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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警示和宣传,引导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2022年5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 9件打击危险 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借助无人机航拍、群 众举报、“双随机”检查、网络搜索、部门联动等方式发现线索,加强与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动配合,深入挖掘违法犯罪链条,严厉打击涉 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对河北省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山西省长治 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建省福州市福 清生态环境局、河南省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佛山市生态环境 局、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陕西省安康市生 态环境局和宁夏回
2、族自治区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在案件办理中 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 法,拓宽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发现渠道,加大生态环境保 护法律责任意识的宣传力度。具体内容如下:一、河北省衡水市乔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废旧电瓶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2021年3月至5月,河北省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安平县分局(以下简称安平生态环境分局)在危险废物排查整治期间利用无人机发现张舍村某私人养猪厂内存放有可疑废品,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时养猪厂大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朱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 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6月1日,福清生态环境局将该案正式移送福清市公安 局,并抄送
3、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清市公安局于当日刑事立案。7 月,福清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11月3日,福 清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 中。【启示意义】面对固体废物倾倒等环境突发情况,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除配合属 地政府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外,可通过与地方媒体及周 边群众沟通,加强宣传报道,加大信息公开,多渠道保障周边群众合 法权益。五、河南省濮阳润达能源科技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 染环境案【案情简介】河南省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梳理早期查处非法酸洗减线 油类案件时,通过工商注册和环评文件发现濮阳润达能源科技环评为仓储转运工程,无生产工艺,但自
4、2020年以来采购了大量硫 酸。经调查,该公司私自增加硫酸白土洗油工艺,涉嫌使用硫酸非法精制减线油,该工艺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HW34废酸类及HW08废 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危险废物。2021年6月1日,执法人员发现涉案公司用货车将产生的疑似危 险废物外运至某油田公司附近一院内,疑似非法处置危险废物。6月2 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商请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介入调查并组成联 合专案组。当日,涉案公司再次外运疑似危险废物时,专案组立即前 往现场,发现院内堆存有约100吨混黑色胶状物质的土堆、42个酸洗 油渣吨包、8个吨桶和1个废白土吨包,经鉴定,均属于危险废物。 目前,濮阳县人民政府已妥善处置涉案危
5、险废物。【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 条,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致函濮阳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涉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6月3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河南省中原油田 公安局。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于当日正式立案,并于6月4日将3 名涉事人员刑事拘留。目前,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投案,案件正在进 一步侦办中。【启示意义】环境污染类案件往往具有鲜明的
6、行业特色和典型物质特征,执法 人员可据此结合办案实际,进一步发现摸排出更为隐蔽的违法线索, 从而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六、广东省佛山市赵某某等人涉嫌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 环境案【案情简介】2021年6月,广东省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某短视频平台 上发现有人发布收购废包装桶视频,结合办案经验和进一步调查,执 法人员怀疑该短视频背后涉嫌存在一条非法收购、处置废包装桶的犯罪产业链条,并立即将线索报转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公安局指定属地佛山市高明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高明区公安分局)开展侦查。经查,赵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佛山市高明唐采涂料有 限公司和佛山市国化新材料科技收购盛装过生产原料
7、和化工 产品的废包装桶,通过露天仓库中转,后运至肇庆市高要区的加工厂 进行清洗和喷漆翻新。现场检查发现,场地裸露土壤明显可见蓝色油 漆覆盖,涉案包装桶供应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及转移记录数据与实际 情况不符。2021年7月至9月,高明区公安分局联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在佛山市和肇庆市对非法处置废包装桶案件同步收网,共查封窝点2个,涉案企业2家。经鉴定,加工厂现场的贮存池废液、桶装 废液及局部废空桶均属于危险废物,共约3.2吨。【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的规定,赵某某等非法
8、处置危险废物的行 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8月15日,高明区公安分局立案。11月30日,高明区 公安分局将案件移送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 月7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启示意义】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各类盛装化工原料或产品等物质 的废包装物,产生单位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那么(GB 5085.72019)等文件主动识别或 委托鉴定废弃包装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废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的,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妥善进行贮存、收集、转移、利 用和处置等。七、重庆市永川
9、区谢刚肝砖厂涉嫌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 环境案【案情简介】2020年8月7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以下简称永川支队)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将一车含油废物倾倒在 重庆市永川区一山沟里。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在举报地 点发现大量含油废物。经查,涉案固体废物为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 位于四川省武胜县合深4井工程试气作业产生的含油泥浆(油基岩 屑)。工程实际负责人杨某和平安员周某某将含油泥浆的处置委托给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庆国浩环保产业后,经层层转包 (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重庆市永川区谢刚肝砖厂郭某某、 彭某某倾倒约34.55吨泥浆于该山沟
