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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的赔偿【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被判赔8万 多】2日,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XX省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宋律师代理的女孩王月输液反应致死案,虽经医院方申请鉴定不 属于医疗事故,法院一审仍判决医院方(包含卫生院)赔偿死亡 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 37万元。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枣民一初字第61号民 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之女王月(1999年9月25日出生)因发热咳嗽,于 2003年10月17日下午4时左右到被告XX市XX县区运河卫生 院下设的沿河门诊就诊,给予静脉抗炎治疗。在输液过程中王月 突然出现发冷、四肢抽动、两眼上翻。经肌注非那根、口服恬倩、 酒精擦浴、
2、静推葡萄糖酸钙后,症状一度缓解后再次发生抽搐。 后于当日21时40分转入XX市XX县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该院诊断为支气管肺炎;抽风原因待查;病毒性脑炎。经对 此症支持治疗后无效,王月于次日4时10分突发呼吸、心跳停 止,4时30分死亡。“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运河卫生院、被告XX县区人民医 院申请对患者王月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予以鉴定。XX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中心作出枣医鉴2005 001号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原告不服,申请对两被告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 行司法鉴定。“本院认为,原告之女王月,因发热咳嗽,到被告运河卫生 院门
3、诊就诊,后转入XX县区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事实清晰。虽经XX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中心鉴定不属医疗 事故,但根据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被告运河卫生院虽进行 了针对性抢救治疗,但力度不够,且在患者症状未完全好转时转 入上级医院。其救治过程中存在着较明显过失。被告XX县区人 民医院在已知患者在输液过程中出现高热、寒战伴抽风等输液反 应症状的情况下,仍以支气管肺炎进行抢救治疗,而未考虑 到发生输液反应的可能、并进行针对性治疗。在救治过程中亦存 在着较明显过失。两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市XX县区运河街道办事处 卫生院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18875. 6元、丧葬费801. 55元; 被告XX市XX县区人民医院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56626. 8元、 丧葬费2404. 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83708. 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