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中管辖规则的确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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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中管辖规则的确立目录1 .引言2.追偿权纠纷案的案例引申21. 1.案例一: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22. 2.案例二:要求向王某追偿债务3.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的认定路径31. 1.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的基本模式梳理43. 2.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管辖认定的理论分析53. 2. 1.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管辖应当参照合同纠纷53. 2. 2.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不必然适用于追偿权纠纷63. 2. 3. “多重约定管辖”情形下,应当依据管辖条款是否对担保人具有约束力确定管辖63. 3.四种追偿权纠纷模式的管辖认定路径分析83. 3. 1.第一种模式: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2、法院管辖83. 3. 2.第二种模式:按照合同纠纷一般规则确定93.3.3.第三种模式:依据借款担保合同确定管辖93. 3. 4.第四种模式:依据借款担保合同确定管辖93. 4.生效判决中的担保人代偿债务后向债务人追偿的管辖认定问题探讨94.担保后产生的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04. 1.案件简述104. 1. 1.不同观点104. 1.2.最高院观点115. 1.3.以下是相关法院的判例114. 2.案情114. 2. 1.二审法际均支持了魏小伟的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军代朱东东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114. 3.法院认为125.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管辖规则的确立125.1.

3、 主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关于争议管辖的约定,并不能作为确定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的依据125. 2.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追偿权纠纷宜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 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29日法经1992121 号),“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 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 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 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

4、人应承担的 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也就是说,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是确定 的,那么担保人应当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 没有确定的,那么担保人应当仍按照上文中阐释的管辖规则起诉。4.担保后产生的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4.1. 案件简述张三向李四借款20万元,由王五提供了担保,并约定了还款时间。然而 期满后张三未能还款,于是李四将张三及担保人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还 款,王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支持了李四的诉讼请求。在案件执行过程 中,由于张三无力还款,王五偿还了欠

5、款和利息。之后,王五诉至原审法院, 行使追偿权,要求张三偿还自己支付给李四的20万元。张三提出管辖异议。那么,原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4. 1. 1.不同观点检索发现有文章描述了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应按主合同确定管辖;也 有观点认为担保权纠纷为另一法律关系,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或合同履行地 法院进行管辖。江苏高院民二庭2017年11月关于商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若干疑难问题的 解答6:问:担保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答:担保追偿法律关系与主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一并提起诉讼 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并不适用

6、于担保追偿权纠纷。担保 追偿权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案件管辖。4. 1.2.最高院观点尽管上述观点各有道理,但是,早在1992年,最高院已经就此作出过相 关规定,并且明确了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 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法经 1992121号)规定,连带责任人偿还债务进行追偿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 进行管辖。在最高院(2018)最高法执监240号裁判中,最高院进一步明确 了上述观点。4.1.3.以下是相关法院的判例陈某军与朱东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2.案情原告陈某军诉称:2017年11月27日,陈某军与朱东东签订安

7、全协议 书,约定陈某军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 地环科中路1号的拆装工程转包给朱东东,同时约定朱东东对所承包的工程项 目的施工安全包括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及施工现场的建筑物及财产安全负完全 责任,如因朱东东方原因发生火灾及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朱 东东承担全部责任,与陈某军无关。2017年12月3日在施工过程中因墙体倒塌导致朱东东雇佣的人员魏小伟 坠落砸伤。魏小伟被送往医院救治,陈某军代朱东东向魏小伟支付医疗费138 648. 42 元。后魏小伟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东东对于魏小伟的各项损失

8、承担70%的赔偿 责任,扣除陈某军垫付的医疗费外,朱东东应再赔偿魏小伟医疗费、残疾赔偿 金等共计377120. 2元,案件受理费由朱东东负担3478元,陈某军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4. 2.1.二审法际均支持了魏小伟的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 陈某军代朱东东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陈某军就向魏小伟支付款项问题多次与朱东东协商未果,现陈某军诉至法 院,请求依法判令朱东东给付陈某军垫付的医疗费、赔偿款、案件受理费、执 行费等共计524855. 42元;并承担利息和诉讼费。被告朱东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追偿权 纠纷,与原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不同法律关系。故本案由通州

9、法院管辖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管辖。4. 3.法院认为陈某军依据其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向作为主债务人 的朱东东追偿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 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法经 1992121号)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 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 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法院最后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确认了原审法院的管辖权。5 .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管辖规则的确立管辖的确定性,有利于法院司法事权行使,也有利于及

