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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监督管理,保障气瓶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那么(TSG08-201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那么(TSG 07-2019 )气瓶平安技术规程(TSG 23-2021 )及有关政策(注D-1 )要求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第四条对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
2、注D-2 )活动的除外)以及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实行充装许可制度。充装单位应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以下称气瓶充装 许可证)后,方可在充装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内从事气瓶充装及相关活动。对不需要取得充装许可证的气瓶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五条 充装许可实行鉴定评审(注D-3 )工作制度,从事充装许可鉴定评 审工作的机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发证机关)委托。注DT:有关政策:是指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政策要求。对连续4年(1个充装许可周期之内)监督检查合格(不含整改后合格)、 没有发生平安生产事故、没有投诉举报、没有发生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的充装
3、单 位,可向审批机关提出免于现场鉴定评审直接换证申请。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充装单位,如果发现提交材料虚假,审批机关应依 照监管部门的行政文书,依法撤销其充装许可证,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 政许可。监管部门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个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如发现 使用瓶装气体的气瓶未安装电子标签等情形时,应当对气瓶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如存在不符合平安技术规范要求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一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要求,对鉴定评审机构和审批机关 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气瓶监督管理情况进行通报。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7年
4、7月31 日,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方法(冀质监办2017200号)即行废止; 此前发布的与充装许可管理相关的通知、文件等,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 为准。本方法涉及充装许可的相关文书片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页上公布的相关 文件格式执行。附件:A.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规定B.气瓶充装单位平安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A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规定1 .气瓶充装许可证书编号由“TS4211+设区市行政区划代码(石家庄01、唐山02、秦皇 岛03、邯郸04、邢台05、保定06、张家口07、承德08、沧州09、廊坊10、衡水11、定 州82、辛集81、雄安新区38) +登记顺序号一许可证有效期年份”组成。TS42
5、11为固定字 段,表示气瓶充装许可证。比方:TS4211380012026,表示由雄安新区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登记顺序号(由 充装许可审批部门确定,自001开始,当发证数量超过999时,首位可顺序使用大写的拼音 字母A、B、C等代替)为001,有效期至2026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空白证书,由省局负责统一印制,并套印有省局 印章;充装许可审批部门根据需要向省局提出用证数量申请。注:雄安新区区划代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规定,选取雄县的代码代替。附件B气瓶充装单位平安监督检查记录表检查 工程编 号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是或 否)现场监督检 查人
6、员签字机构及 制度1是否设置平安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2是否按规定建立平安管理制度和岗位平安责任 制度3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设备 档案4是否建立设备台账,设备档案是否齐全5所抽查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6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 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说明:带*号的重点检查工程,有四项(含)以上不合格的,监督检查结论为不 合格。检查 工程编 当检查内容检查结果 (是或 否)现场监督检 查人员签字人员 档案7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台账8是否组织作业人员培训并有完整的培训记录*资格 许可9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名称或地址变更 是否按规定
7、及时办理变更手续*10是否超许可范围充装*作业 人员1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持证上岗,是 否熟悉气瓶充装平安常识*设备 条件12所有具有加气功能的设备都进行信息化改造, 是否建立气瓶充装信息化平台,并与省局管理 系统稳定对接、信息共享,实现全过程追溯管理*13是否私自改造、撤除、更换或者篡改充装信息 化设施设备和相关数据信息*14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 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充装 气瓶质 量平安 要求15是否对自有产权或托管气瓶办理使用登记*16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 瓶等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17是否按规定实施充装刖后平安检查、
