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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鼓励师生创造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 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一)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二)专利权;(三)商标权及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包括学校注册商标、 校名、校徽、校标、域名等标识和各种服务标记);(四)植物新品种权;(五)动(植)物新品种、审(认)定的动(植)物品种、注册 的新兽药证书等科技成果权;(六)未公开的信息;(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 的其它知识产权。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以下人员:(一)在
2、职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 工勤人员等(含合同编制人员);(二)退休未满三年的教职工;(三)学生,包括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学校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管理 全校知识产权工作,讨论决定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举措。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负责建立面向市场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机制,开展全校知识 产权管理和保护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科技处。第六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核以下标识的使用:(一)以校名及其简称申请注册的商标;(二)依法注册的校名、校徽、校标;(三)依法注册的互联网域名;(四)学校
3、的其他服务性标记。第三章知识产权归属第七条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 件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为职务成果。职务成果主要包括职务创造创造及 其他职务科技成果、职务作品、商业秘密等。除法律法规及本方法另有规定外,学校师生员工独立完成的职 务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学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合作研究或接受 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发形成的成果由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知识产 权归属,未约定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第八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 完成的创造创造为职务创造创造。职务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第九条由学校主持或者投资,代表学校意志创
4、作,以学校或者其 代表人名义发表,并由学校承当责任的作品为学校作品,其著作权由 学校享有。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 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 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 序和有关文档,以及专门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学校 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有权 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并对其享有两年的专有使用权。第十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 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 属于学校。第
5、十一条由学校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所掌握的、不为 公众所知悉的、能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学 校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学校的商业秘密。在执行学校及学校举办单位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 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商业秘密等属于学校。第十二条来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工程研究的人员,在校期 间参与承当的研究课题或者承当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智力成果, 除另有协议外,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讲学、进修、培训、留学、工作的人员,凡 与校外其他单位开展合作研究的,应当在其派出前与对方单位签订知 识产权归属协议,并经学校认可备案。没有约定的,在校
6、外完成的发 明创造、技术秘密、软件开发或其它成果视为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 属于学校。第十三条退休、停薪留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完 成的与其在学校承当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职务发 明创造、其他职务科技成果,以及三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当的本 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职务育种,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第十四条以下标识的专用权属于学校:(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二)依法注册的学校的校名、校徽、校标;(三)学校依法注册的互联网域名;(四)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第四章知识产权形成及署名第十五条师生员工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 录和保管。科研工程完成后,应将
7、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 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后归档。第十六条对职务创造创造形成的技术成果,成果第一完成人或 工程负责人应及时采取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登记等相应方式予以保护。第十七条职务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申报和授权的法律文件上署 名的权利。专利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及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品种 权人为学校。第十八条职务成果完成人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或在职务成果 上共同署名的,必须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在申请文件上 加盖学校公章。审核时需出具以下证明材料:1 .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研究或委托协议;2 .合作各方及其具体参加人员在该成果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所 做的实
8、质性贡献;.合作各方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的书面约定。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材料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不予通过审核。 未签订书面合作研究或委托协议,或未提供资金、设备、器材、原材 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作 为学校职务成果的共有权利人。第十九条以学校名义申请、或与合作单位共同申请经费而以本 校物质技术条件为主完成的科技成果,除另有协议或合同规定外,本 校人员应为发表论著的第一作者和完成单位,本校应为专利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的第一权利人,其他应按在研究工作中的贡献大小商定署名 顺序。第二十条使用外国基金会提供的资助时,一般应按协议或合同 执行。如无协议或合同,或者协
9、议(合同)无明确规定的,应与外国 基金会商定研究成果所取得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第五章知识产权运用第二十一条学校名称、简称、校标和其他服务标记的使用权属于学校。本校师生员工在使用学校名称、简称、校标和其他服务标记时, 只限于在职活动和非商业性、非经营性活动中说明身份。凡出于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含有学校名称、简称、校标和其他服务 标记的文字说明或图案的,均应报请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在使用学校名称、简称、校标和其他服务标记时,不得损害学 校形象、声誉或其他合法权益。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举办单位在其业务活动中应使用其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单位名称。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
10、需签订书面转让、实施许可 合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第二十三条学校及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或入股时, 应与合作投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 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校办产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使用学校知识产权 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使用权,应采取有偿使用原那么。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应对学校取得的知识产权价值 开展初步评价,面向市场需求,遴选实用价值较高、预期经济利益较 好的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第六章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五条学校知识产权中凡涉及国家平安或重
11、大利益,属于 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的内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校属单位及师生员工等,在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交 流及业务活动时,对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和技术成果,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严格保密。学校建立并规范相应的接待、参观制度,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 制度,对涉及知识产权秘密的科技档案应当采取限制借阅制度,做好 科技保密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工以及来 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工程研究的人员或聘用人员,在离开学校 前,应当将其在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 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所在单位归档,不得擅自带走、复制、发 表、泄
12、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不得利用其在学校掌握的属于学校的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从事有损学校权益的活动。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专利申请、知 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对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奖励,并作为岗位聘任、业绩考核、职称 评聘等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保护职务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鼓 励依法依规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第三十条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对 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有功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保护和奖励。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方法,泄漏学校商业秘密,或者侵占或擅自发 表、泄露、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学校享有知识产权的成果,或者玩忽 职守、不作为、故意侵害学校知识产权,造成学校权益流失和损失的, 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学校享有知识产权的成果, 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三十三条本方法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