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86394175 上传时间:2023-04-14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0.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docx(1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广州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工作,依据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市、区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 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 目许可以及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在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 由市结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审批;在区规划部门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结建人防主管部 门负责人防审批。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监督管理的标志性重点工程以 及市级人防部门审批过的历史项目,原则上由市结建人防 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审批。第四条市区两级

2、结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广州市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开展审批工作,实行全流程网 办。第二章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并联审批。因特殊情况无法并联审批 的项目,可单独受理。(四)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五)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 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六)同一规划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500平 方米的;(七)地下室平时功能为风、水、电等设备用房或者 不进人的全自动机动车库,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对申请易地建设的,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应严格审

3、批, 不得扩大范围或变通执行,不得以缴代建。对于建设单位 以“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适合修建防空地下室”作 为申请易地建设理由的,应依据地质勘察、设计评估报告 判断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第十五条对于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 建设单位可选择承诺办理,承诺时限为非税收入缴款告知 书开具日期起60个自然日内。建设单位提交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缴费承诺书后,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出具关 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建设单位可凭此 通知先行办理其它建设手续。建设单位在承诺时限内缴交 易地建设费的,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意见书。如到期后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缴交易地建设费,结建

4、人防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依法缴交,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六条涉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现行规定 如下:(一)住房类项目(含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 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农村新建及翻建自 用住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房等)1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 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0) 474号)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 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 意见(国发2007) 24号)第十六条规定:廉租住房和

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金。3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 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 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八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府性基金。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 45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对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 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 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政

6、府性基金。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2) 22号)规定:对依法利用农村 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 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6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 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 通知(国办发(19919号)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 置的住房建设,各地应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 配套以及人防、绿化等费用,并不得向其集资和摊派其它 费用。7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市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民用 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

7、室易地建设费:廉租住 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予 以免收。(二)教育类项目(含幼儿园、学校等)1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 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0) 474号)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幼儿园、学校教 学楼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 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 103 号)规定: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 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8、应予以免收。3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人防办、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 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7) 799号)规定:城市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学校教学楼属于民用 建筑范畴,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应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用。学校新投资建设包括教室、 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以 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符合国家计 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 474号)中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 规定。4 .广

9、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市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民用 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幼儿 园、学校教学楼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的校舍 安全工程,予以免收。(三)养老类项目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1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 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0) 474号)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 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2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 35号)规定:非营利性养

10、老机构建设要免 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 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77号) 规定: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 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 收费。4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 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员会 民政 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第76号)规定:用于提 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

11、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市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民用 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院 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 取。(四)涉企项目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 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 89号)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省级收入部分。即企业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 按现行收费标准下调8%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五)其他(临时民用建筑、危房翻新改造项目、灾 后修复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等)1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 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12、 (计价格2000) 474号)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 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 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 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费。3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市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

13、民用 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临时民 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 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 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上述收费优惠项目重叠的,按合并后最优惠政策执 行。国家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新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四章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七条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在补办人防验 收手续时,如无法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可单独受理。第十八条办理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结建人 防主管部门应当对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和广州 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记

14、录册,复核防空地下室 应建面积。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中总建筑面积 以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记录册为准。.第十九条因地质、地形等客观原因,竣工验收的防空 地下室面积未能达到核定的应建面积,且确实无法原址扩 建、补建的项目,经结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 位可以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第二十条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意见,填写防空地下室坐标时,应取防空地下室 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中心点位坐标或序号1坐标。.第二十一条对于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包含多栋 单体建筑,而防空地下室统筹建设在部分建筑地下的情 形,当其中某栋单体建筑申请联合验收时,若统筹修建的 防空地

15、下室暂不具备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可在联合验收中 选择人防备案承诺办理,需提供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 原因和具体完成时间)、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防空 地下室施工计划等资料,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对相关资料确 认后,可先行通过本次联合验收人防事项。第二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统筹建设的项目,最后一批单 体建筑联合验收时,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建设 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记录册,对项目所有单体建筑应 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行复核,对防空地下室建设情况进行 核查。.第二十三条对于有可能影响到既有防空地下室使用效 能的装修装饰、增设电梯、充电设施安装、设备设施改造 等项目,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防止破坏防空地

16、下室主体结构和使用效能。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L各类民用建筑典型建筑形式列表附件2:各类型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表第六条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以及涉及人民防空工 程的改建,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一)项目建筑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内;(二)项目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建设用地;(三)建筑属于民用建筑;(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省发展 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 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 办202027号)中有该类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标 准。,第七条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

17、房及其配套设施以 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以下情形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 范围:(一)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二)独立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 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区域机房等公用设施用房 项目,明显无法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三)临时建筑项目;(四)危房原状修复项目;(五)连廊(含空中连廊、檐廊、挑廊等);(六)民用构筑物(如电视塔(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塔)等);(七)位于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 标区以外区域、单栋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 下、10层(不含)以下且基础埋深小于3米(不含)的非 居民住宅项目。(各类民用建筑的典型建筑形