8、记录制度 *18已充气瓶标志、漆色、警示标签是否符合规定充装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检查日期: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方法解读为规范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强化气瓶充装平安监管,2022年7月26日河 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方法(冀市监规2022 4 号),该方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 ,修订背景原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那么要求, 于2007年发布了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方法,并于2011年进行了第一 次修订,于2017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 法(冀质监办2017 200号,以下简称方法),自
9、公布实施以来,在规 范全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平安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全省 现有气瓶充装单位1750多家,气瓶502多万只。2019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那么 (TSG 07-2019 ),自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原质检总局颁 布的气瓶充装许可规那么(TSG R4001-2006 ) ; 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 局公布了气瓶平安技术规程(TSG 23-2021 ),自2021年6月1日正式施 行,该规程对气瓶充装平安管理又提出了新要求。鉴于方法与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那么气瓶 平安技术规程内容标准不相一致,与
10、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当前一系列关于优 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也不相适应,且又到达了规范性文件规定的5年有效时间, 亟待修订完善。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加强气瓶充装平安监管, 省局起草了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方法(第三次修订)X以下简称管理方法)o二、修订过程从2019年5月份起,省局就开始着手管理方法修订工作。主要分为三 个阶段:(-)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那么公布后,省局于2019年7月就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那么执行和加 强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工作,向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及河北省特种设 备学会等单位征求意见。在梳理汇总意见建议基础上,结合市场监
11、管总局公布的 气瓶平安技术规程,以特种设备平安法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平安 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那么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省委、 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开展一系列政策要求,起草了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2021年5月,征求了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及河 北省特种设备学会等单位意见。2021年8月,在省局网站上公开向全社会征集 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二)组织专家审定。2021年H月,省局组织召开了由特种设备平安监 察人员和相关专家参加的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审定会,对其合法性、协 调性、可操作性等逐章逐条逐句进行推敲、研究讨论,形成管理方法(送审 稿)。(
12、三)进行合法审查。按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2022年5月, 省局将管理方法(送审稿)提交省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审查意 见对管理方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三、主要内容管理方法共六章32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章总那么,共7条。明确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 许可程序、许可范围、鉴定评审、职责分工等。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受理,共6条。明确许可申请种类、许可类别、资源条件、 申报方式、受理要求等。第三章鉴定评审,共5条。明确鉴定评审时间安排、评审人员、评审程序、 评审内容、评审报告管理等。第四章审批发证,共4条。明确审批发证的工作时限、充装许可证管理等。第五章监
13、督管理,共9条。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检查次数,明确燃气气 瓶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要求、检查内容等。第六章附那么,共1条。明确管理方法执行和废止时间等。(一)完善许可申请种类针对充装单位变更存储设备、气体种类及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情况,增加了 充装工艺”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充装地址名称变更申请种类;着眼优化 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准入本钱,增加了免评换证许可申请类别。(二)调整许可资源条件综合考虑减轻企业负担和保证气瓶充装平安之间的关系,对持证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数量进行了调整;对方法没有覆盖的气瓶数量进行明确;增加充装站 所有具备加气功能的设备,均应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平安追溯系统的条款; 将非法
14、改装使用、篡改信息化设备、数据等情况,列为禁止性行为;按照老站老 方法、新站新要求,明确老旧充装单位取证许可的特殊要求。(三)明确相关职责分工气瓶充装平安,涉及审批机关、监管部门和鉴定评审机构。管理方法增 加了气瓶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的原那么要求,对行政审批部门和省、市、县(区) 三级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着重强化证后充装单位监督管理;同时, 对不需要取得充装许可的气瓶使用单位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为缩短打证发证时 间,将充装许可证书编制、打印、邮寄等工作,由省局调整为各行政审批机关办 理。注D-2:非经营性充装:是指充装办理使用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并承诺以非营利为目的 充装行为。注D-3:
