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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内部审计工程质量控制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对内部审计工程的质量控制工作, 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工程质 量控制方法(试行)内部审计工程质量控制规程教育 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审计工程质量控制,是指学院审计 处为了确保内部审计工程质量,在实施审计工程时,对审计 工程立项、编制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收集审计证据、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审计档 案管理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第三条 审计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学院的有 关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程计划,报经学院批准后按计划进
2、行 审计;临时需要审计的工程,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审计 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执行。第四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工程的复杂程度,选派具有 承当该工程审计业务专门技术并与该工程审计业务无利害 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 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 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收 集、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 内部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第三十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 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审计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以及与 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第三十八条审计工
3、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要素:(一)审计工程名称;(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名称;(三)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五)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六)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七)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A)索引号及页次;(九)有关附件。第三十九条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 包括:(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10 -第四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做到审计 事项与证据相匹配,一事一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 编制多份审
4、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 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 底稿上予以注明。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分级复核制 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第四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以下事项进 行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程序是否有效执行;(三)事实是否清楚;(四)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可靠、充分;(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四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意见:(一)予以认可;(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充 分的审计
5、证据;(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11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程完成后,应及时 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第四章审计报告阶段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五条 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 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 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 件。第四十六条正式立项的审计工程经过实施必要的审计 程序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处在审计中发现值得关注 的重大事项,可以采取专题报告等方式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 告,并根据需要出具重大事项调查报告。第四十七条 审计报告包括:标题、编号、审计工程名 称、正文、签章、报告日期、其他等基本
6、要素。第四十八条 审计报告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概况:包括立项依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 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当确实无法按照内部审计准那么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时, 应在审计报告中陈述理由,并对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审计结论 和整个审计工程质量的影响作出必要的说明;(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程序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其内-12 -容应当包括.事实的现状;1 .事实应当遵照的标准;.事实与预定标准的差异;.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实在目前现状下产生的原因;2 .事
7、实在审计期间已经整改的有关情况。(四)审计评价: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 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承 担的责任。(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 理意见。(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 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第四十九条 审计报告只对所审计的事项作出审计评 价。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 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作审计评价。第五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 告。审计报告初稿
8、由审计组组长或者由其授权的审计组其他 成员起草。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审计组内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结 果进行必要的修改。编制审计报告应当充分表达审计报告的 质量要求。审计处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正式出具审计报 告。第五十一条 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 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并征求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必 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五十二条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 部征求意见时,同时应附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 内,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
9、部应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签署书面意见并签章;假设十日内未提出书面 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应由审计组长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 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予保存。第五十三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过必要的修改 后,应连同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应意见及时送 审计处负责人复核。第五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后,由审计组组长及审计处负责人进行 复核。第五十五条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复核, 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一)审计目标是否
10、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分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 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 有关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A)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 审计报告复核后,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形成正式审计报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出具审计结 果报告。第五十七条审计报告的发送范围主要限于学院内部, 通常可根据学院的一般要求和审计活动本身的性质来确定 发送对象。第五十八条审计组负责审计业
11、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 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第五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被 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 材料报送主管院领导审批。第六十条审计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 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和有关部门。第五章后续审计的质量控制第六十一条后续审计是指审计处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 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而 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审计处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安 排后续审计工作。第六十二条审计处在实施后续审计应当编制后续审计 方案,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基本因素:(一)审计意见和审
12、计建议的重要性;(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本钱;(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第六十三条 确定后续审计范围时,应当分析原有审计 建议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 发生变化,使原有审计建议不再适用时,应当对其进行必要 的修改。后续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6 -(一)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二)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第六十四条审计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对 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应当判断是否需 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以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第六十五条当被审计单位基于
13、本钱或其他考虑,决定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作出书面承诺时,审 计处负责人应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第六十六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后续审计执行过程和结 果,向学院主要负责人及被审计单位提交后续审计报告。后 续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检查时间、范围、 对象和方式等;(二)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三)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第六章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第六十七条 审计处建立了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内 部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和销毁等环节 的管理工作。具体的审计档案质量控制详见学院审计档案 管理方法。第七章审计工程质量控
14、制和责任第六十八条 审计工程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保证其审 计工程质量符合中国内部审计准那么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 制度、程序和方法;审计工程质量责任是指在实施审计过程 中,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主审)、审计处负责人。违 反审计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那么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承当 的相应责任。第六十九条审计处应当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以实 现以下目标:(一)保证内部审计活动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那么和本单 位内部审计工作手册的要求;(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效率及效果到达既定要求;(三)保证内部审计活动能够增加单位的价值,促进单 位实现目标。第七十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内部审计工 作质量控制与内部
