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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环水保管理方法意见和必要技术指导,在纠纷解决后将处置情况报总监办备案。第二十条 建立环水保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环水保工作的检查监 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催促整改。1、指挥部(环监办)负责制定环水保工作考核方法,由业主代表处会同环 监办、高监办根据考核方法对承包商的环水保工作进行月度考核,季度综合评分, 指挥部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2、环监办、高监办负责对主要污染工序进行全过程的旁站与检查,对施工 现场进行每月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检查3、承包商负责环水保工作的自检,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地方行政机关和环 水保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专职环水保管理人员每日根据环水保要求对施工现场 进
2、行检查,对违反环水保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纠正,对发现的 环水保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力争各项环境指标到达规范要求。第二十一条 实行施工现场环水保监测制度。环水保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常 规监测和抽测。通过常规检测与抽测相结合,找出环水保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 的整改措施,将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1、常规环境、水保监测由指挥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监测单位进行本工程沿 线的大气、声、水、生态等的定期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指导下一步的环境达标工 作,常规检测结果作为本工程工程竣工环水保验收时施工期环水保验收达标的重 要指标。第二十二条 实施不间断环水保培训制度。根据施工阶段的特点,
3、各参加单 位要加强环水保教育培训和学习,对施工人员进行有关环水保政策、法律、法规 的宣传教育,强化其环水保意识。1、承包商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环水保教育和在岗继续培训,在施工现 场悬挂环水保标语标牌,每月由环水保工程师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一次环水保培 训I。2、高监办根据施工进度,对本合同段承包商进行每季度不少于1次环水保 培训。3、环监办负责组织编制环水保知识手册和培训教材,开展环水保方面的宣 传普及工作,每年要组织一次本工程全线范围内的承包商和施工监理环水保管理人员培训。第二十三条实行文物古迹保护制度。承包商要编制文物占迹保护方案,严 格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如对崖墓及周围地区进行加固处理、对
4、崖墓及周围地区进 行科学调查并留取资料、添置监测设备和缓解振动装置等;对工程施工中发现的 其他未知文物,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如立即停止施工),及时上报;待文物部 门处理完毕后及时复工。第二十四条 实行环水保专题联合办公会制度。在日常的工程管理过程中, 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重大环水保问题,由环监办组织高监办及承包商相关人员 召开现场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环水保处理措施和防治对策。第二十五条实行环水保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加大环水保的监督力度。1、指挥部(环监办)、施工监理的办公地点及承包商施工现场等地点,设立 环水保举报 、邮箱,作为举报受理窗口。2、指挥部(环监办)设立专职举报受理人,承办上级
5、批转的举报和下级上 访举报的查实。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对拒不执行指令或执行不力,或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 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分,从环水保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每次累计罚 款的额度不超过环水保风险抵押金的20%。第二十七条根据违规程度的不同划分为重大违规、一般违规和较小违规三 种情况。重大违规是指对环境造成了长期不可逆转的破坏或者发生100万以上的 环水保责任事故;一般违规是指对环境造成了暂时的但可逆转的破坏;较小违规 行为是指违反了环水保有关规定,或没有采取有效环水保措施,对环境存在隐患 但暂时没有造成破坏。第二十八条对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要责令承包商立即开始环境恢复工作,
6、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承包商除了承当恢复所需的费用外,对该承包商每个重大 违规行为处以510万元的经济处分;假设不执行整改或连续3个月内有第2次以上重 大违规,罚金加倍,并责令其停工整改。第二十九条对发生一般违规行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环境补救工 作,并承当恢复所需的费用。对整改及时并能挽回不力影响的,不予处分;假设不 执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对该承包商处以25万元的经济处分。第三十条对发生较小违规行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对整改及 时并能消除环境影响隐患的,不予处分;假设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视 情节轻重,对该承包商处以2万元以下的经济处分。第三十一条对触犯国家相关水
7、保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水土 流失的,除按上述条款进行处分之外,还应承当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环监办可制定具体的奖惩实施细那么,每次累计罚款总额不高于 5万元的,由环监办直接实施;罚款总额高于5万元的,由环监办报指挥部批准 后实施。第三十三条假设施工监理因环境监理不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水土流失 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由指挥部(环监办)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施工监理采取 警告、通报批评、15万元经济处分等措施,罚款从监理风险抵押金中扣除。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 本工程各单位可依据本方法规定,进一步细化本方法内容,指 导其环境保护工作。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方
