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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厦门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厦狱减字第1号罪犯庄健辉,男,汉族,大学文化,1976年8月25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2005年10月17日福建省泉港 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港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判处庄健 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 年12月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泉刑终字 第1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6月 8日起至2013年6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 执行刑罚。2008年4月2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8)泉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裁定
2、减刑一年。2009年9月 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泉刑执字第1042号 刑事裁定,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6月7日止。该犯于 2011年4月1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 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n年8月1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11)泉刑执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2009) 泉刑执字第1042号对庄健辉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收押执行未执 行完毕的刑罚。2012年6月7日福建省泉州监狱出具刑满释放 证明书,同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 (2012)思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
3、,以被告人庄健辉犯非法经 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挪用 公款罪,余刑一年一个月又二十三天;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 十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以(2014) 厦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12)思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 院重新审判。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 以(2014)思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 期徒刑十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刑期自2012年6月7日 至2022年5月1日止
4、。2017年2月22日交付厦门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9月4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 闽02刑更486号刑事裁定,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H 月1日止。2021年10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泉州监狱2012年 6月7日向庄健辉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刑满日期有误,导致原 审在确定被告人庄健辉的刑期存在错误,作出(2021)闽0203刑 监2号再审决定书,启动再审程序。2021年H月1日庄健辉刑 满释放后,由厦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在厦门市公安局第一看 守所。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1)闽0203刑再3号刑事判决,撤销(2014)
5、思刑初字第 643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告人庄健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年,并处分金三十五万元的刑事判项,维持其他判项,并判 决被告人庄健辉犯非法经营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执行有 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 6月7日至2022年7月30日止。2022年1月21日交付福建省厦 门监狱继续执行刑罚。罪犯庄健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考核期内累计获5242分,考核期2017年2月22日至 2020年4月,起始时间38个月,获得5242分,表扬8个。考核 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5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4300元;其中本次向厦 门市中级人
6、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4300元。该犯考核期消费人 民币8528. 3元,月均消费224. 43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719. 42 yG o该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比例缺乏30%,未履行完毕,且挪用公 款犯罪时属公职人员身份,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 度扣减四个月。本案于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在狱内公示未 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庄健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78、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法释2016 23号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32 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庄健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 定。此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庄健辉卷宗3册2、减刑建议书2份福建省厦门监狱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