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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本GF20000202)范文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 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 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 付报酬。本合同
2、自 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至 年月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继承人。(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3、(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 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 的当事人。(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 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 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 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 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 “日”是指任
4、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 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 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 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 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 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
5、期间,应按 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 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 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 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 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 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
6、专用条 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 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 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 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 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 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 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 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 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 偿金额二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 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