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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突出创新 制胜工作导向,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 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在高新技 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中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具有全球竞争力的 科技领军企业,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科技领军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 研发人员,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或全球前列,具有较大经济规模 和良好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 分,能发挥市场需求、集成创新、
2、组织平台优势,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 强、经济强的通道。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 责建设“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重大应用(包含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功能),以数字化 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市县科技局负责科技领军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和服务等工作。要围绕地方 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与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第二章申请条件与程序第四条 重点支持云计算与未来网络、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 子、大数据与信息平安、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脑科 学与脑机
3、融合、组学与精准医学、新药创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生物育种与现代农 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与空天材料、双碳 与环保技术等三大科创高地15大战略领域。第五条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二)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20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 心支持作用的创造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 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三)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
4、20亿元至50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2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四)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 例不低于10%且达100人(含)以上;(五)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 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前3位或全球前5位;(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原那么上20亿元(含)以上,其中,属于人工智能、 区块链、柔性电子、空天一体化、前沿新材料、元宇宙等未来产业领域的,营业收 入可放宽至10亿元(含);(七)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营业收入、实缴税金、净利润和高新技 术产业投资等五项主要经济
5、指标中至少有两项指标的平均增速高于全省同期GDP平 均增速;(八)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平安、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山区26县、海岛县企业,可适当放宽营业收入或市场占有率等局部条件要 求。第六条 企业对照本方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浙江省政 务服务网注册登记,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 以下材料:(-)科技领军企业申请书;(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证书;(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 计或鉴证报告;(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六)市场占有率相关材料或国家单
6、项冠军企业资质有关材料;(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 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述申请材料中,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证书、知识产 权、国家单项冠军企业资质等相关材料,申请企业可依规自主选择适用有关证明事 项承诺制办理。第七条 经县(市、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由设区市科技局审查后 将申报名单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 综合评审,择优提出科技领军企业名单。第八条 科技领军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 作日。公示期满
7、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向企业颁发“科技领军企业”电 子证书;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进行核实处理。第三章支持政策与举措第九条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设立企业创新开展 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 术创新融通开展。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可作为省科学技术 奖候选者的提名单位。第十条 科技领军企业申报省“尖兵”“领雁”计划榜单工程的,可不纳入 归口管理部门限额。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当省“尖兵”“领 雁”科技计划工程,科技领军企业承当在研工程数原那么上不超过3项。联合体存续 期内,主动向联合体交办“
8、卡脖子”攻关任务,定向委托联合体凝练省“尖兵” “领雁”工程攻关榜单。对科技领军企业牵头且能够形成重大标志性成果的择优委 托工程,可实施省市联动支持。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整合集聚创新资源,形成跨领域、大协 作、高强度的创新基地。鼓励有条件的科技领军企业牵头或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建 设,承当重大科技工程攻关。鼓励科技领军企业与国家实验室(基地)、省实验 室、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联合实验室。推动科技领军企业省重点企业研究 院动态全覆盖。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纳入“百院千企 引万才”重点服务对象,引进国际顶尖科学大师、“高精尖缺”技术领军人才和创 新创业团
9、队。鼓励科技领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产业学 院、联合培养工程硕士。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科技领军企业其资格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年度起,有效期为五 年。第十四条 科技领军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季报、年报要求,在“科技企业 成长在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科技人员等季 度、年度开展情况报表,系统将自动抽取科技领军企业相关数据,不再重复填报。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或“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根据年报 数据发现科技领军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 进行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取消其科技领军企业资格。第十
10、六条 科技领军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申报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 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 报告。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其科技领军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 核发电子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 取消其科技领军企业资格。第十七条科技领军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领军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平安、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未按期报告与申报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审核不通过,或累计2年未 填报年度开展情况报表的;(四)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第五章附那么第十八条 原创新型领军企业更名为科技领军企业,重新颁发“科技领军企 业”电子证书,有效期自原创新型领军企业公布年度起计算;已超过五年的,需重 新申请。鼓励原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科技领军企业。第十九条本方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方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浙科发高(2016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