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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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项目名称:江门市殡仪馆停车库及墓区开发配套设施工程合同编号:委 托 人:江门市殡仪馆(建设单位)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建单位)监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3 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2.4 4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审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2.5 当地现行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和有关建设管理办法。2.6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和通知等。2.7 委托人发出的指令。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4.1 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前准备阶段(设计审查、投资控制)、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建设

2、监理工作包括 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复核、增减工程量审核、工程结算复核,且各项监理工作须符合建 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4.2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江门市殡仪馆停车库及墓区开发配套设施 工程等配套设施的施工前准备阶段、施 工阶段、保修阶段的建设监理工作,包括工程量清单复核、协助办理工程变更、增减工程量 审核、工程结算复核等,且各项监理工作须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需委托专人 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工作。4.2.1 前期阶段监理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协助委托人或在委托人委托下办理下列各项报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初步设计报批;办理建筑报建;督促施工单位申办施工许可证;办理各单项报建(

3、消防、人防、供水、供配电、劳动安全、卫生防疫、供气、电信、绿 化、道路等)及派专职人员协助业主整理各项报建资料文件。4.2.2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 平行复测。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并满足规范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协助委托人协调设计,在不影响使用的前提下,方便施工,以确保施工质量,与施工单 位同时进行各种平行标准试验,校核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结果;检查工程材料、半成品、构件和设备质量,并检验合格证、质保书及试验报告;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提交委托人批准,按

4、批准后的进度计划监督承包 商执行;初审承包商提交的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提出建议交委托人批准。4.2.3 施工阶段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应当认真对质量、进度和投资费用、安全控制进行“四控制”, 以及对施工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4.2.3.1 质量控制切实落实施工图会审的制度,组织由委托人、设计院、监理人、质监站、施工单位参加 的各项工程图纸会审,解决工程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的施工图和设计资料的签发制度,即设计单位f委托人f监理人f施工单位。 施工图和设计资料必须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并注明收发时间。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议;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大检

5、查以消除影响安全 的隐患,全面提高施工质量;审查各项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现行标准、规范,编辑本工程适用的质量验收的有关条例,作为 本工程验收的依据;结合本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健全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程序。完善隐蔽工程签证制度。 分项工程及其检验和实测项目的各工序完成后,经过施工单位自检,再经过现场监理人员确 认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作出检查记录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统一制订有关质量检查的 表格,报请委托人批准,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 不应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 率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

6、的30%;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原材料、混合料试 验资料,对原材料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混合料在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 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混 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并进行试验验证;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如发现材质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事先知会委托人后可以要求施工单 位对材质进行再试验,其试验单位可由当地质监部门指定;如试验合格,其费用由委托人支 付,否则由施工单位支付;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积极配合城监大队的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和周围居民的人身安全;编制监理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按时上报质量控制报表给委

7、托人;发现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严重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停工命令,但应实 现知会委托人;出现质量事故,监理人须协助委托人审理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提 出处理意见供委托人决策,并向有关部门汇报,组织事故处理鉴定会议,将事故结论的资料 归档。4.2.3.2 进度控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根据国家的工期定额,以及政府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总体计划, 前期工作计划、设计计划、施工计划根据总体计划来制定;定期向委托人汇报总进度计划控制情况;在施工阶段,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进度月计划和“人员、设备需求图”,监理人员将 按图分解落实;检查工程进度、绘制“工程形象进度图”,每周及每月上报“

8、进度控制报表”;“进度 控制报表”内容包括:工程计划进度、实际进度、总进度的调整等,并对进度控制提出咨询 意见;协调各专业施工单位的工作交叉时间,与委托人共同努力使之不互相影响;定期组织工地协调会,解决影响施工进度的问题。4.2.3.3 投资控制根据整个工程的进度计划,编制资金计划表;定期编制投资控制报表,对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长期和短期因素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控 制措施;对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用款计划进行审查,并与计划用款进行对比,及时了解项目 资金动向和调整资金计划;施工材料使用变更前,应及时了解材料价格及其变动,尽量控制工程造价;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的请款报告,供委托人作为拨款依据;对于工程的

9、变更,应从投资经济方面提出分析报告,协助委托人组织有关重大设计变更 的审查会议,把因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增幅降至最低;根据合同及现场实际情况,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现场增加费用的签证。4.2.3.4 安全控制坚持“科学施工,安全生产”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督促施工单位 进行施工生产,实现安全目标。工程施工期间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危险源告知工人以便施工中注意安 全施工。严格审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工程技术,进行监理对安全工作交底,提出现 场统一要求,抓好预控工作。施工进场现场会议上进行监理工作的交底,明确监

