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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为做好我校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 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方法, 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 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 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 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第二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 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 .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2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3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学籍
2、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 移交相关部门。第三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 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 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并报教育主管部门。第四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 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 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 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注 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 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
3、日期 为11月20日。第七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按 照国家留学生管理方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 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第八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 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 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门和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第九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招收的初中毕业生 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的普通高中 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第十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 注销、复学及退学。第十一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 因可
4、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 出学校同意,再向我校提出转学申请,我同意后办理转学手 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及我校分别报所在市级 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中等职业学校研究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 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我校,但研究时间不得少于1年 半。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1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 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开展;2 .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 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研究,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 业研究;.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5、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那么上不得转入 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那么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 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那么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 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第十三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 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 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学生休学期限原那么上以一年为限、不得连续休学两次。 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 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第十四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 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
6、时报 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1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2 .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第十五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 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 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 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 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 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章成绩考核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第十八条
7、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 考试、考查。第十九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 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 应的成绩或学分。第二十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会提 供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本下学期初,如果不合格,毕业 学期初会再安排一次补考。第二十一条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 校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第二十三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 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 鉴定。学校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 籍档案。第二十四条 学
8、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 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奖励分为国家、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 合奖,具体方法学校另行制定。对学生的表彰学校应及时予 以公示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 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开除 学籍等处分。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 核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经 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学 校会撤销其处分。第二十六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及 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 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
9、、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 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将原处 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第二十八条学生到达以下要求,准予毕业:1 .思想品德评价合格;2 .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 规定学分;.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第二十九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第三十条 对于在规定的研究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 习)仍有不及格且未到达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 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 业证书。第三十一条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 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研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