10、中。止匕外,郭某某还从其他地方 运送了 18.38吨的含油泥浆倾倒于谢刚肝砖厂的土坑中。经鉴定,两 处含油泥浆均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签订的联合执法工 作机制,永川支队屡次配合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赴四川省武胜县、 威远县、内江市等地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查处情况】1 .处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8月7日,永川支 队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2022年1月17日,重庆市江 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郭某某被判处有期
11、徒刑7个月1天,并处分 金2万元;彭某某、杨某、周某某等涉案7人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6个月至拘役3个月不等刑罚,并处分金1万元。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向相关赔 偿义务人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744,919元,并催促相关责任主 体开展生态修复。目前,两处危险废物倾倒地块均已完成修复并通过 验收。【启示意义】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和警务合作机制,可 以在跨区域间形成打击层层转包异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领 域违法犯罪的合力,保障案件顺利移送和侦查。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磋商,及时追缴损害赔偿金,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八、
12、陕西省安康市家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处置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2021年5月18日,陕西省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称安康 市家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疑似非法处置危险废物。5月19 日,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 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其生产区内有大量正在拆 解的废铅蓄电池,经称量核实,共有废铅板66.77吨。安康市生态环 境局已根据安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方法对举报人 进行奖励。【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方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安康市生态环境 局于202
13、1年5月21日对该公司生产区内违法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废旧铅蓄电池)进行了转移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的行为涉嫌 污染环境罪。2021年5月26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安康市公安 局。6月1日,安康市公安局刑事立案。8月26日,安康市公安局将 案件移送至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西安铁路运输检察 院已将案件定为督办案件。【启示意义】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 废物。相关单位需关注收集难的危险废物,推动废铅蓄
14、电池试点工 作,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信息化监管,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贮 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九、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废油泥污染 环境案【案情简介】2021年6月2日23时,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 分局(以下简称灵武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车辆在灵 武市马家滩镇一荒沙地上非法倾倒废油污泥。灵武生态环境分局立即 会同灵武市马家滩镇派出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并于6月3日凌 晨3时许,发现一处废油污泥倾倒点,现场有刺激性气味。门紧闭、无人应答,遂向附近村民宣传了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制度 相关内容,鼓励知情村民积极提供环境违法线索。2021年6月24
15、日,安平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张舍村 存在非法处置废旧电瓶并外排电解液的情况,安平生态环境分局立即 联合安平县公安局前往调查。经查,举报地点即为原先无人机发现的养猪厂。养猪厂内有一玻 璃钢存储池,存有约5吨旧电瓶拆解电解液,玻璃钢存储池满后,未 经处理的电解液通过塑料管和抽水泵排入厂区东南角的旱厕内,现场 检查时有一人正在拆解废旧电瓶。同日,安平生态环境分局将未拆解 及拆解后的废旧电瓶与电解液妥善转移贮存。根据衡水市生态环境 局安平县分局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那么,安平生态环境分局 对举报人奖励10,000元。【查处情况】6月3日上午,为进一步摸清倾倒现场情况,灵武生态环境分局执 法
16、人员联合马家滩镇和灵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再次赶赴现场勘查,发 现倾倒物为90余吨的黑色粘稠液体,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灵武 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向银川市公安局报案,并向灵武市政府和银川市生 态环境局汇报情况。经查,倾倒物来源于宁夏华平科瑞能源化工产生的废油 泥。2021年5月30日,该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代表公司与张某甲签 订协议,约定张某甲租赁该公司油罐并清理罐内沉积物。2021年6月 1日至2日,在张某甲及张某乙的带着下,郭某某等4人驾驶车辆将 共计98吨油泥倾倒于灵武市马家滩镇。经鉴定,倾倒的油泥属于危险 废物。为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灵武市政府、灵武生态环境分局和灵武 市公安局立即开展应急转移
17、处置工作,现场共清运处置废油泥和污染 土壤约150余吨。案发后,宁夏华平科瑞能源化工、李某某 分别承当危险废物紧急处置费用20万元和12万元。【查处情况】1 .处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灵武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银川 市公安局。2022年2月18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 位宁夏华平科瑞能源化工被判处分金12万元,主犯李某某、 张某甲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10个月,并处分金2万元;其 余6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刑期,适 用缓刑,并
18、处分金2万元至5000元不等。同时,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对适用缓刑的6名从犯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 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案件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向银川铁 路运输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案件承办人调解,宁夏华平科 瑞能源化工、张某甲等人全部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公 益诉讼起诉人的目的实现,撤回了公益诉讼。【启示意义】对环境污染违法地点较为偏僻的案件,线索来源和后期顺利查办 离不开附近的群众。对于经查属实的举报线索,地方政府等部门应及 时对接联动,参与现场检查、密切配合并保护、固定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
