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 第1条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 权威理解与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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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权威理解与适用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 解释 理解与适用【江必新、刘贵祥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一书 第22-46页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8号第一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

2、债务利息,包括迟 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局部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 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局部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局部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条文理解】一、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之间的关系(一)概念辨析要明确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的关系,先要分清楚解释中出现的几个概念: 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局部债务利息。利息,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定义。从金融学上讲,利息是指在特定时期内使用货币或者 借来资金

3、所支付的代价,对货币资本而言,利息亦即指这种货币资本所有人所获得的报酬。 周大中:现代金融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0页。从法学上讲,利息是指使 用他人原本的对价,以原本数额及其存续期间,依一定比率,以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为给付的 一种法定孳息。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有关一般债 务利息的规定(如关于民间借贷的有关司法解释),适用于审判程序中的民商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 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局部债务利息两局部。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

4、所确定的利 息。如一份判决中判决债务人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 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加倍局部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加倍局部债务利息,就是学理上所称的“迟延履行利息”。 计算加倍局部债务利息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执行措施,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为讨论方便及与 约定俗成的叫法相统一,条文中的“加倍局部债务利息”在文中一般表述为“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不同于一般债务利息。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法律依据不同。迟延履行利 息是民事强制执行

5、措施之一,也是诉讼法赋予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其法律依据是民事 不是从“加倍”的角度去解释,而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作出了符合实践的规定。民 事诉讼法意见在制定时,对利率标准考虑过是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对“加倍”的理解 也考虑过是“一倍多还是多倍。并没有必然理解为贷款利率以及2倍。民事诉讼法意见 在制定时根据当时的经济情况确定了 2倍的贷款利率作为标准,而不是死板地从字面去理解 法律规定。而对于没有履行能力,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制定者认为可以降低计算迟延履行 利息的标准,也可以通过执行和解解决这一问题。参见马原主编: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 释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2009年的批复是对

6、民事诉讼法意见的完善, 是在民事诉讼法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解释。批复在制定时,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 经进行了一段时间,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法意见中的“银行最高贷款利率”有不同理解, 无法确定明确的标准,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便出台了批复。可见,解释并未改变法律规定,原来执行依据中没有利息,现在计算一定标准的利 息,这也是“加倍二确切地说,解释在利率标准方面只是根据实践情况对之前的司法解 释作了调整。这种调整也是根据执行工作的开展情况作出的。首先,在制定之前的解释时, 法院的执行措施和手段太少,在有限的措施中,就只能增加惩罚幅度来实现执行目标。像迟 延履行利息制度就只能提高计算的数额来催促被执行

7、人履行义务。而近年,随着最高法院各 项制度和措施的出台,这一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改变。限制高消费制度、网络查控机制、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具有很强的威慑力,成为打击“老赖”的力器。其次,解释规定的 迟延履行责任是严格责任,不问债务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只要其迟延履行了,其就应支付迟 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总体可以分两类,一类有履行能力(其中一局部是我们所称的“老赖”), 一类没有履行能力。这两类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都应承当迟延履行利息责任。而对于确无 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来说,即使令其承当更多的利息也难以实现债权,过高的利息反而成为 另一种“法律白条”,对债权人来说也没有任何意义。可能有这样一种疑问,为

8、什么解释 没有区分对待?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可以减少或者免除迟延履行利息。笔者认为,这种 想法很好,但是,如此规定,那么对有无履行能力的判断又会成为自由裁量的范围,解释 的作用就会被消解,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受到影响。因此,我们在 确定加倍局部利息幅度时就不能只考虑“下猛药”,应当各种情况兼顾,确定合理的利率标 准。而对“老赖”,我们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限制高消费制度等有针对性的措施,同 时,我们也在完善其他各项措施,这些都将使“老赖”无处可逃。第三,不能笼统地说根据解释计算的利息就肯定多或者少。有的案件的迟延履行期 间债务利息比之前规定计算的可能少一些,有的案件那么

9、可能多一些。因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的要素不光是利率,还与责任定性、计算构成和计算时间等要素有密切联系。首先,如前所 述,解释坚持了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是一项严格责任,这本身就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其 次,解释明确一般债务利息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方法计算,债权人的这局部利息就不会 减少,也不会出现执行阶段只计算加倍局部债务利息而不计算一般债务利息的情况。再次, 解释确定的计算期间有利于债权人。在有保全的案件中,解释明确为财产变价完成 之日而不是保全之日,这种计算期间远比以保全为截止时间的期间长。综上,解释严格依照法律作出了解释,对之前的规定进行了调整,解释有利于切 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本解释第1