8、法由工程公司负责解释。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本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强化环保、水保意识; 有效保护沿线的生态环境,降低环境污染,减少水土流失;根据国家、部、省、 厅的有关规范、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工程环水保的主要内容包括沿线生态环境、声环境、水环境、大 气环境、水土流失保持等;范围包括全线主体工程(含路基、路面、桥梁、涵洞、 隧道、边坡)、连接线、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含便桥)、施工场地、取土场、弃 渣场及临时用地、试运营期附属工程(服务区、收费站);过程包括施工准备阶 段、施工阶段以及试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管理。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目标1、通过开展环水
9、保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本工程争创“全国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两型示范工程的建设目标。2、通过开展环水保监测工作,对本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环水保管理,全面 落实本工程环境管理计划,使本工程施工期间环境质量达标率到达95%以上;环 保工程合格率到达100%。3、通过开展施工监理工作,落实“三同时”制度要求,贯彻执行“预防为主、 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环水保工作方针,将 本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减少至最低程度。4.通过开展试运行期环水保管理工作,确保公路沿线水、声、气、生态环境 满足相关排放标准,确保公路沿线相关环水保质量达标。第四条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0、,修订,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 2005.4.1 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1;(1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8.27;(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1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
11、第257号令),201修订;(15)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16)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17)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8)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方法,环发200628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1.8 修订。(20)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场部第21号部长令,1995.5。第五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工程范围内进行工程活动(包括各施工单位、施工监理、环境监测等) 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方法。第二章环水保管理体系第六条 本工程实行指挥部(环监办)、施工监理(高监办)、承包商三级环 境保护管理
12、体系(如图2-1),接受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图2-1环水保管理组织框图第七条 工程公司成立本工程环水保办公室(环监办),对本工程环水保工 作承当领导责任,各业主代表处派专人催促落实。第八条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高监办)承当本合同段内的环水 保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配合环监办工作,催促承包人落实环水保相关工作和指 令。第九条 本工程沿线各承包商具体承当各自施工范围内的环水保工作的落 实责任。第十条 本工程环境监测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对环境质量、水土流失监 测结果负责,并协助环境监理单位做好相关环境监测工作。第十一条本工程指挥部(环监办)、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商须建立起完善 的环水保
13、管理体系,设专人、专卤、专职负责该项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为环水保 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三章环水保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指挥部(环监办)工作职责(一)施工准备期1、制订本工程环水保管理目标和环水保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本工程环水保 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2、编制环水保监理计划,催促施工监理、承包商建立健全环水保工作体系, 审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环水保措施。3、组织环水保培训工作。(-)施工期1、对环水保进行全过程管理。2、编制本工程环水保工作报告,对施工监理.、承包商的环水保开展情况进 行催促与检查。3、严格执行文物保护规定,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开掘保 护。4、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各类
14、环境保护纠纷和事故。5、管理并催促环境监测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工作并落实监测报告意见。6、完成和提交环水保工作方面的报告,负责组织并接待环水保管理单位对 本工程的现场检查工作,并催促整改。(三)交工验收与试运行期1、编制本工程环水保工程交(竣)工验收方法和标准,主持环水保验收工 作。2、对试运行期环水保工作进行监督与修复。3、总结环水保工作经验。第十三条环水保监测单位职责(一)施工准备阶段1、接受监理单位的业务管理,根据本工程特点编制监测方案并报送相关单 位批准后实施。2、建立环水保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按要求配足环水保监测人员、仪器、设备。(二)施工阶段I、按照批准的监测方案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
15、水保监测工作,如实向指挥部 环监办反映环水保质量情况,对环水保监测不达标的单位,记录备案并上报指挥 部环监办。2、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现场监测和样品的分析测试,按时 保质记录监测数据,根据合同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并对监测结 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3、提供环水保咨询服务。(三)交工验收及试运行期1、对试运行期的环水保进行实时监测。2、在本工程环水保验收前提交竣工环水保验收监测报告,配合木环水保验 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确保监测工作及成果能通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设计单位职责(一)施工准备阶段I、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对本工程的环水保方案设计进行优化。2、对承包商进行环水保工
