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财产综合险条款(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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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农村公路财产综合险条款(试行)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以下农村公路财产可以作为保险标的:(-)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二)公路附属设施,包括平安设施、排水设施、养护管理房屋及建筑物。第三条以下费用也包括在保险标的范围内:(一)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残骸费用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残骸费用指被保险人清除因公路财产保险事故造成的滑 坡土石(包括未承保的护坡发生滑坡)和路基边坡坍方,以及因本保险合同承保 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撤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2、。(二)特别费用特别费用指被保险人因公路财产发生保险损失后,为恢复保险损失而发生的 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其中快运费指被保险人为尽快恢复 保险损失而选用快捷的、超过正常运输价格的交通运输方式发生的运输费用,但 不包括使用空中运输方式发生的空运费。第四条以下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范围:在建、重新修建或非日常养护修理过程中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第五条 投保农村公路路线及沿线养护设施的自然灾害损毁损失,包含路基、 路面、边坡防护设施、排水设施、桥梁、隧道、涵洞、平安防护设施和沿线公路 管理等设施的受灾损毁抢通(含溜方清理)和修复费用,修复过程中要按原设计 要求、标准执行。自然灾害:指雷击

3、、暴雨、洪水(含行蓄洪)、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 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结冰、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 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七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二)由于保险标的正常损耗、腐蚀、锈蚀、因缺乏使用或正常的大气(气 候或气温)条件而导致的氧化和变质、正常水位变化原因造成的公路财产损失 以及基础不实引起渐变性沉陷及裂隙而发生的重置、重建、修理和矫正公路财产 的费用损失;(

4、三)其他不属于本局部保险责任的损失。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公路财产的保险价值按照以下两种方式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 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一)公路及构筑物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建价值;(二)除公路及构筑物外的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重建价值是指在受损的公路及构筑物的原地址,按照原设计重新建造该受损 的公路及构筑物所需支付的费用。重置价值是指将公路及构筑物以外的其他保险标的恢复、重建至全新状态或 重新购置所需支付的费用,重置价值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第十条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计

5、收,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 费=保险价值金额(万元/公里)义里程(公里)X费率。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 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 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6、产生效 力。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 保险凭证。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个 月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保险人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 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

7、形复杂的,应当在一周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 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 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 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 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一周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

8、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当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 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9、承当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 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当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 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平安、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防止或减少责任事故 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 提出消除不平安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平安应尽责任的,保险人 有权要求增加保

10、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那么,对因此扩大的 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 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它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由于客观原因无 法及时进行现场勘验,又必须抢通灾毁农村公路时,甲方可采取拍照保存受损情 况资料;对于拒绝或者阻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

11、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 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等必要的帐簿、 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 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

12、方式计算 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 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 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假设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 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 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 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 施救保险标

13、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 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二十七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约 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 华人

14、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它事项第三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 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应当将已 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局部(扣除 局部按履约期间占保险期间比例计算)后,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 毫米以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二)洪水:指山洪爆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 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

15、不属于洪水范围。(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 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 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 毫米,心坚硬的固体降水。(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 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 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十)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十一)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

16、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 成水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 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 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十二)结冰:河面、湖面、海面封冻,雨雪后路面结冰(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 体向动的现象。(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 积雪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 殊洪流(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 潮、河流、大雨侵

17、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 致地面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 裂缝、倒塌等在此列。(十七)自然灾害:指暴雨、洪水(含行蓄洪)、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 飓风、暴雪、冰凌、结冰、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 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的强大的自然现象。(十八)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十九)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 洋巨浪。(二十)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到达全新状态而发生 的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但对 由于路基坍塌按填筑方案难以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方式计算重置价值。(二十一)技术鉴定证明:指双方对灾毁造成的损失难于通过现场查勘核定的, 可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科研、设计机构提供技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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