10、条规定的计算方法,举例说明。例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 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 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X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X迟延履 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又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10000X 0.05 % X 60+10000 X 0.0175 % 义 60 = 405 元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

11、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 X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 10000X0.05% X 183 = 915元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11320元= 10000元+405元+ 915元)。例二: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 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 天数= 10000 X 0.0175 % * 6

12、0 = 105 元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 10000元+ 105元)。【有关数据】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数据来源: :/ 06181352694274852_.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 年 7 月。单位:年利率缺文件续上表【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节录)法释(2004)12号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 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

13、条规定内容的通 知 2007年2月7日法200719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落实当事人权利义 务告知制度”的要求,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 经研究决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的内容。现将在民事判决书中具体表述方式通知如下:一、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14、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二审判决作出改判的案件,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人了上述告知内容,均应在所有判项之 后另起一行写明第一条的告知内容。三、如一审判决已经写明上述告知内容,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可不再重复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节录)(2001年4月28日)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一般债务利息受合同法、金融法规等实体法约束。第二,性质 不同。执行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其目的

15、是催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计算方法和方式法定,具有强制性;一般债务利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表达意思自治原那么。第三,起算时间不同。迟延履行利息是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 届满时开始计算;一般债务利息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四,相关规定适用的范围 不同。有关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规范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而(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就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都包含哪些内容,对此, 我们有必要先理顺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按照是否确定一般债务利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 生效法律文书中有一般债务

16、利息内容的;另一类是生效法律文书没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 这样就产生了如何处理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之间的关系以及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 定一般债务利息时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如何处理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之间的关系,亦即生效法律文书中 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此,主要有四种意见:(1) 一般债务利息直接加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一 般债务利息的双倍计算。理由是:第一,这种计算方法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作文 义解释得出的。第二,这样计算既表达了合同自由原那么,又表达了责任法定原那么。第三,符 合当事人的预期利益,按照这种思路处

17、理,债务人清楚自己因为迟延履行将承当责任的大小, 债权人也将清楚获得补偿的多寡。(2)单一计算,即一般债务利息只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日,从届满之日起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倍的相关利率标准计算。 理由是:第一,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惩罚性执行 措施。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调整的债务期间是不同的,一般债务利息应只计算至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前,从届满之日起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第二,民事诉 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就是对迟延履行法律责任的明确,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至付清款项之 日均按一般债务利息计付与该条规定相冲突。将一般债务利息计

18、算延至实际清偿债务的日期, 实质上排斥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3)选择计算,即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 履行利息不能同时计算,可以考虑选择适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那么来处理。理由是:毕竟 法律文书明确了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在一般债务利息的利率超过2倍相关利率标准的情况 下,迟延履行利息采用2倍相关利率标准计算,反而低于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这样,一是对 债权人不公平,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会鼓励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甚至将应当 支付给债权人的金钱转手高利贷给他人,从中获取违法利益。因此,应选择两者较高的来执 行,即“就高不就低”。(4)并行计算,既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又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19、理由 是:第一,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般债务利息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予支持;迟延 履行利息是法定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应当适用。在同一案件的执行中,两者并不矛盾, 应该并行计算。第二,对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单一计算或选择计算,不符合法律规 定,更损害了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权威。况且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并行计算, 并未过分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第三,迟延履行利息一旦为法律所明确,法院只能依法裁判 和执行,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这样就消除了执行程序中的随意性。也有观点认为,并行计 算应当规定上限,这样不至于让债务人承当的利息过重。对于上限,有观点认为应当以4 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

20、准利率为限。解释采纳的是并行计算的方法。理由为:第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一般 债务利息的双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但存在不妥之处。一是迟延履行利息是一 种执行措施,表达出对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的惩罚以及对债权人的补偿。社会生活纷繁复杂, 一般债务利息的利率千差万别,直接加倍扩大了这种差异。这种差异导致法律对债务人的惩 罚不相同,对债权人的保护不一致,违反了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那么,有失公允。二 是此种方式计算的结果在局部情况下可能畸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 的假设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 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