18、式详见附件1).第八条工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 用房两部分,生产性用房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非 生产性用房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建筑定性以发改、 规划等部门的立项、规划批准文件为准,并结合建筑物的 实际用途界定。(一)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 施,包括生产车间以及生产制造监控(信息)用房和机 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门卫 室、配电房、水泵房、蒸汽房、厂房附属仓库(指厂区内 的用于生产过程中储存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等 生产性的配套用房,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二)单独修建的垃圾处理车间、变电站配电用房、 加气站、加油站、充电站、

19、污水处理厂车间、厂区污水处 理站、屠宰场、动物饲养场、植物培育室和汽车、飞机、 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车间,以及单独修建的一层或多层地 面机械停车库等类生产性建筑及其配套设施,不列入修建 防空地下室范围。(三)工业构筑物(如冷却塔、观测塔、烟囱、烟 道、井架、井塔、筒仓、栈桥、架空索道、装卸平台、槽 仓、地道等),水工构筑物(如沟、池、沉井、水塔 等),以及钢结构厂房使用功能改变且不增加面积的改造 项目,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四)工业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销 售展厅和办公会议用房等属于非生产性用房,列入修建防 空地下室范围。(五)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复合型建筑,仅将非生产性 用房部分

20、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六)使用功能改变为民用建筑的旧厂房改造项目, 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第九条物流建筑群中的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 它配套设施中的“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 筑”等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经 批准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物流建筑群中的物流建筑、场坪、辅助生产设施、交 通和运输设施、其它配套设施中的“公共加油站”、“消 防站及执勤点”暂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第十条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以及涉及人民防空工程 的改建,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建筑物 的层数及栋数,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或方案图 为依据。(一)10层(含)

21、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 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 面积。(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 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 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三)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 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分以下两种情形:1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简 称“四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 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 .位于四区区域以外的项目,非居民住宅不用修建防 空地下室,居民住宅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防 空地下室面积。(四)局部基

22、础埋深大于3米(含)的9层(含)以 下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以下两部分之和:1 .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部分:取相应的地面首层建筑面积。2 .基础埋深小于3米部分:取相应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o(五)对于沿山坡而建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 室外地坪面设计标高不一致且局部基础埋深小于3米时, 难以满足防空地下室全埋要求的,按照相应地面总建筑面 积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对于难以满足防空地下 室全埋要求的,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有关政策和 工程勘察、设计评估报告进行现场核查,判断是否符合易 地建设条件。(六)首层为架空层的民用建筑,其首层建筑面积按 照首层结构外围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23、。雨棚、挑檐等无围护 结构的投影面积不计算入内。建筑物首层面积无法按上述 方法计算的,则按建筑基底面积确定首层建筑面积。(七)对于扩建以及涉及人民防空工程改建的民用建 筑,如不涉及到基础变化的,按照新增建筑面积的5%计算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八)工业用地上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复合型建 筑,按照非生产性用房部分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 防空地下室面积。(各类型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对于同一规划项目的各类民用建筑,可以统筹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统筹建设的项目或应建防空地下 室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应当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配

24、套。结建 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进行审核后,出具防 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作为规划范围内的各单体民用建 筑并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人防批文,各单体民用建 筑可不再单独办理人防报建手续。(一)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遵循同步建设的 原则,对于分期建设的同一规划项目,应当在各期同步建 设相应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前期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 在后期建设中抵扣。(二)确实无法同期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符合易 地建设条件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 的,建设单位可采取事先承诺的方式,申请在后期统筹建 设,承诺时限不超过5年(自承诺之日起至防空地下室验 收备案完成),同时应在人防规划中明确

25、防空地下室具体 修建地点和修建时限。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了解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落实情况,对于采用事先承诺方式 的,要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承诺。对不履行承诺的,要依法 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各类人民防空工程配置原则如下:(一)街道级指挥所:按居住人口每5万人设置一座。原则上一个街(镇)配一个街道级指挥所,可设置在 大型居住区内。(二)医疗救护工程:1 .结合城市新建、改扩建的医疗设施同步建设。中心 医院结合综合医院修建;急救医院结合专科医院修建;医 疗救护站结合社区卫生院或居住区的医疗服务站修建。2 .结合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大型居 住区配建。(三)防空专业队工程

26、:1 .结合负有组建群众防空组织义务的部门和单位新建 公共建筑项目同步建设。2 .结合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区域配 建。3 .专业队装备(车辆)掩蔽部不宜单独设置,应与专 业队队员掩蔽部合并设置。(四)人员掩蔽工程:区级(含)以上行政机关和城 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 济目标单位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结合修建一等人员掩蔽 所;其它民用建筑项目,结合修建二等人员掩蔽所。(五)物资库工程: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3万平 方米(含)且满足本区域人员掩蔽需求的情况下可以设置 战时物资库。(六)区域电站: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5000平方 米时(含)应设置。在同一建设区

27、域内有多个防空地下 室、单个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时,需累 加计算设置人防电站。(七)对于居住类项目,配置战时功能时应首先满足 人员掩蔽和医疗救护需求,在满足人员掩蔽和医疗救护需 求的前提下,可以配置其它战时功能。第三章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第十三条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并联审批。因特殊情况无法并联 审批的项目,可单独受理。,第十四条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结建人防主管部 门可以批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一)除第十条第(一)项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总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二)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 (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三)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 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