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对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对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通知.docx(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对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通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方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方法的通知 (浙科发高202124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规范管理,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省科技厅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方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方法和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方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2、管理方法 附件:2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方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 5 月 28日 附件 1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养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确定(浙委发202019 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依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方法(国科发区2018300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供应物理空间、共享设施
3、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育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供应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询问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实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
4、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供应支撑。 第五条 省科技厅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其次章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2 年,且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平台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运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的,则须满意至少 3年
5、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起先计算);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并有不少于 2个的资金运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阅历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供应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询问专家等);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30%或拥有有效学问
6、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 3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 15 家以上。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以上,且供应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供应探讨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低于 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家,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 10家以上。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意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
7、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别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3.连续 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属 26个加快发展县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学问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 20%。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
8、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举荐至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或托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实惠和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按要求刚好供应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激励全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参加统计,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孵化器
9、统计数据的审核。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托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国家火炬统计调查数据和科技企业培育绩效,每年组织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考核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对连续 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对考核评价优秀的,根据相关规定赐予支持和嘉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工作支配另行开展。 第十五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改变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设区市科技
10、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方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方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允公正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实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供应全周期创业服务,打造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供应精准化、高
11、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高校生创业就业。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实力,激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其次十条 孵化器应主动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其次十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供应政策支持。 其次十二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院
12、所、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其次十三条 各地区应激励和支持孵化器与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创新平台对接协作,加强与重点企业探讨院、工程探讨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联系合作,为在孵企业供应技术创新服务与技术供应,加速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 其次十四条 各地区应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阅历沟通和资源共享。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五条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方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方法。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由省科技厅
13、负责说明,自 2021年 7月 1日起实施。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方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服务实力 (15 分)1.1孵化器孵化基金总额(万元)5 1.2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家)5 1.3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 孵化绩效(70 分)2.1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5 2.2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2.3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 2.4孵化器新增毕业企
14、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 2.5孵化器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总收入的比例(%)5 2.6孵化器在孵企业学问产权授权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 2.7孵化器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10 2.8 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 5000万元的企业数量(家)5 2.9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占在孵企业总人数的比例(%)5 2.10当年毕业高新技术企业数(家)10 2.11在孵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10 可持续发展 (15 分)3.1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6 3.2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和投
15、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5 3.3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比例(%)4 加分项 4.1毕业企业当年有上市(挂牌)企业 10指标 (30 分)4.2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当年有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10 4.3其他加分项(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广等)10附件 2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养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确定(浙委发202019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看法(浙政办发201579号),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实力,不断完善创新
16、创业生态,参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意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供应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主动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其次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
17、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供应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备案省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楚,具备可持续发展实力。 2.应设立特地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 3.运营时间满 12个月。 4.拥有不低于 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供应不少于 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供应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 3
18、 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起先计算)。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供应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15 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 3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 2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 3 名具备专业服务实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 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化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10场次。 10.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和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七条 服务对象刚好限应满意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