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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工程资助经费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工程资助经费(以下简称工程经费)的使用和 管理,提高工程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工程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 号),结合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基金)资助工程特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工程经费是指用于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育科技人才与 团队等省自然基金工程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工程经费来源主要为省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和联合 资助。联合基金工程经费以吸纳联合方等社会单位投入为主。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工程经费由
2、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 省财政拨款工程经费的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省科技 厅负责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工程经费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支出进 度、使用绩效以及平安性、规范性负责。第五条设区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等作 为推荐部门,负责对所属工程承当单位工程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第六条 工程承当单位是工程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工程经费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二、政策灵点修订后的经费管理方法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放管服改革精神,在结构 和
3、内容均进行了大幅调整与完善,主要政策亮点如下。(-)各级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推荐部门负责对所属工程承当单位工程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工程承当单位是项 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工程经费管理体制和制度,加强对工程经费的管理 和监督。工程申请人是工程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工程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 性、真实性承当法律责任。(二)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工程直接经费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 目预算调剂均由工程承当单位负责审批。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 需调增的,由工程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工程承当单位、推荐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批准。
4、设备费调减及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的,由工程承当单位审批。工程承当单 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审批职责。简化预算编制科目,直接经费 按照五类预算科目填报,间接经费按照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列写预算科目。(三)提高间接经费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 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及以下局部为30% ,超过500万元至 1000万元的局部为25%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局部为20%。工程承当单位在上述 范围内可自行设定间接费用比例。(四)强化经费使用绩效与监督管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工程资金实行绩效目 标管理,省科技厅、工程推荐部门、工程承当单位按照各
5、自职责,对工程实施及经费 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科研工程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科研工程经费管理 改革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财政科研工程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营造健康 有序的科研生态环境,充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试点方案。一、试点目标坚持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探索更加符合科研创新规律的经费管理机制,通过开展省级财 政科研工程经费包干制”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和科 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
6、权,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增强科研创新活力和 服务经济社会开展能力,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二、试点范围(一)自2020年起,省级财政资助的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 金、杰出青年基金工程经费。(二)自2020年起,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齐鲁工业大学(山 东省科学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用于实施科技创新工程、高 校与科研机构整合共建、科教产融合等资金中适合试点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科 研工程经费。上述单位原那么上选取一定比例的符合持续稳定支持、科研管理规范的基 础研颓口应用基础研究科研工程经费纳入试点范围。(三)山东高等技术研究院、山东能源
7、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可结合各自科研 任务需求,依托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开展资金,适时自行组织开展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科研工程经费试点。三、试点内容(-)实行工程经费定额包干资助。工程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 行定额包干资助。工程申请人提交工程申请和获批工程负责人签订任务书时,均无需 编制工程经费预算。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 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 费、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以及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管理费由依托单位根据 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工程负责人协商确定。绩效支出由工程负责
8、人根据实际科研活动 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依托单位按照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二)实行工程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工程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 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 按照科研工程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工程经费全部用于与本工程 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 的支出。(三)赋予工程负责人经费支配权。工程经费由工程负责人及研究团队根据实际 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并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实行工程负责人签字报销 制,对工程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支出据实开支报销。依托单位应当对工
9、程经费支出情 况进行认真把关,确保经费支出合规合理。(四)建立结果导向评价机制。强化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将科研工程绩效目标 纳入工程任务书,把工程任务书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结果作为后 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工程实施期满后,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 术验收,在承当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工程彳壬务书约定开展综合绩 效评价。工程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工程经费决算,依托单位自行开展财务审 查。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工程经费决算经依托单 位审核盖章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其他依托单位工程经费决算实行内部审查 管理。依托单位应在
10、单位内部公开工程经费决算、工程结题/成果报告和绩效评价结 果,接受科研人员监督。四、组织实施(-)加强组织推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建立联开工作机制,加强 试点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推开工作稳步实施。依托单位作为 试点的具体承当单位和实施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内部协调联动 和组织实施,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管得好。(二)完善管理制度。依托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与试点工作 相适应的工程经费使用、内部报销、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财务审查和科研服务等配 套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依托单位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并以正式 文件印发、适当方式
11、公开的管理规定,作为经费管理、审计检查的工作依据。(三)强化监督约束。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将加强事后监管,对工程 经费使用和依托单位管理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管理工程经费以及存 在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工程经费等违法行为的依托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 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托单位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承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 研档案保存等管理,严格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调查处理,对于违规使用工程经费和严重 科研不端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促进工程经费合规高效管理使用。 加强对工程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程承当单位应当落实承诺的工程自筹资金及其他配 套条件,对工程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第七
12、条 工程负责人是工程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工程预算 和决算,并按照工程批复预算、立项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相关部门 的监督检查,对工程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当法律责任。第三章 工程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 工程经费支出是指在工程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 工程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工程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照设备 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 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列写预算科目,具体包括:(-)设备费:指在工程研究过
13、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 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设备等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应当严格控制,鼓励共享、租赁 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防止重复购置;(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材料费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消耗的 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测试化验 加工费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工程承当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 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燃料动力费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 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三)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 会
