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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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怀柔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目 录1总那么1.1怀柔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L2怀柔区突发事件现状与趋势1. 3适用范围1. 4工作原那么1.5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1.6 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机构与职责1.7 领导机构1.8 工作机构1.9 专项指挥机构2. 4基层应急机构2. 5重大活动应急机构3监测与预警生的较大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平安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 和事故灾难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负责本区内发生的一般突 发事件指挥应对工作;(3)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按照程序提请区 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请求支援;(5)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

2、突发事件工作。区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区委平安 怀柔建设领导小组等领导指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依照相关规 定执行。2. 2工作机构2.2.1 区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应急 局,承当区应急委的具体工作。区应急办根据区应急委的决 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和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建设。2.2.2 区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 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区人防办指挥 平台是区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2. 3专项指挥机构2. 3.1区应急委下设18个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 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区反恐和刑

3、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区交 通平安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 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平安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10- 部、区抗震应急指挥部、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突发 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区重大动物 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电力事 故应急指挥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等。区专项指挥部总 指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2. 3. 2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2)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相关

4、突发事件政策措施和指导意 见;(3)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区相关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 作,依法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工作;(4)分析总结本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 和年度工作计划;(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 管理等工作;(6)承当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2.3.3 除以上专项应急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 分管区领导、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事件处置涉及单位 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 处置等应对工作。2.3.4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相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 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指挥部的具体

5、工作,组织落实本指 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3.5 区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区应急 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2.3.6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各类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为处置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 案规定的参与或保障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各类突 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见表L驻怀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 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表1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12-序号事件类别处置主责部门自然灾害类1水灾区水务局2旱灾区水务局3气象灾害(暴雨、冰雪、大雾、 霾、大风、沙尘暴、雷电、冰 雹、高温等)区应急局

6、、区住房城乡建设 委、区城市管理委、区气象 局、区交通局等部门4地震灾害区应急局、区地震局5突发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 崩塌等)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 会怀柔分局、区应急局6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区园林绿化局7植物疫情区农业农村局8外来生物入侵区农业农村局9森林火灾区应急局、区园林绿化局序号事件类别处置主责部门事故灾难类10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应急局11矿山事故区应急局12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区住房城乡建设委13火灾事故怀柔消防救援支队14道路交通事故区公安交通支队15公共电汽车运营突发事件区交通局16供水突发事件区水务局17排水突发事件区水务局、区城管委18电力突发事件区城市管理委19燃气事故

7、区城市管理委20供热事故区城市管理委21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区城市管理委22道路突发事件怀柔公路分局、区城市管理 委23桥梁突发事件怀柔公路分局、区城市管理 委、区水务局24通信网络突发事件(公网、无线 电)区经济和信息化局25信息平安事件区委网信办26人防工程事故区人防办27特种设备事故区市场监管局28辐射事故区生态环境局29重污染天气区生态环境局30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公共卫生类31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 霍乱、非典、流感等)区卫生健康委3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区卫生健康委33职业中毒事件区卫生健康委序号事件类别处置主责部门34食品平安事件区市场监管局35药品平安事件区市场监管局36重

8、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 感、口蹄疫等)区农业农村局37疫苗平安事件区市场监管局社会平安类38恐怖袭击事件区公安分局39刑事案件区公安分局40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区商务局41粮食供给事件区商务局42能源资源供给事件区城市管理委43金融突发事件区金融办44涉外突发事件区政府外办45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区委政法委46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区委统战部47影响校园平安稳定事件区教委、区委政法委48新闻舆论事件区委宣传部49旅游突发事件区文化和旅游局2. 3. 7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 管理机构。2. 4基层应急机构1.4.1 各

9、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 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由党(工)委副书记统筹应 急管理工作,相关职能科室承当具体处置工作。各属地应统筹 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具体-14- 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1.4.2 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 对工作责任人,依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2. 5重大活动应急机构2.1.1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依托活动组织体系,明确 或设立应急机构,编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对 工作机

10、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应急服 务保障,指挥或参与处置与重大活动直接相关的突发事件。2.1.2 区相关部门按照常态工作体制,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交 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城市运行保障, 以及社会面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2.1.3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应与区相关应急机构建立信息互通 和协同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协调区相关应急机构提供支援。3监测与预警1监测与风险防控2.1.4 本区对突发事件风险和危险源、危险区域实行分类分 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属地、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 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平安监督检查。2.1.5 各属地、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

11、关部门和有关单 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 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 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 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明确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2.1.6 各属地、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 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行 业(领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平安的信息,并负责收 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 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办,并通 报相关部门。2.1.7 区紧急报警