15、鉴定评审:是指在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过程中,对申请充装许可单位的条件进行 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活动。第六条行政审批机关(职能有调整的从其调整)负责充装许可申请受理, 依据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审批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监管部门) 负责对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对充装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充装许可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包容审慎、便捷高效、平安第一、各负 其责的原那么。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受理第八条 充装许可申请种类包括:首次、换证(含免评换证)、增项,许可 证延期、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充装工艺)、注销等。充装单位(不含车用气瓶)可申请自行检验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
16、许可种类为气瓶充装(含定期检验)。定期检验许可条件按照特种设备有关 检验机构核准规那么执行。第九条充装许可类别按照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点,分为压缩气体、 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及混合气体等。第十条充装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充装工作质量除符合特种 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那么气瓶平安技术规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每个充装单位应当设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工程师 职称(或按技术工作年限相当于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 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同一法人有多个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充装单位(限同一县级区域内
17、或设区市内) 时,技术负责人可以共用1人,但其他条件应当满足单一充装站许可要求。2 .非车用气瓶充装站,充装单一介质气体时,充装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检 查人员不少于2人;充装介质类别超过2类(含)或同一类别气体介质超过2种 (含)时,充装作业人员不少于4名、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车用气瓶充装站充装作业人员不少于4名、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专职平安管理员不得兼任充装作业人员、检查人员同一班次充装作业人员、 检查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兼任。3 .充装单位应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平安设施配套齐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至少有2台(含)液化石油气储罐,且有残液回 收装置;其它介质气瓶充装单位储存
18、介质的能力应与其充装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相 适应。充装单位所有具备充装功能的加气设备,均应按照气瓶质量平安追溯信息体 系建设要求,建立本单位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并预留和 监管部门数据对接的端口,实现与河北省气瓶平安管理系统的有效对接、互联互 通。4 .所充装的气瓶应当是办理使用登记的自有产权或托管气瓶(注D-4 )(车 用气瓶、呼吸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同意的气 瓶除外)0注D-4:托管气瓶:是指拥有自有产权气瓶(不含车用气瓶)的单位或个人,通过签定 书面协议的方式将气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气瓶平安主体责任委托充装单位负责的气瓶; 托管气瓶协议应经当
19、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5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时,充装单位自有气瓶数量应与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相匹 配,许可准入最低应满足以下要求:压缩气体充装(不含车用):氧气瓶2000只、氢气瓶1000只、天然气瓶 500 只。高(低)压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钢瓶(YSP-35.5及以上)2000只、丙烷气 钢瓶1000只、二甲醍钢瓶1000只;液氨、液氯等低压液化气体钢瓶100只。低温液化气体充装(不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30只。溶解气体充装:乙烘气瓶2000只。混合气体、高纯气体气瓶数量不限。对未列入上述规定的其它气体充装(使用)单位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应满足 生产经营需求。第十一条申请首次(或换证、增项)
20、充装许可时应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 请书,并附以下资料(PDF格式扫描件):1 .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工程表,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 .原充装许可证(仅限换证、增项,且无法在线核验时);4.其他材料(首次或增项、搬迁时,应提交政府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 准文件)。充装单位申请充装许可证延期时,应提交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延期申请表、 企业改制、搬迁等与延期相关的证明材料。充装单位申请单位名称变更(注D-5 )时,应提交特种设备许可变更申请 表、变更前后营业执照。注D-5:充装单位名称变更时,涉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名称应同时变更。充装单位申
21、请免评换证时,应提交气瓶充装许可免评换证承诺书、自查表、 加盖有平安监督检查合格(连续4年)印章的气瓶充装许可(副证)复 印件。充装单位申请注销时,应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注销申请表(申请表应声明 无正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行政处分等情况,并书面告知当地监管部门)。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补正 或不予受理的意见;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同时出具行政 许可受理决定书(一式三份)(充装单位、评审机构、同级监管部门各一份); 需要补正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对不 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批机关在