16、程方面的技术交底。(二)施工阶段1、对工程变更中涉及环水保方面进行环水保设计。2、现场勘查、审核涉及承包商提出的环水保工程变更。(三)交工验收与试运行期阶段对试运行期内的环水保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优化设计。第十五条施工监理职责(-)施工准备阶段1、建立健全环水保工作体系,指定专职人员,熟悉国家环保相关规定和本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环境管理计划内容。2、接受环监办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编制施工监理环水保工作计划并交环 监办审批。3、审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环水保措施,报环监办审批。(二)施工阶段1、加强施工环水保管理,监督承包商做好施工便道和施工场地的防护工作,尽最大可能
17、保护施工沿线的地表植被、土地和沿线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2、严格按环监办下发的环水保要点进行监理,检查承包人环水保措施的落 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接受环监办对施工环境的检查、指导,并按环监办的检查结果和具体要 求,下达监理工作指令,催促承包人落实环水保措施。4、严格执行文物保护规定,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要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 有关部门。5、协助调查、分析、处理各类环境保护纠纷和环境保护事故。6、审查承包商环水保工作报告,编制并按时向环监办提交本监理合同段水 保工作报告。7、主持召开环水保监理工作例会。(三)交工验收与试运行期阶段1、对环水保工程质量缺陷和环境影响的调查和处理。2、整理本
18、监理合同段的环水保工作资料。3、协助本工程环水保验收工作。第十六条承包商职责(一)施工准备阶段1、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制度,熟悉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管 理计划、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2、编制本合同段内的环水保工作方案,报指挥部(环监办)、高监办批准。3、建立本合同段内环水保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指定环水保工作分管领导 和专职环水保工作人员。4、积极参加环水保教育培训。(二)施工阶段1、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环水保工作方案开展本合同段内的环水保工作,接受 指挥部(环监办)、高监办、环境监测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及各级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环水保
19、相关指令,及时整改并回复。3、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减少粉尘污染,防止施工活动污染水源。3、加强对施工现场环水保工作情况的自检,对违反环水保技术标准、规范 和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纠正,消除环境影响隐患。4、制订施工环境事故紧急预案,对施工作业中出现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应立即停工,提出初步处理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待污染事故消除影响后,方 可复工。5、建立环水保施工技术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环水保技术资料真实、完 整、规范。6、协助调查、分析、处理各类环境保护纠纷和环境保护事故。7、严格落实文物保护规定,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8、编制并向高监办、
20、环监办提交环水保工作报告(年报、半年报、月报)。(三)交工验收阶段与试运行期阶段1、配合环水保验收工作,整理并提交施工期环水保交验资料和施工现场环 水保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2、处理试运行期的环水保工程质量缺陷或环境问题。第四章环水保管理措施第十七条 实行“三全控制”制度。各参建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环水保工作义 务,增强环保意识,强化环水保措施,组建环水保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具体抓落 实,实行“全方位控制,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1、全方位控制。从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工艺、管理制度、施工组织、 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全面环水保控制。2、全过程控制。工程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过程阶段、交工验收及缺陷责 任
21、期进行全面的环水保控制。3、全员控制。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及相关培训,增强环境保护意 识,制度到人,管理到人,责任到人。第十八条 实行环水保审批制度。凡涉及环水保工作重点内容及敏感区域的 施工必须编制环水保方案均需报经环监办审批后方可施工。审批内容主要包括:1、总体施工组织方案以及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分项工程中需编制环水 保方案;2、编制施工便道、弃渣场及拌和站等临时用地的选址、使用及恢复方案;3、编制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4、工程变更中涉及环境影响的,需编制变更前后环境影响比拟和变更后的 环境保护方案;5、承包商申报计量支付的工程必须进行施工现场环境质量交验,经环境监 理工程师办公室认可并签认中间工程环保合格证书,作为合格计量支付的必 需条件之一纳入计量支付管理。第十九条环境污染及环境纠纷处理制度:1、当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承包商应立即启动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并及时向高监办、环监办报告,由环监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件的调查、分析, 环监办提出处理意见,承包商在高监办的监督下负责实施处理意见以努力消除或 减轻环境影响。2、当发生噪声扰民、粉尘污染及水污染等日常环境问题引发环境纠纷时, 承包商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消除或减轻措施,当承包商不能自行解决时,应及时高 监办、环监办报告,由环监办会同高监办对现场进行调查,并向承包商提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