12、服务中心和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受 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 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供水、排 水、电力、燃气、热力、公共电汽车运营等城市运行保障企业 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区委办公 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和区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城 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平安稳定和其他敏感信息。2.1.8 宣传、公安网监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 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区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 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区应急办通报。2.1.9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 关的管理规定,

13、做好信息保密工作。3. 2预警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16-管理,区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 的紧急程度、开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 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 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 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参照市相关部门制定标准执行。3. 2. 3预警发布和解除(1)市级部门和单位发布可能影响本区的预警信息后,区 相关部门应按相关程序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2)需要发布区域性预警信息的,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 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负

14、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区 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相关部门向区应急办提出 预警建议,报分管区领导或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区专项指 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 部门备案。(3)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区域性预警信息,由区专项指 挥部或相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由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 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领域)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 息,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 能受影响范围内自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预警信息。(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

15、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 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3.2. 5预警响应(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 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 属地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 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 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开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 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 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 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定时向社会

16、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 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 告,宣传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区应急办、区相关专项指挥 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属地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 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 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责令应急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18-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发动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 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 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

17、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平安保卫,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平安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防止或减轻危害的建 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 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 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 施。3. 2. 6区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开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 度,调整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提出的预警建议级 别,并报请区应急委领导批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

18、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件 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 门备案。3.1 监测与风险防控3.2 预警3. 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4应急处置与救援4.1信息报送4. 2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4. 3分级响应4. 4扩大响应4.5 现场指挥部4.6 处置措施4.7 社会发动4.8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4.9 应急结束5恢复与重建4.10 后处置5. 2社会救助与抚恤5. 3保险5. 4调查与评估5.5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6应急保障6.1 应急队伍保障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2-3. 2. 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

19、经解除时,预 警发布单位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1.2. 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 刊、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网站、融媒体中 心、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 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群体以及学校、医院、旅游 景点、交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偏远地区应当采取有 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 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区应急委在市应急委的指导下,会同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 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围绕加快怀柔韧性城市建设,构建“物联网+传感器”迭代 技术平台的建设目标,区应急委统筹推进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

20、 台建设,提高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4应急处置与救援1信息报送4. 1.1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属地、相关部门和 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 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 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 过程。4. 1.2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 的灾害信息员、专职平安员、城市协管员、群测群防员、气象-20- 信息员、生态林管护员等人员要结合工作职责,及时向所属部 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参与先期处置。4. 1.3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 向所在属地、有关主管部

21、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4. 1. 4对于能够判定为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事件本 身比拟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 关单位和属地要立即向区委办、区应急办报告,并通报区委宣 传部、区委网信办等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 小时报送。对于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其他涉外突发事件,应立即 上报,同时通报区台办、区政府外办、区委宣传部。4.1. 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 迟不晚于接报后15分钟向区委办和区应急办报告。对于仍在处 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 亡、处置进展

22、和开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4. 1.6对于接报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区委办、区应急 办和处置主责部门分别按规定同时向市委总值班室、市应急办 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4. 1.7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 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开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 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区应急办会同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突发事件信息 系统建设,汇集、储存、分析、传输等工作。4. 2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4. 2.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 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 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

23、胁 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属地及有 关部门、单位报告。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 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 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 场危险品,防止次生危害的发生。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 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平安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 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4. 2. 2事发乡镇(街道)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 取措施控制事态开展,做好专业应急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向 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 救互救,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4. 2. 3事

24、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的决定 进行宣传发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 序。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 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 构报告平安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属地的指挥 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4. 2. 5在境内其他地区发生的涉及我区人员和机构的突发事-22- 件,根据需要,由区应急救助指挥部或由区应急办会同区应急 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在境外发生涉及我 区人员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由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牵 头,会同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市政 府外办及市

25、相关部门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4. 3分级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 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4. 3. 1分级响应原那么本区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 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分级标准,依照相关市级应 急预案规定执行。区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 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责任主体 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 级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对于事件本身比拟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 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26、。应急响应 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开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4. 3.2三级响应针对实际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 定突发事件的各类突出情况,由事发乡镇(街道)启动三级响 应,根据事态开展需要,区级主责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 援。4. 3. 3二级响应初判突发事件可能不会超过一般级别,或事态比拟简单、 危害或威胁范围较小时,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 事发乡镇(街道)负责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相关专 项指挥部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并任总指挥,成立由处置主责部 门牵头的现场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主责部门 或应

27、急处置队伍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4. 3. 4 一级响应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区委、区政府在二 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1)突发事件可能到达较大级别及以上;(2)需要协调其他区共同处置的情况;(3)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成立由区级处置主责 部门牵头的区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区级各相关力量开展具 体处置与救援行动,当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人员到达现场 并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后,区级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并纳 入市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4. 3. 5对于尚不能判定事件等级且未明确处置主责部门的突 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指定主责部