14、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 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分类填写必要的测算依据;(四)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工程研究的 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工程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工程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以及在工程研究中承当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专家咨询费指在工程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 聘请的咨询、论证、绩效评价等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工程、课题 研究和
15、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五)其他支出:指在工程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 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第十条间接费用是指工程承当单位在组织实施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 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按照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列写预算科目,主要包括:工程承当单 位为工程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激 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第十一条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 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局部为30%;(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局部为25%;(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局部为20%;工程承当单位在上述
16、范围内可自行设定间接费用比例。财政资金安排的科研工程 中,工程承当单位提取的管理费比例最高不超过5%。第十二条间接费用由工程承当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项 目承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内部管理方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 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本钱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应当与科研人员在工程 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工程承当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在工程 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工程实施中有多个单位参与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工程牵头单位与参与单 位协商分配。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十三条 工程负责人应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那么,
17、科学 合理、实事求是编制工程预算,经工程承当单位、推荐部门审核后提交。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依据省自然基金工程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按照规定 程序审核确定工程资助额度。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财政经费拨款。省财政厅、省科技 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那么,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五条 工程负责人根据批准的工程资助额度,按程序确定或调整工程预算, 随立项任务书报省科技厅核准备案。第十六条工程承当单位首次申报省自然基金工程时,应将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报 省科技厅备案。工程承当单位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省科技厅。因银 行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告知导致经费无法下达的,相关责任由工程承当
18、单位承当。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十七条工程承当单位应当将工程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 款专用。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的,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工程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核准的工程预算。工程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 整,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应 当由工程承当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第十九条 工程直接经费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预算调剂由工程承当单位负责 审批。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工程负责人提出申 请,经工程承当单位、推荐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
19、准。设备费调减及设备费内部 预算结构调整的,由工程承当单位审批。工程承当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 度,切实履行审批职责。第二十条工程承当单位变更或工程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照原程序报 省科技厅批准。第二十一条 工程承当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 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 原那么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 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工程承当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第二十二条 工程完成后,工程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
20、等管理部 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工程决算表,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 通过后,与工程结题报告等材料一起报送省科技厅。第二十三条工程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工程完成 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的,结余经费中的财政经费拨款按规定留归工程承当单位继续使 用,在2年内由工程承当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 的,按规定收回。第二十四条对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工程承当单位信用评价差的 工程结余经费,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工程的结余经费,以及因故被撤销工程的已拨经 费,工程承当单位应当按原渠道退回。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工程资金实行
21、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推荐部门、工程承当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会同工程推荐部门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 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科技厅组 织工程承当单位对照绩效目标进行自评,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结 合单位自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第二十七条工程承当单位应当建立实施工程经费绩效管理制度,落实绩效监控 主体责任,按要求定期采集工程绩效信息,分析工程进展、经费使用、绩效目标完成 等情况。预
22、算执行结束后,对工程经费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自评结果报 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第二十八条工程承当单位依法履行工程经费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工程经费管理 方法及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工程经费,应将工程经费使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 觉接受监督。工程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工程信息,认真遵守工程经费管理有关 规定。工程承当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应对提供或使用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当相应责 任。第二十九条工程承当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在工程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作为对项 目承当单位和工程负责人信用评级、绩效考评以及后续资助的依据。第三十条各级财政、科技部门、推荐部门、工程承当单位主动接受人大、纪检 监察、审计等
23、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 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一条联合基金工程资助经费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由联合方按照协议规 定落实有关经费。第三十二条本方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此前有关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工程资助经费管理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 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工程资助经费管理方法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大幅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贯彻落实简政放权、规范 管理、优化服务等精神,完善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工程资助经费管理和监督过程,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
24、全省基础研究工作,省科技厅、财政厅对原山东省自 然科学基金工程资助经费管理方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方法)进行了系统全面 的修订完善。一、修订过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假设干意见关于完善财政科研工程 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方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工程资金管理的假设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开展 广泛调研,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程资金管理方法等相关管理规定,在广 泛征求科技管理部门、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单位意见基础上,修订形成经费管理办 法。二、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经费管理方法共7章33条,包括总那么、管理职责、工程经费开支 范围、预算编制与
25、审批、预算执行与决算、监督检查和附那么等七局部内容,具体如 下:(一)总那么。明确了经费管理方法制定的背景、目的意义、功能定位和基本 原那么,阐述了不同类型基金工程经费的资金来源和主要用途等。(二)管理职责。明确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局、省直部门和单 位、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等部门的管理职责,阐述了工程负责人承当的主要 责任。(三)工程经费开支范围。工程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分为按 照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 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支出;间接费用按照管理费和绩效支 出。规定了各类支出的基本要求、使
26、用范围和考前须知等。(四)预算编制与审批。明确了工程预算编制的基本原那么和主要流程,阐述了经 费资助审批流程、拨款形式和监督方式。规定了预算调整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程序。(五)预算执行与决算。阐述了工程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制度和统一管理方式,明 确了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结算等规定要 求。规定了工程决算表编制要求,规定了结题剩余资金继续支持年限和收回年限。明 确了未结题结余资金退回流程。(六)监督检查。阐述了工程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中的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 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机制。明确了工程承当单位对工程经费管理和监 督主要职责,规定了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应责任。(七)附那么。明确了联合基金工程经费的管理以及经费管理方法的解释权和 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