21、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局部的利息不予保护J虽然迟延履行利息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性质完 全不同,但是,我们在确定迟延履行利息幅度的时候却可以参考该意见所确定的利息幅 度。如果直接加倍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就有可能远远超过4倍。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 务人应按约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被执行人利息,如果以该利率加倍,就是银行 贷款基准利率的8倍,对被执行人来说就过于沉重。第二,单一计算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的 原意。单一计算的结果,在有的情况下会低于一般债务利息的数额,起不到处分被执行人的 作用,违背了立法目的。第三,一般债务的利率高于2倍

22、相关标准利率的情况下选择计算一 般债务利息,选择计算在一定情况下也未表达法律的惩罚。第四,并行计算合理得当。之所 以并行计算,主要因为,迟延履行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有所不同,并行计算两种利息并不冲 突,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只不过,我们考虑到如果以2倍的相关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履行 利息,数额太高,而以1倍的相关利率标准计算相对缓和。第二个问题,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一般债务利息时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对此问题,大多数法院认为应当以2倍相关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我们认为,既然在生效 法律文书中有履行利息义务内容,迟延履行利息只以1倍相关利率标准计算,那么,在生效 法律文书没有利息给付内容的情况下也应当一致

23、,适用相同的利率计算。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以首先根据近十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平均值(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2倍计算,不再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如果该平均 值的2倍(日万分之三点五)低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那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 加上该平均值(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方式计算。此种计算方法与解释的规定不同。该方法不管生效法律文书有无支付一般债务利息 的内容,所有金钱给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利率最低为近十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平均值的2倍(日万分之三点五);在一般债务利息的利率高于日万分之三点五的情况下,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利率为一般债务利息的利率加上

24、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这种计算方法是一种最低保护的计算方法。我们认为,这种方法存在一些法理和实践上 的问题。第一,这种计算方法对债权的保护不平等。以2倍的相关利率标准作为确定如何“加倍” 的依据,会因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高低不同或者有无支付利息内容的不同而导致计算迟延履 行利息的标准不同。这违反了平等保护原那么,对当事人不公平。这一点在同一债务人负有不 同债务的情况下显得尤为突出。例如,甲未在三份判决分别指定的履行期间清偿债务。第一 份民事判决确定甲支付乙借款100万元,利息以日万分之三计算(该利率低于万分之三点五)。 计算所有利息时,以日万分之三点五计算。那么,甲因迟延履行而多承当的利息(迟延履行

25、 利息)的利率为日万分之零点五(多承当的利息为每日50元);第二份民事判决确定甲支付 丙借款100万元,利息以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该利率高于万分之三点五),那么以日万 分之六点七五计算利息(日万分之五加上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甲因迟延履行而多承当的利 息(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就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多承当的利息为每日175元);第三份 民事判决确定甲支付丁侵权损害赔偿100万元(没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那么,法院要求 甲因为迟延履行而多承当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就是日万分之三点五(多承当的利 息为每日350元)。可见,同一债务人甲,却因为三份判决的利息内容不同而支付不同的迟 延履行利息。法

26、院对相同的行为处以不同的利息惩罚,这对债务人及不同的债权人均不公平。这种计算方式也有解释不通之处。例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执行依据不会有支付 利息的内容。如果以本解释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理解为“加倍”。而直接以2倍的 相关利率标准计算,无法很好地解释执行依据没有利息却要直接以2倍相关利率计算的问题。第二,该种计算方式比拟复杂,实践操作非常繁琐。首先,法院在执行时需要以2倍的 相关利率标准(日万分之三点五)进行比拟,比拟的过程中又有很多模糊和不确定的地方。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甲乙约定,甲交付货物后乙应当支付货款,如果乙不支付,乙应当承 担逾期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违约,未支付货款,法

27、院判决乙支付货款及截至货款付清之 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该违约金是否要与2倍的利率标准进行比拟? 如果比拟,就是把违约金等同于利息,明显混淆了违约金与利息的本质区别;如果不比拟, 应当是违约金与迟延履行利息各自计算,这样,违约金加上2倍的相关利率标准,就是日万 分之八点五,数额畸高。其次,这种计算方式没有明确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之间的 关系。迟延履行利息不同于一般债务利息,其在局部情况下应当扣除计算期间,此时是全部 利息都扣除计算期间还是只对一般债务利息数额之外的利息扣除计算期间,也并不明确。总之,无论生效法律文书有无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无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般债务利