10、时处置当事人的管 辖权争议。通过对比上述两个案件的裁判思路,笔者认为,在保证人追偿权纠 纷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上,可探索明确如下规则:5.1. 主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关于争议管辖的约定,并不能作为确 定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 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主合同与保证合同为主从合同关 系。实践中,保证关系也体现出多样性,有时体现为三方协议,如借款合同中 有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同时签字的合同,如案例二;有时体现为借款合 同、保证合同等几份分立的合同,如案例一。但归根到底,保证合同所确立的 法律关系系债权人与保证人(保证合

11、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的 是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的单务合同行为。但是,在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一般而 言,主合同或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协议管辖法院,仅是对履行主合同或保证合同 过程中产生纠纷时所确定的协议选择法院,并不会涉及追偿权纠纷的协议管 辖。将主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适用于保证人的追偿权之诉,有违 合同相对性原则。理论上也有这样的认识,“借款担保合同中就借款合同和担 保合同纠纷的主管和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能拘束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从司法实 践来看,也有同样的意见,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保证合同纠纷案件 管辖确定的通知(试行)第七条作出了类似规定:

12、“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追 偿权的,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不能作为保证责任追偿权纠纷的管辖依 据。”需要说明的是,在主合同及保证合同分立的情形,往往不会直接涉及保证 人与债务人的追偿权约定;而在有三方协议的情形,则要考量保证人与债务人 之间有无关于追偿权管辖的约定,若有约定,就应遵从相关约定。对此,上述 两个案例也都有所体现。5. 2.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追偿权纠纷宜适用 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到,在确定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时,案 例一采取的方式是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辖,而追偿权纠纷一般都是要求支付款项,

13、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接收货币 一方即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被告 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案例二采取的方式是按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支持案例一做法的主要论据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保证 责任后,取得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其提起的追偿诉讼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协 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而且,追偿权为债权请求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 “追偿权纠纷”作为三级案由,设在“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的“合同 纠纷”项下。追偿权纠纷被视为“合同纠纷”,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 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此问题,笔者

14、认为,窠例一的做法有不合理之处,而案例二的做法更 合理,也更具可操作性。保证人追偿权纠纷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第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关于合同纠纷管辖规则条款中的合同纠纷应 为狭义的合同纠纷,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具体的合同约定。追偿权纠纷发生 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要看两者之间是否有关于追偿的合同约定,若无具体 关于追偿权行使的约定,就不应适用主合同或保证合同来确定管辖。第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是相 对于侵权、婚姻家庭、物权等一级案由而言的广义合同纠纷。将追偿权纠纷列 在合同、准合同纠纷大类别的纠纷之下,并不能得出追偿权纠纷直接适用

15、合同 纠纷管辖条款的结论。第三,保证人追偿权系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保证人是依据民法典等关于 保证追偿条款的规定而享有的要求债务人偿还代偿债务的权利,无须再从保证 合同的原因关系中寻找请求权基础。保证人行使的追偿权,一般情况下并非基 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非当事人合意之物,故追偿权纠纷也不同于一般的 合同纠纷。而且,笔者认为,“保证人追偿权”不属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 管理等典型债务,是“非典型之债”中的一个具体样态,不能直接适用民事诉 讼法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 地)等管辖地的认定规则。类似的“非典型之债”,如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债 权人撤销权

16、诉讼等,都曾由司法解释明确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予借鉴。综上,保证人与债务人非保证合同当事人,不能适用保证合同的管辖约定 条款;保证人与债务人间若无关于追偿行使的合同约定,直接适用合同纠纷管 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保证人追偿权纠纷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即 适用“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引言保证人追偿权,学说上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保证 人在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或者说,其享有 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七百条是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直接规定:“保证人承担保

17、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 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 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 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 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但是,在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上,是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 住所地(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还是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由合同履行地或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目前尚无明确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司法实践中也有不 同做法。而诉讼管辖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首要程序,管辖规则是否

18、明确将 在客观上影响诉讼效率,也影响当事人的实际权益。笔者尝试从实际案例引 入,对此问题进行探析。2 .追偿权纠纷案的案例引申2.1. 案例一: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中,原告基于保证 责任代被告偿还债权人借款后,选择在被告住所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代偿 软 o被告住所地法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保证人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义 务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其提起的追偿诉讼应当按保证 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案件管辖。涉案保证合同约定,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 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因此将该案移送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债权人 住所地法院不认同该意见