22、气瓶充装许可受理过程中,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气瓶充装许可申 请书和按照本方法第十一条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无需到充装单位进 行现场审查。审批机关在受理充装地址搬迁、增项、设备品种、充装工艺变更,或充装单 位名称与法定代表人同时发生变更申请时,应由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确认。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有效期为12个月。充装单位(限首次、增 项、充装地址搬迁)取得受理决定书后,可以进行充装线调试,但不得对外经营 销售,并承当调试过程中的相应责任。充装单位在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完成鉴定评审的,原许可受理决 定书作废,不得延期;发现充装单位在申请办理许可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 批机关应依照
23、监管部门的行政文书,及时办理许可终止相关手续,并在1年之内 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第三章鉴定评审第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制定充装许可现场评审工作实施细那么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7日前,应书面告知充装单位所 在地市级监管部门。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那么等 相关法规、标准以及本方法的有关规定,派出鉴定评审组(2-3人)对充装单位 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鉴定评审,提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并对其负责;鉴定评审档案资料应真实齐全完整有效,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 换证周期。第十七条现场鉴定评审发现充装单位存在问题不能现场整改的
24、,应当签署 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间要求等;整改工作 完成情况,应经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评审组长确认。鉴定评审人员发现充装单位存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验、人员无证操作等) 违法违规行为时,应提请监管部门派出的现场评审监督人员依法处理,消除平安 隐患。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现场评审确认合格或企 业整改后符合条件)7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第四章审批和发证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及时进行公示,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 纸质版气瓶充装许可证以邮寄或自
25、取等方式颁发给充装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向充装单位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规定按附件A执行。第二十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同时加盖审批机关和发证机 关单位印章有效;充装单位许可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充装活动的,应当在其充 装许可证有效期满的6个月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充装许可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换证的,原许可证失效;需要继续从事充装的 单位,应按首次申请;超期缺乏6个月,且不存在非法充装行为的,其许可条件 可参照换证许可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充装单位因搬迁、改制、疫情防控等不可抗拒外力因素影响, 申请充装许可证书延期的,应当在充装许可证书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 延
26、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长时间从下一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内扣除。第二十二条申请免于现场评审直接换证的充装单位,应在充装许可证书有 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持证单位不得连 续两次申请免鉴定评换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充装单位持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开展充装工作;逾 期不按照有关法规和本方法要求办理换证、变更等事项的,原充装许可证自动失 效,仍从事相关充装活动的,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充装单位新购买液化石油气、液化二 甲醛等民用燃料钢瓶,应在封头上凹印有盛装介质、制造年份、产权单位标志(注 D-6 )等永久信息;经过检
27、验合格的气瓶应有电子识读等标志,并及时将检验信 息录入气瓶质量平安追溯信息平台。充装单位不得向气体使用者出售自有产权气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气瓶要 及时办理注销、报废手续。注D-6:产权单位标志由充装单位自行确定,报当地市级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提交气瓶制造单位生产,并标注在气瓶充装许可证适当位置。第二十五条 气瓶的颜色标记、警示标签清晰,符合相关规定;自有产权(或托管)气瓶数量超过2万只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经当地市级监管部门同意, 可以在办理了使用登记的气瓶上涂敷本充装单位专用的颜色标志。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销售、检验等环节已全面实现可追溯信息化管理的 充装单位,其对应的可追溯信息记录,可以替
28、代纸质版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充装记录等,追溯信息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气瓶充装及充装前后平安检查等记录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不得私自撤除、改造、更换充装信息化设施设备,篡 改、伪造充装信息化数据。第二十八条充装单位对省域外车用气瓶充装时,应对车用气瓶及其使用登 记证的相关信息进行核验、检查和登记,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并将车辆牌照信息 和核验、检查气瓶的相关信息上传信息化平台。第二十九条 县(区)级监管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平安监督检查方法的有关 要求,每年对本辖区内的充装单位至少进行一次常规监督检查,填写气瓶充装 单位平安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B),并在气瓶充装许可(副证)上年 度监督检查结论”对应的方框处加盖平安监督检查合格(不合格)意见印章; 检查情况报告及时报送市级监管部门。市级、省级监管部门分别组织开展气瓶充装单位专项监督检查、证后监督检 查。第三十条在许可周期内,监督检查不合格或被监管部门依法处分的充装单 位,在其许可证换证时,按照首次取证或增项的要求进行受理、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