28、息的多寡,迟延履行利息采用统一的计算标准最为妥当。为比拟各种算法,我们举例说明。例:某一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四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张三于本判 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四自2010年5月1日(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 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 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张三 承当。”该判决于2011年1月4日生效,法院在2011年3月

29、4日执行完毕。各种算法对照 表缺文件二、迟延履行利息率(-)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存款先大额长期、后小额短期的基本 步骤,逐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调控和引导市 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1993年,党的十四大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利率改革的长远目标是: 建立以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调控核心,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各种利 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的市场利率管理体系。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 业拆借利率,1997年6月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1998年8月

30、,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首次进行了市场化发债,1999年10月,国债发行也开始采用市场招标形式,从而 实现了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的市场化。19981999年人民银行 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 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 1.7,农村信用 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 2,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 大小分别制定。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 浮幅度扩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变。在扩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

31、款利率浮动区间的 同时,推出放开人民币各项贷款的计、结息方式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上限等其他配套措 施。2013年7月20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 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那么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 倍的上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商业原那么自主确定对客户的贷款利率。详见2013年7月19 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完 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指导信贷市场产品定价,2013年10月25日,贷款基础利率 (LoanPrime Rate,简称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二)

32、现行两种主要指导性利率1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以位于上海 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 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 率。目前,对社会公布的Shibor品种包括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 月及1年。Shibo报价银行团现由18家商业银行组成。报价银行是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或外汇市场 做市商,在中国货币市场上人民币交易相对活跃、信息披露比拟充分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33、成立Shibor工作小组,依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实施准那么确定和调整报 价银行团成员、监督和管理Shibo:运行、规范报价行与指定发布人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Shibo:的报价计算和信息发布。每个交易日根据各报价 行的报价,剔除最高、最低各4家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后,得出每一期限品 种的 Shiboro2 .贷款基础利率贷款基础利率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其他贷款利率可在此基础上 加减点生成。贷款基础利率的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是在报价行自主报出本行贷款基础利率的 基础上,指定发布人对报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形成报价行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

34、率并 对外予以公布。运行初期向社会公布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有关贷款基础利率行情、贷款 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规那么等相关信息可登录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 ( shibor.org) 查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贷款基础利率的指定发布人。首批报价行共9家。每个工作 日在各报价行报出本行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剔除最高、最低各1家报价后,将剩余报价 作为有效报价,以各有效报价行上季度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占所有有效报价行上季度末人 民币各项贷款总余额的比重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出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 于每个工作日通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对外公布。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将按年对报 价行

35、的报价质量进行监督评估,促进提升贷款基础利率的基准性和公信力。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作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上海 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机制在信贷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和扩充,有利于强化金融市场 基准利率体系建设,促进定价基准由中央银行确定向市场决定的平稳过渡;有利于提高金融 机构信贷产品定价效率和透明度,增强自主定价能力;有利于减少非理性定价行为,维护信 贷市场公平有序的定价秩序;有利于完善中央银行利率调控机制,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改革奠定制度基础。为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平稳有序推进,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后, 人民银行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公

36、布贷款基准利率,以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并 为贷款基础利率的培育和完善提供过渡期。(三)解释规定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的解释将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挂钩。考虑到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开展以及实现利息计算的便捷科学,解释改变了以往规定的做法,不 再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而是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作为利率标准。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是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日利率。该利率是以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1)近十年是指2003年10月1日至 2013年10月1日期间。(2)以十年期间的所有档次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出 年利率的

37、平均值,再以该年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该数值具有稳定性。本解释采纳的 日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6.39%,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施行的人民币贷款基准 利率,35年(含5年)贷款基准利率为6.40%, 6个月以内(含6个月)5.60%; 6个月 1年(含1年)6.00%; 13年(含3年)6.15%: 35年(含5年)6.40%; 5年以上6.55%。 解释采纳的利率与上述利率基本一致。使用日利率的概念,使当事人一目了然,也便于 计算。关于利息率,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第一,利率标准为什么使用固定利率而不是使用可以变动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我们在起草本解释之初一直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38、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利率 标准。但在此期间,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2013年10月25日,贷款基础利率 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为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平稳有序推进,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 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后,人民银行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以引导金融 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并为贷款基础利率的培育和完善提供过渡期。从长远看,中国人民 银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而现阶段的贷款基础利率又不完善,我们认为较为妥当的 方法就是使用固定利率。而从国外立法看,有的国家计算判决之债的利息采用的也是固定利 率。在此情况下,解释参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以每日固定比例计收滞纳金的做法。 税

