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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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的社会监督, 鼓励引导社会大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 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发挥举报工作对于发现、甄别、 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作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 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 19号)和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 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采 取自办、转办等形式,受理或核查处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

2、认定、奖金发放及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 权向市应急管理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市应急管理局可以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 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与其联 系,及时获取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线索。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包括举报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 系电话、银行账号等信息。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 报的,举报人应提供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或签订的有效劳动 合同等证明。”“以上材料原则上应由本人现场提供。如 需他人代为提供的,应提供授权委

3、托书、被授权人相关身 份证明和情况说明等材料。”(五)明确保障及监督措施等“规定”在第十八条提出了 “本规定所涉及的安全生 产举报奖励资金统一由年初预算保障,专款专用并定期进 行公示,并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保障及监督措施。同时第十九条也提出,“负责举报奖励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相关举报材 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 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归 口管理、适当奖励、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五条 本规定奖励范围主要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涉 及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

4、品、医药、烟花爆竹、冶金、 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 由市应急管理局受理并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进行认定。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 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 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 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规定进行奖励发放:(一)采用匿名方式举报的;(二)查证不属实的;(三)具有安全生产管

5、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 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四)举报事项已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掌握、调查处理、 责令限期整改或已办结的;(五)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有 关机关已做出终结决定事项、新闻媒体曝光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 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 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市应急管理局不予受理。第三章举报受理第九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举 报:(一)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特服热线;(二)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传真等;(

6、三)其他合法的举报途径。第十条 举报人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提供其掌握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包括: 涉事单位名称、地址和所在区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基本事实、最新线索及其他相关情况。第四章奖励标准第十一条 对于市应急管理局受理的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 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 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 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 一般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

7、元;较大事故每查 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 1人奖励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 6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第十二条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或者信息员对其 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举报以及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 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 金奖励。奖励标准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上浮 20%的比例确定。第十三条受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中如涉及本规定第十一条之外的奖励标准情形,由市应急管 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第五章奖励发放第十四条举报奖励发放原则上应待核实举报人身份信 息、

8、确定奖励金额后,采取一次性的方式发放。奖励发放形 式采用网上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形式。第十五条对于拟进行奖励的举报事项,由市应急管理 局联系实名举报人,获取举报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包括举报 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信息。涉及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单位社保缴费 记录或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证明。以上材料原则上应由本人现场提供。如需他人代为提供 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相关身份证明和情况说明 等材料。第十六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 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兑现 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市应急管理局可以在一定范围内 进行

9、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 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第十七条 对同一举报事项,奖金不重复发放。多人或 一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登记受理的实名举报人进 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应指定一人持所有人员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奖金。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统 一由年初预算保障,专款专用并定期进行公示,并接受监察、 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负责举报奖励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 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相关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 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 人信息。第二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

10、客观真实,并对其举 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 害他人和相关单位。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法 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相关用语的定义,按照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涉及的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按照市 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财政 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类企、事业单位 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11、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广大群众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员广泛参与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曝 光工作中,发挥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特服热线在发现、 甄别、核实、查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行为,审核发放奖金的积极作用。市应急局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 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 19号)和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 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会同市财政局对原天津 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成了天 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试行)

12、(以 下简称“规定”)起草工作。二、主要条款说明此次起草过程严格遵照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 关标准、文件等要求,通过补充法律法规依据、调整奖励标 准、规范举报渠道、明确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经征求意见等 工作环节,完成了 “规定”的起草,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补充完善法律法规等依据1.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安监总局制定 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 19 号),应急管理部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 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 69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作为新法律依据进行了完善补充。2.对安全生产行业领域认定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判定标准进

13、行了规范。一是依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 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 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的有关 规定有关条款对“安全生产行业领域”进行认定。二是重 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定和查处的法律依据 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 总管三2017121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的有关 规定认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 法(2011) 158号)的有关规定认定

14、。三是生产安全事故及 等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认定。(二)调整部分举报奖励条款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 2018) 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 处理规定(应急2020) 69号),调整部分奖励标准, 严格按照上位法在“规定”第十一条中对举报奖励标准进 行了明确,最低奖励金额提升至3000元,并增加了从业人 员举报奖励标准规定。同时结合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规定”增加 第十三条关于奖励标准之外情形如何进行判定。(三)明确、完善受理方式一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安全生 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 155号)文件规定,规范了 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 报特服热线的名称。二是规范了 “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 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等”开展举报受 理工作的规定。(四)规范发放方式及领取流程一是规范奖励发放方式。“规定”中“第十四条提出 举报奖励发放原则上应待奖励金额确定后,采取一次性的 方式发放。奖励发放形式采用网上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形 式。”二是规范奖励领取流程。第十五条对于拟进行奖励 的举报事项,由市应急管理局联系实名举报人,获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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