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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期末考试A卷一、问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1、简述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答: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 权,即获得名称权。一旦获得名称权,商业名称发生排他效力和 救济效力。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 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救济 效力是指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 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2、简述制作商业帐簿的作用。答:(1)商业账簿的基本意义在于向各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 人提供相关可靠、清晰可比的财务会计信息,以作为决策依据。(2)商业账簿也是相关国家机关审核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或实施
2、 行政行为的依据。(3)商业账簿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3、简述商业登记的作用。答:(1)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调 整的重要前提。(2)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 重要手段。(3)商业登记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 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4)商业登记是保 障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形式。(5)商业登记是 维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4、简述我国公司资本三原那么。答:(1)资本确定原那么,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 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 东全部认足,否那么公司就不能成立。(2)
3、及本维持原那么,乂称资 本充实原那么。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 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那么,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已经确定, 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5、简述公司章程的特征。答:(1)真实性:真实性只要强调公司章程记我的内容必须是 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2)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 份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 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3)法定性:法定性主要 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 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 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都必 须由全体股
4、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 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4)自治性。自治性只要表达在: 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公司依法自 行制定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 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 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 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二、论述题(20分)论述我国商法的基本原那么。答:商法的基本原那么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商法的出发点, 它贯穿在整个商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从木质上讲,商法的基本原 那么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最终“只是以法的形式
5、表现 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商法的基本原那么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 准那么,是对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 对于统一的商法规那么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规那么。它主要 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的基本原那么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基本原那么两 类,其立法目的或者是保障各类商事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的稳定和 统一,或者是保障商事交易的公平、便捷、效率和安全。商法作 为民法的特别法,苜先包括作为一般私法的民法的基本原那么,如 依法自由行使权力原那么,意思自治原那么,老实信用原那么,尊重公 共利益,公序良俗原那么,合法原那么;其次,它还包括表达商法特 色的原那么,即鼓励交易原那么、保障交易原那么和维
6、护交易安全原那么。三、案例分析题(30分,每题5分)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下称兴平公司)与 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 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 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 处理公司设立事务。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 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 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 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 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
7、00万元。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 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 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符登记在 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 了登记变更等手续。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 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 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 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 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 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
8、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 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 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问题:1 .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 如何?为什么?2 .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 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当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3 .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当相 应的责任?为什么?4 .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5 .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6 .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7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 效力是有效的,因为设
9、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8 .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 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12年6月初之130万元,作为 确定甲承当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时此可以参照公司法 解释(三)第9条、第16条。9 .满钺应承当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 第15条。(第十五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 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 以归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归还第二人后乂 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当发起人因抽回出 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0 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
10、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 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 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 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 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可以向大 昌公司请求返还。11 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 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 取得的构成。12 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 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 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记中,因 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6、28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 股权的善意取得。商法试卷共2页(第2页)答案务必写在答题区域内,否那么不得分,超出黑色边框区域的答案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