10、理安全管理 工作的内容及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严格执行验收规范及规程、强制性条文。加大工程质量控制力度,严格执行23条禁令; 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进行记录。对于施工单位不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安全事故的隐患,施工中不积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违章施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不负责任的,以及没有被批准的施工方案,就进 行施工的,下达暂停施工令,报告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于不戴安全帽进场施 工,监理同样采取暂停施工措施。监理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于看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施工人员处 于危险之中的,及时口头指令,提醒改正,预防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11、对于据不整改,同一 隐患长期出现的,给予经济处罚。4.2.3.5 合同管理协助委托人审查施工合同文本,在委托人要求时参加合同谈判;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起草,经监理人审查后送委托人决定定稿,与 第三方签约后发给监理人副本一份,正本由委托人归档保存;监理工程师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并向委托人上报各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包括从投 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的角度分析合同执行中可能出现问题的隐患,尽量降低委托人 被索赔的可能性;收集和积累有关现场设计变更、签证和合同执行情况等资料,作为索赔文件,在委托人 要求时参加索赔谈判,协助委托人处理法律纠纷;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完整的施工安全、城市环境

12、卫生措施,确保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现场 周围行人人身安全、交通便利和安全;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文明施工。4.2.4 验收阶段审核竣工验收报告,督促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安排由其他方法进行的各种验收,并与委托人在场监督及见证;与委托人一起开列工程上有缺陷及未完成部分清单,以便委托人可向施工单位发出有关 资料;施工单位为有缺陷部分完成修复后,重新进行验收,以便作最后验收;审查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档案;协助委托人办理试投产手续;协助委托人在竣工验收后负责整理项目建设竣工资料。4.2.5 保修期阶段协助委托人检查工程状况,督促保修。4.2.6 建设单位的常驻代表: 黄伟杰 。4.2.7 监理单

13、位在施工现场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组机构主要人员: 人。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号:总监代表:第九条本条约定:外部条件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征地、外水、外电、管线迁移、保护等前期工作,由委 托人负责。监理人应就外部条件的实施协调好委托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条 委托人应及时提供与监理有关的工程图纸、资料、工程计划批文、建设许可证 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等文件给监理。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设施:无;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经济补 偿的设施:无。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14、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 总监理工程师的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更换监理人。并增加以下内容:(1)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或事实不符的,将扣减监理酬金50000元, 同时,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直至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更换后的总监理工程师仍然不能满 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如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而未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将相应 按50000元/人/次(换总监理工程师)或5000元/人/次(换监理工程师)进行扣减监理酬 金。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会议纪要、监理业务范围内的有关 监理资料,以及施工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工作指令、

15、分项开工申请批复等文件。所有资料应及 时提交给委托人,提交份数为一式一份。监理月报提交时间为次月5日前。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 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义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一条本条约定:无额外工作(或附加工作)报酬。第三十三条 本条约定:监理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仍应按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监理人应 安排人员对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施工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 行验

16、收,合格后予以签认。监理人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 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 书,并报委托人。第三十九条本条约定: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酬金:因委托人已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统一实行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 监理服务酬金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相关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72%计算。本工程暂按建安工程总造价(人民币)1576万元作为计费额,按建设工程监理与 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72%计算得监

17、理费率为L71%,该监理费率仅作为每月支付监理酬金的计算依据。监理费结算价的计费额是以市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为准,且不 超过发改部门批复的监理费金额。每月支付一次监理酬金(以下称“监理费进度款”),即当月监理费进度款=当月完成 工程总造价义监理费率X80%;监理人每个月末向委托人提交该月度监理酬金支付申请,委 托人收到申请后核付。监理费进度款支付至工程完成工程总造价X监理费率的85%时即停 止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签署工程验收报告且工程结算送财政部门收审后,支付 至工程完成工程总造价义监理费率的90%o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审核定案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5%O竣工验收满两年后,付清监理费余额

18、。额外工程酬金由双方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补充文件决定。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以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四十九条 本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 由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附加协议条款:一、有关的约束条款和违约处理规定(一)监理人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所承诺附表内的设备未能投入到施工现场或在当地 租赁的每拖延一个月扣减监理费5万元,超过3个月的有权终止合同。(-)监理人必须做好以下工作,否则,委托人将在监理费中给予扣减:1 .监理人委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总监负责制,全面领导和负责 本项目的监理工作,常驻现场并确保每周不少于五天在施工现场。