39、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万分之五的滞纳金J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 行利息都是对义务人迟延履行法定义务所科处的惩罚,唯一不同之处在于获得的主体不同, 一个为行政管理机关,一个为民事债权人。第二,解释为什么使用1倍的利率标准,而不是2倍的利率标准。法律没有规定计算利息,却要以2倍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 这个“2倍”是从何而来呢。我们有必要考察当时解释的有关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中使用了 “加倍” 一词

40、,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 “加倍”有两种用法:一种作动词用,为“增加跟原有数量相等的数量”;另一种作副词用, ”表示程度比原来深得多北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618页。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最早将“加倍”解释为2倍利率标准是民事诉讼法意见。虽然, 将“加倍”规定为2倍利率标准计算,但是,解释者却没有从“增加跟原有数量相等的数量” 的角度去解释。这在当时制定者撰写的有关材料中可以找到依据。制定者在解释法律规定的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考虑“具体标准是什么,即加倍是指增加一倍多 还是多倍”。参见马原主编: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释疑,中

41、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 第193页。民事诉讼法意见之所以以2倍的利率标准计算,是因为解释者考虑到,“追 究迟延履行责任的目的在于迫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而在当时民间利率大大高于银 行利率的情况下,仅按储蓄存款利息计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显然不利于制约债务人,保 护债权人。即便按贷款利率计付,目前也不一定能对债务人起到实际制约作用,只是考虑到 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可以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参见马原主编: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 释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193页。而考察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1991年民事诉讼法确立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时,我国 刚刚渡过了一个通货膨胀时期,本世纪开始之前,我国建

42、国以来有过四次较大的通货膨胀, 第一次是建国初期通货膨胀;第二次是19591961年的通货膨胀;第三次是19881989 年的通货膨胀;第四次是19931995年的通货膨胀。参见燕小青:治理通货膨胀的金融 对策初探,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5年9月30日。当时的执行手段也较 为匮乏,没有更好的威慑机制,考虑到当时的贷款利率缺乏以制约当事人,民事诉讼法意见便以2倍的贷款利率为标准,给被执行人施加经济上的压力, 以期解决执行难题。民事诉讼法意见从社会实际出发解释“加倍”,并没有拘泥于“加倍” 一词的第一 种字面解释。这种做法摒弃了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为我们制定解释时所借鉴。第三,在没有支

43、付一般债务利息的案件中,解释的利率标准能否补偿债权人的利息 损失。我们认为,解释的利率标准基本上能够补偿债权人的利息损失。对于何种利息能够 补偿债权人的损失,我们在制定解释时考察了有关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不限于民事法律 中的规定,还包括行政法律中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对债权人的金钱债权明确了一定标准 的利息给付义务,而按照这些标准计算利息的作用便是补偿债权人相应的损失。这些标准, 分为以下两大类:(1)规定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作为补偿的:认股人可以获得的利息:发行的股份超 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 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

44、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 法第89条第2款。股票、证券发行失败,债权人获得的利息:证券已经发行尚未上市 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股票发行失败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返还证券持有人或者股票认购人;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 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证券法第26条、第35条、第 188条。基金募集失败,投资人可获得的利息: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

45、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1条、第128条。多缴税款, 纳税人可获得的利息、: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 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国家赔偿中的利息补偿: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 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国家赔偿法第36条。(2)规定以银行贷款利息作为补偿的:民间借贷: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 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 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

46、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 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 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6条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 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 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局部除外;当事

47、人对欠 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6条、第条。海事赔偿责任: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 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法律规定的限额,加上自责任产 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相应的利息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 款基准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48、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假设干规定第 21条。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 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可见,在这些法定利率标准中主要以存款利率或者贷款利率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解释适用的利息率基本与贷款利率相近而高于存款利率,在没有一般债务利息的情况下 也能够补偿债权人的利息损失。第四,解释能否赋予执行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调研时,局部法院建议,相关规定应当表达原那么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迟延履行利息计算 是原那么性十分强的工作,同时也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灵活性很大的事项,需要司法解释作出相 应的原那么性规定,也需要司法解释给执行人员留下足够的空间,以解决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可否制定一个迟延履行利息的幅度,比方13倍,这样便于法院根据案件的 实际情况以及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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