28、门,由该主责部门主要领导到 达现场指挥处置。-24-4. 4扩大响应当市委、市政府启动或成立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区委、区政府启动或 成立对应的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并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宣布全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依法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市 政府决定,由市政府按相关程序报批后实施。4. 5现场指挥部4. 5. 1现场指挥部组建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成立现场 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 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 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执行指挥应

29、由具有一定应急处置与救 援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可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宣传信 息组、治安交通组、事故调查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 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 式。4 . 5. 2现场指挥协调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 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由公安分局和属地负责治安管 控,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 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 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 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

30、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 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 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区级现场应急 处置工作。5 .5.3现场协同联动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 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 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 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 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 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 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 救护等各

31、项紧急处置工作。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 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 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 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 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 询。-26-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 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及时报 请区委、区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向事件 可能涉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 预警。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单位和属地,应主动向现场指 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

32、相关部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尽全力为 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政府 外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 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负责承办相关事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 报市政府外办等部门。现场指挥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 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4. 6处置措施4.6.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区相关专项指挥部、事 发属地、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 施:(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平安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 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

33、 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 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 关部门要保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平安送 达;(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 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 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 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储藏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 资、设备、设施;(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

34、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 的人员提供服务;(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 料等生活必需品;(8)依法从严惩办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 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9)依法从严惩办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 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10 )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11)撤除、迁移阻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 他障碍物等;(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28-4.6.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

35、,事发属地、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 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2)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 观察场所等;(3)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 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4)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 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 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 行管控;(6)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 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

36、(村) 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7 )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 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 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 加强健康管理;(8)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 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6. 3交通运输保障6.4 物资装备保障6.5 医疗卫生保障6.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6.7 资金保障6.8 法制保障7预案管理7. 1制订与备案7. 2应急演练7.3宣传与培训8附那么与附件8. 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8.2预案说明8. 3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8. 4怀柔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

37、架图9. 5怀柔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9)严格进出京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10)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9.4.3 社会平安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政法部门立即 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 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 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 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 端,控制事态开展;(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 燃

38、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 通信进行管控;(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 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5)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平安保 护;(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 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 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30-9.4.4 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 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 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相关保 障类应急预案,催促做好

39、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响联动机 制。4. 7社会发动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发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 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4. 7. 2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负责 全区社会发动,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团区委、区红十字 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社会发动工作。全区范围内 的突发事件社会发动,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局部小范围 内的社会发动,由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4. 8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4. 8.1信息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北京市及本区相关规 定,由区委宣传部会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进行管

40、理与协调。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事件处 置主责部门具体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 后,按照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要求,区委宣传部组织本区 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对于公共卫生、社会安 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 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开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 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开展的虚假信息。4. 8. 2舆论引导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收集、整理 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 题,予

41、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 清并发布准确信息,必要时提请市级相关部门协助应对。4. 9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 基本消除,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 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 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 应急结束信息。5恢复与重建5. 1善后处置5. 1.1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会同事发属地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 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启 动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42、。区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相关 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自然灾害、-32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平安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 计、核实和上报。5. 1.3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住房 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方案设计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事发属地负 责对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疫病 控制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并会同卫 生健康部门、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 城市管理、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基础 设施,事件处置主责部门

43、会同财政、开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 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方法,事发属地和相关部门做好征用补偿 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 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属地组织基层政 权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 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5. 2社会救助与抚恤5.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启动救助应急 响应,统筹做好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 恢复重建等相关救助工作,适当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 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受灾 人员的基本生活。5.1.2 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处置主责部

44、门会同应急 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对因 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 临时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在应急救助过程中,要特别对老、幼、病、残、孕及流浪乞讨 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5.1.3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民政部门、事件处置主责部门 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捐赠工作机制,依 法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 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

45、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 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 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 动。5.1.4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 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5.1.5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 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 作。5. 2. 6各属地、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救 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按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 有关政策给予必要的救助;民政部门按程序对见义勇为人员依 法确认;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因公牺牲者进 行认定和追

46、认为烈士。-34-3保险5.1.1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将损失情况通报保险 机构,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5.1.2 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 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5.1.3 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 平安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平安责任等保险。5. 4调查与评估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由相关法定调查机构或处置主 责部门牵头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 体情况组建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5. 4. 2一般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根据需要,由区

47、应急委自 行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结束 后,根据需要,由区应急委配合市处置主责部门开展应对工作 总结评估。5. 4. 3有关法律、法规或北京市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 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 5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5. 5.1区委、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 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 彰、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整 改。5. 5. 2存在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未按应急预案规 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不服从上级 党委政府统一指挥,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 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 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 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应急保障应急队伍保障6.1 .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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