19、委托人发现项目总监理工 程师驻现场少于五天的,每缺一天扣减2000元违约金,累计超过10天的除扣减违约金外,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2 .监理人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各专业人员和人数必须与开工前报备给委托人的人员一 致,并依照监理人提供的监理规划及旁站监理方案执行,常驻现场并确保每周不少于五天在 施工现场。委托人发现人员不一致或不到位的将扣减违约金,第一次扣减2000元,第二次 扣减5000元,第三次扣减10000元,扣款超过三次的除所扣款项不退还外,委托人有权要 求更换同等条件的监理人员,直至其满足要求;如更换后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委托人有权 单方解除合同,并将监理人的违约行

20、为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3 .若委托人提前一天通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有关会议,没有特殊原因不参加 会议或迟到15分钟以上的,每次扣减监理人3000元违约金,并且所扣款项不退还。4 .监理人应严格把好质量关,遵守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 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委托人发现监理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一次发出警告,第二次扣 减监理人2000元违约金;监理人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质量事故的,应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 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5 .如发现监理人虚报冒领或高估工程预算、结算,不按基建程序签证和审批工程资金支付申请书的,委托人将发出整改通知,并按每份整改通知扣减监理人50

21、00元违约金,情 节特别严重的,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执行。(三)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监理人必须认真监督施工单位做好以下工作,否则,委托人将视情况扣减工程监理费用:1 ,确定施工单位后15天内,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提交各项专项方案,并完成审 查工作。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时提交专项方案的,监理人必须对施工单位发出处理意见,并同 时书面报委托人处理;若施工单位未能按时提交专项方案,而监理人未对施工单位发出任何 处理意见,并且未及时书面报委托人处理的,每延期一天扣减监理人3000元违约金。2 .确定施工单位后7天内,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报建资 料。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时提交相

22、关资料,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发出处理意见,并同时书 面报委托人处理;若施工单位未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而监理人未对施工单位发出任何处理 意见,并且未及时书面报委托人处理的,每延期一天扣减监理人3000元违约金。3 .确定施工单位后7天内,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用网络图表 示),并及时审核报给委托人。如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监理人必须对施工 单位发出处理意见,并同时书面报委托人处理;若施工单位未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而监理 人未对施工单位发出任何处理意见,并且未及时书面报委托人处理的,每延期一天扣减监理 人3000元违约金。(四)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必须认真监督

23、施工单位做好以下工作,否则,委托 人将视情况扣减工程监理费用:1 .必须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其投标文件中对业主的所有承诺,若监理单位出现监督不到 位的情况,相应监理费视情况进行扣减。2 .必须做好预控工作,若委托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四控制”出现问题并发出有关“四 控制”整改通知的,委托人将按每份整改通知扣减监理费2000元。3 .监理人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四控制”和合同管理问题,须在7天内书面回复实质 性判断意见,不可以施工单位未提交相关资料为由,延误一天将扣减监理费2000元。4 .监理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各项“预控”工作并进行动态控制,若在施工过 程中因没有做好“预控”而出现问题的,每次

24、扣减监理费2000元。5 .对施工过程中项目周围的环境污染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若监理人未能及时处 理而造成委托人自行发出整改通知的(含口头通知),委托人将按每份整改通知扣减监理费 500元。如属监理人发出通知,施工单位不及时进行整改的,由委托人给予施工单位扣款。6 .必须监督施工单位加强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并严禁在周围路面进行砂 浆搅拌。若监理人未能及时处理而造成委托人自行发出整改通知的,委托人将按每份整改通 知扣减监理费500元。如属监理人发出通知,施工单位不及时进行整改的,由委托人给予施 工单位扣款。7 .必须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建

25、 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H)及其它现行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生产目标,没有落实监 督措施每次扣减监理费500元。8 .必须监督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各类专业人员的配备和到位率,没有落实监督措施 每次扣减监理费500元。二、监理人必须对图纸进行严格审查,负责对图纸质量,设计内容进行把关,发现图纸 问题要即时向委托人汇报。并且在工程开始招标前把所有施工图纸的审查意见报送委托人。三、监理人对增加、变更工程审核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错误,导致预算(结算)偏差超 过5%的(不含需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价后实施的工程部分和因执行取费标准不同造成的偏差 除外),将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并按照合同及有关规

26、定给予扣减其监理费,涉 及造价工程师失职的,报请执业注册部门依法处理。四、按照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送审指引的通知(江财建201383号)进行造价审核。(-)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预算造价方面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须有设计人 员签章、设计单位盖章、监理人和委托人同意按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及盖章),施 工单位编制预算(须加盖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章和公章),监理人复核预算,由委托人相关 人员根据实际进行校核,然后签字和盖章确认,再送市财政部门审查。(-)申请工程进度款方面,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进度结算,监理人收到施工单位提交 的工程款申请资料3天内