15、审计工程质量控制两个方面,包括以下要 素:(一)审计质量责任;(二)审计职业道德;(三)审计人力资源;(四)审计业务执行;(五)审计质量监控。第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程负责人对审计工程质量负 责。内部审计工程质量控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审计工程的性质及复杂程度;(二)参与工程审计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三)其他因素。第七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程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措 施:(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工程审计方案;(二)监督审计实施过程(三)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第七十三条 审计处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 计组组长、审计处负责人等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第七十四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以下
16、事项承当责任:(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 现的;(二)未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那么和本规范的要求获取审 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第七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程的总体质量负 责,并对以下事项承当责任:(一)审计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 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要恪守职业道德, 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做到依法审
17、计、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第二章审计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第六条 本方法所称审计准备阶段一般包括审计工程立 项、制定审计方案、收集与审计工程相关的资料、送达审计 通知等。第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程前,应当编制审计工程 立项审批表。审计工程立项审批表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 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审计处负责人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 工程的性质、复杂性和时间限制,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选派 具有承当该工程专业胜任能力并与该工程审计业务无利害 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组长。第九条 审计工程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根据需要 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的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
18、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开展审前调查, 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以下基本情况:(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问题;(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 完整问题的;(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六)提出的纠正、处理建议不正确的;(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 的;(八)违反审计程序的。第七十六条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 工程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当责任。受委 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当相应责任。第七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 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以
19、下事项承当责任:(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 重后果的;(二)复核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审计报告等审计工程材 料中存在重要问题的;(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四)对审计报告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五)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中反映重要问题的。第七十八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外部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 机构开展审计。外部专家应当对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 结果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 性、合法性负责。第七十九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单位实施的审计工程情 况,参加相关机构的内部审计优秀工程评选。第八章附那么第八十条 本方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八十一条本方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原学 院内部审计工程质量控制方法(XX号)即行废止。-21.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及其目标;1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2 .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以往接受审计情况;.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前上任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职责范围及履职情况;1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决策制定执行情况;.被审计领
21、导干部任职期间财经政策执行与监督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勤政廉政情况;.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十一条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工程有关的以下资料:(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四)审计档案资料;(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二条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以下方式:(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二)查阅相关资料;(三)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 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四)其他方式。第十三条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 特殊情况下,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
22、第十四条审计组应当在进一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 其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并经审计处负责人审 定,重要的审计方案需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审计方案应当由 审计组组长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审计工程的名称;(三)审计目标;(四)重要性水平确实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 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七)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八)编制的日期;(九)其他有关内容。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所指审计目标是指对审计工程 进行审计所要完成的任务,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以下
23、 因素:(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二)学院及有关部门对审计工程的要求;(三)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十六条审计处负责人应对审计方案的以下事项进行 (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二)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七)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审计 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方案并报经审计处负责人 (一)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二)重要审计事项发
24、生变化;(三)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四)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五)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 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经 审计处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第十九条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审计工程名称;(二)审计依据、目标及范围;(三)审计时间;(四)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提供的资料和其 他必要的协助;(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六)审计承诺书;(七)审计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第三章审计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第二十条本方法所称审计实施阶段一般包括
25、召开审计 进点会、获取审计证据、运用审计方法、编制及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等。第二十一条 召开审计进点会时,审计组应当就本次审 计的目标、程序及要求,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 有关人员作必要的解释说明,并听取情况介绍,以增进对被 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了解,保证审计工作有效地进 行。第二十二条审计组需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 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必要时应当测试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有针 对性地获取审计证据,以此作为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 论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审计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书面证据、实物 证据、视听证据、电子证据、口头证据、
26、环境证据。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需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 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和学院内部 有关制度的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大影响的审计事项,必 须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作支持。其他审计事项的 查证过程和结果,应当附有审计证据或相关资料。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 虑以下基本因素:(一)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二)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三)本钱与效益的合理程度;(四)适当的抽样方法。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 证据时,可以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 计算、分析性程序等方法。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
27、审计事项 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 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 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 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 提供者等情况。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 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 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 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 成书面材料。第三十一条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 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 据的,
28、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 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和审计处负责人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 反映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可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家 对审计工程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审计 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引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 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 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第三十四条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 总的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 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 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拟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 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 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第三十五条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 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 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编制成书面材料,附在相 应的审计档案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