19、,遂产生争议,后将该案管辖权异议报请上级法院。 上级法院认为,木案系发生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纠纷,债务人非保 证合同当事人,保证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对本案当事人不具约束力。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 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作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案 件,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后裁定该案由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2.2. 案例二:要求向王某追偿债务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案中,原告(担保人)与被 告(借款人)及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居间服务协议,因被告未履行还 款义务,原告将代偿款转至出借人,履行

20、了担保责任。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 起诉,要求向王某追偿债务。被告住所地法院认为,涉案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因本协议的签订或履 行而引起的争议,各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事项向甲 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裁定将案件移送约定的甲方住所地(即原告 住所地)法院。后两地法院因管辖权产生争议,报请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认 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涉案居间服务合同未对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担保 责任后的追偿事宜进行明确约定,追偿权纠纷不属于因上述两份合同签订或履 行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故本案不能依据居间服务合同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法 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后

21、 裁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见,上述两案的案情基本类似,但在最后确定管辖法院上,采用不同的 处理思路与方式。3 .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的认定路径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 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 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 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目前,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追偿权 纠纷的管辖;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在确定管辖法院时也存在争议。3.1. 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的基本模式梳理在讨论如何确定担保责任追偿权管辖法院之前,我们先整理一下

22、担保责任 追偿权纠纷几种常见的模式。假设A为债权人、B为债务人、C为担保人、D为反担保人:第一种模式:A、B、C签订借款担保合同,B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C代B向A还款后又向B进行追偿,具体如图1:C (担保人)却乎汤律师法律召询A (债权人) B (债务人)B (债务人)图1A、B、C签订借款担保合同,B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C代B向A还款后又向B进行第二种模式:A与B签订借款合同,随后C与A签订担保合同为 B提供担保,B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C代B向A还款后又向B进行追偿,具 体如图2:A (债权人)C (担保人) 知于心图2 A与B签订借款合同,随后C与A签订担保合同为B提供担保,B到期未履行

23、还款义务,C代B向A还款后又向B进行追偿第三种模式:第三种是在第一种和第二种的基础上,B与C又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具体如图3:图3第三种是在第一种和第二种的基础上,B与C又签订了反担保合同 第四种模式:第四种是在第一种和第二种的基础上,B委托其他人D与C又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以保障C追偿权的实现,具体如图4:A (债权人) B (债务人)c (担保人)知乐促理用a-图4第四种是在第一种和第二种的基础上,B委托其他人D与C又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以保障C追偿权的实现3. 2.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管辖认定的理论分析3.2.1 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管辖应当参照合同纠纷在确定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时,应当参照适

24、用关于合同纠纷的 管辖规则,但不能将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简单地等同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 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追偿权纠纷则发生在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 担保责任后,此时担保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完结,担保人依据法律规定转 而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也即,追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所取得的,而非基于当事 人之间相互意思表示一致产生的。不过,追偿权的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争议标的一般为给付货币,这又符 合大多数双务合同的特点。因此,从追偿权产生的原因及其性质来看,将其参 照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具有一定合理性。3. 2. 2.主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约定管辖

25、条款不必然适用于追偿权 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 的,从其约定。如果担保人和债务人就行使追偿权书面约定管辖的话,那么在 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但是,如果担保人和债务人就行使追偿权未约定的管辖的话,是否依据主 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呢?法律或司法解释未对上述问题作出 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从追偿权的产生方式来看,其与担保合同及主债务合同密 切相关。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债务合同,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基于主合同和担保合 同而产生的,因债务人未履行主合同,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向债务人追 偿而产生的纠纷,应当根据债

26、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所以可以适 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这种观点有一定合理性,不过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担保人不是主合 同的一方或者担保人请求的对象不属于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的一方,那么主合同 或担保合同的管辖条款就不一定适用于追偿权纠纷。在(2018)最高法民辖173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系发生 在涉案借款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三被告均非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 款对本案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能据此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类似案例还有吉林中院作出的(2018)吉02民辖终25号民事裁定书等。江 苏高

27、院民二庭于2017年11月作出的关于商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若干疑难问题 的解答中也表明,担保追偿法律关系与主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分属不同 法律关系,担保追偿权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案件管辖。3. 2. 3. “多重约定管辖”情形下,应当依据管辖条款是否对担 保人具有约束力确定管辖实务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多重约定管辖”的情况,例如,主债权债 务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反担保合同中均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在确定 管辖时,需要就其适用的优先性进行认定。首先,根据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 同,主合同和担

