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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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工程经费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工程经费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7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工程经费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工程经费(以下简称工程经费)的使 用和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 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 6号)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开展资金管理暂行 方法(鲁财科教(2020) 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工程经费来源主要为省财政拨款,同时

2、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 和联合资助,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机制。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开展联合基金工程经费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下 达资金,并牵头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等。省科技厅负责工程经费预算编制 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工程经费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确定绩效目标,对资 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进行监控。第四条 设区市科技局、省直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 等作为推荐单位,负责对所属工程依托单位工程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配合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五条 工程依托单位是工程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

3、全“统一 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工程经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工程经费管理职责, 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工程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程经费使用等 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第六条 工程负责人是工程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 目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包干制”工程无需编制预算),对决算事项进行确认, 并按照工程批复经费、立项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相关部门的监 督检查,对工程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第七条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面上工程、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创新开展联合基金工程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工程申报或填报立 项任务书时

4、,无需编制工程经费预算,工程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 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本工程研究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工程 完成后,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内部公开工程经费决算和工程结题/成果报告等, 接受监督,并报省科技厅。第八条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基础研究工程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直接经费、间接经费 等相关规定,以及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原那么,科学合理、实 事求是编制工程经费预算,经工程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第九条 省科技厅依据省自然基金工程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意见,审核确 定工程经费额度,下达财政经费拨款。第

5、十条 工程负责人根据批准的工程经费额度,按程序确定或调整工程预 算,填报立项任务书报省科技厅核准备案。第十一条 工程依托单位首次申报省自然基金工程时.,应将单位银行账户 信息报省科技厅备案。工程依托单位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省科 技厅。第十二条工程依托单位应当将工程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工程经费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国库集 中支付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工程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核准的工程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 在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工程依托单位,其中设备费、 参与单位间费用调剂由依托单位审批,其

6、他费用由工程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 需要自主调剂使用。设备购置费按规定调剂后,工程依托单位对间接费用的调整 不得突破比例上限。工程预算总额增减、工程依托单位、工程参与单位及负责人 变更等重大调整事项,由工程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第十四条工程依托单位及参与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 询费、劳务费和绩效等支出,原那么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 支出事项。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 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第十五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托

7、单位应当对工程经费支出、经费是否用 于工程研究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工程完成后,工程依托单位科研、财务、审计、 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工程决算表,经工程负责人及科 研团队确认、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及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与工程结题报告等材料 一起报送省科技厅。第十六条 工程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工程 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绩效评价和结题验收的,结余经费中的财政经费留归工程依 托单位继续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工程团队科研需求。依托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结余资金使用 进度。第十七条 对未通过结题验收、工程依托单位信用

8、评价差的工程结余经费, 因故被终止执行工程的结余经费,以及因故被撤销工程的已拨经费,工程依托单 位应当按原渠道退回。第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工程经费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突出计划设立目 的和整体实施效果评价。对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工程,结合结题(验收)实行 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工程实施期内以依托单位自主管理为主,省科技厅原那么上 不再组织过程检查、年中绩效监控和中期绩效评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绩 效评价结果按规定采取反应与整改、完善政策、与预算挂钩、激励约束等方式强 化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九条 工程依托单位应当健全完善工程经费绩效管理制度,落实绩效 监控主体责任,负责采集工

9、程绩效信息,分析工程进展、经费使用、绩效目标完 成等情况。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工程经费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自评 结果报送省科技厅。第二十条工程经费管理实行负面清单制,经费使用不得出现省级财政科研工程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鲁财科教(2022) 11号)所列行为。第二十一条工程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监督。工程依托单位、工程所有参与人员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按照科学技 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省 财政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终止、撤销项 目执行、暂停工程拨款、收回结余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 报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等处理措施。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6日。原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工程资助经费管理方法(鲁科字(2019) 61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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