮、C02的较小密闭空间,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第十五条气体钢瓶应专瓶专用,不得任意改动,严禁串用、代用、混用。空 瓶应与实瓶分开放置,且有明显标志并妥善固定。第十六条压力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 漏;特殊气体的钢瓶要使用特殊专用的减压器,严禁违反规定改变减压器安装结构和方法。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 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第十七条气体管路须连接正确,整齐有序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选择合适的 管路材质,并做好标识。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张贴气体

6、管路布置图。第十八条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擅自更改气 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应经常检查有无漏气。第十九条操作易燃易爆性气体钢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 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 烧或爆炸。第二十条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防止混入其它气体 或杂质,造成事故。永久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05MP a的剩余压力,液化气 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可燃性气体应剩余 0.2 Mpa0.3 Mpa (约 2kg/cm23kg/cm2 表压);氢气应保存 2 M

7、pa。 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平安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排查隐患; 气体钢瓶如有缺陷、平安附件不全、已损坏等情况,不能保证平安使用时,须立 即停止使用。第二十二条气瓶销售单位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并将不符合平安要求的气瓶 回收后送交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内不得留存过量气瓶,对于常年不使用或确定不使用的钢 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置。因特殊原因联系不到供应商或供应商无法处置的 气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处联系有专业资质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第四章附那么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院与实验室管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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