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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 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有关 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 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2、产 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教 育培训活动。安全培训机构是指对外承揽安全培训业务,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市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市的安全培训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应按照我市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执行。第六条各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属地原则,对培训场所在辖区内的安全培 训机构进行
3、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应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将安 全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范围、地址、联系电话等在官网予以公布,纳入我市安 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系统;同时,区应急管理局应留存相关材料建档。安全培训机构改变区应急管理局留存建档有关内容的,应在变更发生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培训场所所在区应急管理局报告,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检查; 变更内容不涉及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信息变化的,不需报市应急管理局。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至少在每次(班期)开展安全培训的5个工作日 前,向开展培训活动所在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根据报告,安排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抽查检查, 抽查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
4、月O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每年年初应向培训场所所在地应急管理局报送本年 度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向上一年度开展安全培训工作所在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上一年度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 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市应急管理局。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公布后确定的培训范围开展培训工 作,为学员提供培训教材、培训讲义等学习资料,不得以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完善各项培训记录内容。 培训档案应保存完整,“一人一档,一期一档,分年度归集存档“。学员培训档案, 至少包括学员信息、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及考核情况。班级档案,至少包括当期
5、学员全过程的考勤情况记录,学员信息汇总,考核成绩汇总,培训全过程的影像 资料,每门课程教师教学现场影像资料,培训教材,教学课件等。安全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安全培训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归档保 存工作。第十一条安全培训机构应确保档案能够迅速查找,调阅。纸质档案应成册,成盒存放,电子档案应集中存放在一台计算机或管理系统中,且需另行在其 他计算机或存储介质中备份。培训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培训课程每个学时的开始和结束时各进行1 次培训考勤记录,考勤记录应完整真实。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各区应急管理局 应依法依规
6、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在官网 予以公开。第十四条被依法查处的安全培训机构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整改完毕后,向对其实施处理措施的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整改验收申请,应急管 理局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复查,对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培训机构, 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被依法查处的培训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培训活动,经 复查合格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第十五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 业、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 等生产经营单位,此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主培训的,应按照本规定安全培训机 构的义务
7、条款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定(试 行)(津应急规(2022) 1号)废止。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国发2013) 19号),自2013年安全培训机 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机 构从业行为监管,督促安全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教学活动,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区要进一 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2015年5月发布了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8、规定(安监总局30号)、安全生产培 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4号),并于2016年8月发布了 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行业标准;机 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也多次强调各地区要加强对培训机构 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并于2021年印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 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 274号),将安全培训机构列为了重点整治对象,因此非常 有必要出台一部对我市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规范管理的规定。二、目标和任务我局制定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 简称规定)的目标任务如下:一是指导监督安全培训 机构设置工作;二是利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三是进
9、一步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管,提 升培训质量。三、主要解决的问题(一)实行属地化监管。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市应急 管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各自的职责,各区应急管理局按属地 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机构的报告要求。规定 中要求安全培训机构应至少在开展安全培训活动前的5个工 作日内,向开展培训活动所在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通过报 告工作常态化,可以掌握安全培训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精准 实施监督管理。(三)规范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在规定中,要 求各区应急管理局应对培训场所在辖区内的安全培训机构 的基本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将通过
10、官网统一向社会公开全市安全培训机 构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促进安全培训机构规范 从业行为,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四、主要内容说明规定主要分十七条。具体如下:(一)第一条明 确了制定依据。(二)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三)第 三条,明确了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四)第四条,明确 了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各自的职责。(五)第五至十二条,主要原则就是要求安全培训学校做到真培训。(五)第十三至十四条,监督管理,对培训机构如何监管 如何处罚等进行了规定。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制定依据(一)依据: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1、(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44号)。(二)参考依据:1 .上海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鞍山市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 .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评估规范;3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 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274号);天津市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情况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此次报审的天津市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5月9日至5月19日外 挂于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意见期间,未接到有关部门机关、社会机构或相 关企业的反馈意见。二、征求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情况此次报审的天津市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定(试 行)(征求意见稿),已向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处 室、各区应急管理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8条修改意 见,经研究,采纳6条,未采纳12条,未采纳的已与意见 反馈方进行了说明。2022年5月25日2022年2月23日至3月2日,我局对起草的天津市 安全培训机构管理规定(试行)通过局官方网站、局内 网分别向社会、各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 处室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8条修改意见,各区应急管理 局反馈8条,市应急局相关业务处室反馈4条,社会有关单 位反馈6条。经研究,采纳6条,未采纳12条,未采纳的 已与意见反馈方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