19、十八条、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 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乔某等人非法处置废旧电瓶的行为涉嫌污染环 境罪。2021年7月12日,安平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移送至安平县公安 局,安平县公安局于当日正式立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于11月26日 依法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计划就案件生态损害赔偿提起民 事公益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启示意义】在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处置等案件频发的城镇、农 村、非工业区等偏僻区域,有针对性地宣传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有效调 动公众参与积极性,依靠人民群众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生态 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二、山西省长治市
20、孙某某等人涉嫌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 境案【案情简介】2021年4月2日,山西省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以下简称 潞城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以下简称潞城公安 分局)线索移送函,反映有人涉嫌在某工厂内非法倾倒“低储分”工业废液,潞城生态环境分局和潞城公安分局执法人员立刻开展摸排调查, 发现店上镇赤头村原福兴化工厂的焦油储存池内残留有少量淡黄绿色 不明液体,储存池未做防渗处理;另史回镇金通焦化厂废水收集池内 有淡黄色不明废液。经鉴定,上述两工厂池内液体属于液态废物,均 为危险废物(HW39含酚废物)。经查,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上述工业废液由孙某某伙同 牛某某、秦
21、某某以给“好处费”的方式联系潞城区郭某某、辛某某、张某 某3名当地人寻找地点倾倒。至案发时,倾倒于店上镇赤头村原福兴 化工厂焦油储存池化内约1800吨的废液已基本渗漏至外环境。经鉴定 评估,非法倾倒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为1400余万元。史回镇 金通焦化厂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液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局、属地镇政府和当事人全程监督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过磅称 重后妥善处置,共计160.12吨。【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 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潞城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 潞城公安
22、分局立案查处。2022年1月25日,潞城区人民法院对潞城 区本地3名联系倾倒场所人员作出刑事判决:郭某某、辛某某、张某 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 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分金4万至1万元不等。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牛某某、秦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已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潞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河南省新郑市 鑫正树脂及其29名涉案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向潞城 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启示意义】执法过程中,针对未知来源液态废物,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那么(GB 343302017)严格区分“废水和“废液”。开展检测鉴别
23、 后,针对具有危险特性的,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等科学分类,便于合 理、合规处置。三、浙江省杭州市二十六家钢管租赁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废矿物油 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2021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浙江美格机械 股份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近三年的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中废矿物油转移量为零,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的废矿物油最 终去向为钢管租赁公司。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与浙江省公安厅违法 线索互通共享协作机制,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将这一涉嫌违法行为 线索通报杭州市公安局。经查,杭州市钢管租赁行业存在非法使用废矿物油涂刷卡
24、扣、螺 钉等部件以防锈翻新的行业潜规那么,机械厂的废矿物油由专人收购后 运往收集暂存处理窝点,钢管租赁公司从窝点处长期购买废矿物油。 经溯源排查,线索共涉及临安、临平、富阳等9个区、县(市),包 括杭州富阳明盛钢管租赁服务部、杭州临安闻达钢管租赁站等26处非 法处置废矿物油窝点。各窝点涂刷作业区场地未采取硬化和防渗措 施,经采样检测,土壤样品中的石油燃等指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 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对应限值,该非法处置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
25、题的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相关单位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的行为涉嫌 污染环境罪。2021年6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 杭州市临安、临平、富阳等9个区、县(市)公安局分局于当日正式 立案侦查。截至12月上旬,杭州市临安、临平、富阳等9个区、县 (市)人民检察院已对55人提起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中。各地生态环境局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工作有序开展。【启示意义】“双随机是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的主要手段,对日常检 查中发现的可疑线索进一步深挖调查,可以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 线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福建省福州市朱某某等人涉嫌利用废弃矿坑跨区域非法倾
26、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2021年5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福 清生态环境局)接群众反映称福清市某废弃矿坑内被倾倒疑似工业固 体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勘察,发现废弃矿坑内水体呈淡蓝 色,伴有刺激性气味,现场有灰色粉末遗留。福清生态环境局商请公 安机关介入调查。2021年5月22日,福清市公安局查明涉案灰色粉末来自福建省 三明市建宁县,疑似涉及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同日,福清生态环境局 向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提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介入。经查,涉 案固体废物为福建佰意达新材科技利用铝渣提炼铝锭产生的 二次铝灰,自2021年5月11日起该公司已转移约100吨至福清市。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二次铝灰属于危险废物。事发后,福清生态环境局立即配合当地镇政府开展矿坑封闭、周 边饮用水监测、矿坑废水防溢出等环境应急工作,并主动与当地新闻 媒体对接,通过省级电视台、当地报纸等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并会同 当地镇政府逐户走访周边群众,防止引发恐慌。目前,福清生态环境 局正在委托编制生态治理和修复方案,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等应急处 置工作结束之后开展。福清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题会议研究,由市财政 先行垫付应急处置费用开展生态治理和修复。【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