28、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应当基于此规则确定追偿权纠纷的管辖,对此,笔者 认为值得商榷。原因在于,上述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在债权人提起诉讼时,主合 同与担保合同存在“多重约定管辖”的情况。协议管辖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一方又是担保合同的一方,两种合同的协议管辖条 款对其都具有效力,在债权人同时对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时,如果选择管 辖的法院不一致,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这是贯彻主从合同的原则。但在担保人起诉债务人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关 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双方,而不能约束第三人。如果担保人不

29、是 主合同的一方,那么主合同管辖条款就不会对其产生约束力,因此不能按照主 合同确定管辖。在(2019)最高法民辖终220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系保 证人东方财信公司履行案涉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代债务人 滨侨投资公司偿还部分贷款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后提起的追偿诉讼,应当按照 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管辖滨侨投资公司主张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系委托贷款合同的从合同,本院发 生法律效力的(2013)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己经认定应当按照主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但该案是债权人华侨城集团公司提起的借 款合同纠纷,与本案并非相同法律关系,滨侨投资公司的

30、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 据”。另外,有的学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的规定,合 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追偿权纠纷也可依此确定管 辖。笔者不同意该观点,因为在合同转让中,对第三人(受让人)而言,在受让 合同前,应推定其对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明知的,其受让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 务同时应视为接受合同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而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是法定情 形,因此不能类比转让合同的规定。同时,民法典第387条第2款规定了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 保,但是对于反担保合同与本担保合同的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 反担保依附于本担保。由于反担保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本担保人追偿权的

31、 实现,因此,本担保是反担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本担保不成立,反担保也不 成立。但是,反担保毕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它与本担保是两个不同的法律 关系。具体表现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同。本担保关系发生在担保人和担保 权人之间,而反担保关系发生在担保人和反担保人之间;反担保关系只限于反 担保人和本担保人两方之间,并不是在债务人、反担保人和本担保人之间存在 三方法律关系。所以,在存在“多重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仍要看约定管辖是 否对担保人具有约束力。3. 3.四种追偿权纠纷模式的管辖认定路径分析结合上文就四种追偿权纠纷模式的汇总以及关于确定管辖规则的阐述,笔 者就追偿权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32、。3. 3.1.第一种模式: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A(债权人)、B(债务人)、C(担保人)共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B到期未 履行还款义务,C代B向A还款后又向B进行追偿。如果借款担保合同 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条款,那么应当据此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借款担保合同 中没有约定管辖条款,那么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另外,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原告要 求被告偿还垫付款项等,应当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担保 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前司法实践中也多据此确定管辖:例如,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辖 173号民事裁定

33、书中认为,“本案作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案件,接收货币 一方即原告北京中关村科技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为合同履行地”。又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津02民辖终32号民事裁定书中 认为,“王昕主张其基于垫付货款行为而要求梁唯刚、韩萍偿还代垫款项本息,应属接收货币一方”。3. 3. 2.第二种模式:按照合同纠纷一般规则确定A与B签订借款合同,随后C与A签订担保合同为B提供担保。 如果C起诉B,那无论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是否约定管辖,都不能 据此确定管辖法院,只能按照合同纠纷一般规则确定。因为借款合同和 担保合同的管辖条款均不能同时约束B和C,且B与C之间的追偿权纠纷 和借款合同纠纷及

34、担保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3. 3. 3.第三种模式:依据借款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情形一:A、B、C共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B与C又签订了反担保 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中均约定了管辖条款,因为反 担保合同从属于借款担保合同,应当依据借款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情形二:A与B签订借款合同,而后C与A签订担保合同为B提 供担保,随后B与C又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如果上述合同中均约定管辖条 款,因为只有反担保合同同时约束B与C,且是专门为了保障本担保人追 偿权的实现作出的约定,因此应当依据反担保合同确定管辖。3. 3. 4.第四种模式:依据借款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情形一:A、B、C共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B与C又签订了反担保 合同,随后B又委托D与C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且上述合同中均约定了 管辖条款。如果C起诉B与D,因为上述合同均对C产生约束力,那么应当类 比适用主从合同原则,依据借款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情形二:A与B签订借款合同,而后C与A签订担保合同为B提 供担保,随后B与C又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后B又委托D与C签订了反担保合同,且上述合同中均约定了管辖条款。如果C起诉B与D,因为 借款合同的管辖条款不能约束C,只有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能 够约束C,且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本担保合同,应当依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 法院。3. 4.生效判决中的担保人代偿债务后向债务人追偿的管辖认定 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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