27、复核工程进度结算(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由委托人相关人员根据实际进行校核,再按原定程序申请用款,送市财政部门批付,延误一 天(特殊原因除外)将扣减监理费3000元。(三)工程完成后,监理人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在45天内办妥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工程 竣工验收后20天内,监理人必须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完整齐全的结算书资料。监理人签收工 程结算书后20天内,必须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并加盖审核人的资格章和公章,将审核工 程结算资料提交给委托人;在审核工程结算时,必须将增加工程按设计变更和工程量清单漏 项进行分类汇总并报委托人,延误一天将扣减监理费3000元。若延误20天,则以结算承包 方提供

28、的结算为准,监理人无条件审核盖章。若送审结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定案后出现重大偏差(5%误差范围),委托人将扣减监理人 合同价10%的监理费,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监理人在确定中标施工单位60天内要核实原投标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是否存在漏项部 分,并负责与计价单位进行核对工作,将审核结果报委托人。若延期不报视监理人已认可原 投标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没有漏项,若日后工程结算定案后出现原投标范围内清单漏项在 5%误差范围的,委托人将扣减监理人合同价10%的监理费。(四)在施工过程中,由委托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和有效签证,施工单位必须在5天内提 交工程预算书,监理人依据有关文件在5天内完成工程预算书审核工作,并提交

29、委托人办理 工程预算送审手续,延误一天委托人将扣减监理人监理费1000元。(五)为做好项目的投资控制工作,监理人要做好时刻跟踪、督促施工进度进展情况, 必须在每月30日前,按当月的投资情况,制作投资控制情况汇总表,并报送委托人。若每 月的工程实际进度与监理审定的施工总进度关键线路的工期对比延误超过5天且没有特殊 原因的,第一次扣减监理费5000元,第二次扣减监理费10000元,如此类推,最后工期没 有延误的退还所扣款项,若总工期延误,所扣款项不退还。五、监理人必须监督施工单位每月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的工作,以免施工单位发生拖欠民 工工资的情况。六、设计所给定的监测内容中地表沉降、地面水平位移由施工

30、单位负责观测,监理人须 负责监督及判断施工单位提供的数据的可靠性。七、监理人必须全程跟踪、督促、落实每项保修工作,不能以施工单位未完善而延误为 由,延误一天委托人将扣减监理人监理费1000元。八、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其职责履行合同管理,积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合同履约, 对上述工作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按期完成,对施工单位不履约的行为应按照相关合同约定 或有关规范要求作出有效的处理。若监理人对上述工作不予有效作为或自身原因不作为,将 视为违约行为,并按上述有关约定扣减监理费用。九、若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存在以上所提及的违约行为,委托人可暂缓支付本月监理服务 费,直至整改完善为止。十、监理人协助委托人开

31、展以上工作,所需费用包括在本工程监理报价中。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江门江殡仪馆(建设单位)和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建单位)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江门市殡仪馆停车库及墓区开发配套设施工程工程地点:江门市西区工业北路86号工程规模:新建面积为3990平方米的单层停车场,扩建墓区以及对金钗山护坡、正门 护坡和鱼塘进行维修计划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2007万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

3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标准条款(4)工程专用规范(5)监理规范(6)有关技术规范(7)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8)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如果上述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 认的文件为准。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 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本合同包合同成立即开始实施,至工程保修期满复检合格后止。七、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捌 份,监理人贰 份。委托人:(签章)江门市殡仪馆(建设

33、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邮 编:电 话:年月日监理人:(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邮 编:电 话:委托人:(签章)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代建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邮 编:电 话:年月日年 月 日第二部分标准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

34、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 权负责人。(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 围和内容。(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 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施工单位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 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 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

35、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 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 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 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 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 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

36、、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 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 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 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 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 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

37、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 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 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 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 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并在与第三人签订

38、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 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 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又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 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施工单位的建议

39、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 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 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 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 施工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40、(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 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 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 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施工单位得 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 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

41、工程 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施工单位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 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 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施 工单位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施工单位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施工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 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 委托人和施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

42、份判断,公正地进 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 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施工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 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条范围内的专项报 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施工单位串通 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 理人承担相应

43、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 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 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 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 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 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

44、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 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 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 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施工单位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 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 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

45、,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 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 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 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施工单位和委托人已 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 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

46、除合同 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 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 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 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 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 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

47、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 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 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 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

48、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 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 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 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 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 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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