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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师生员工积极 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促进科技创新,切实维护学校知 识产权权益,根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 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 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知识产权主要类型如下:(一)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 计);(二)著作权(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三)名称专用权和商标权(含学校校名、校标和各种 服务标记);(四)学校依法注册的互联网域名权;(五)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第三条学
2、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是:所有权、使 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其中处置权主要包括许可使用、许 可实施、转让和作价投资入股等权利,收益权包括收益、分 配、奖励等权利。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教职工、博 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校学习的各类 学生,以及外单位来我校进修学习人员、合作研究人员等。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五条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条件 或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 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所 有。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由学校与外单位约定专利权的归属。本款所称职务发明创
3、造包括:(一)在本职工作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 发明创造;(三)辞职、离职、退休、停薪留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 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 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第六条由学校主持,或由学校安排完成,或主要利用 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 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艺术作品、影像 作品等是职务作品,除另有协议外,著作权及所有权为学校 所有。第七条学校对学校校名(包括中文及英文校名)、校标、徽章和学校其他服务性标记享有专用权。学校对以学校 名义或以所属单位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也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八条
4、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商业秘密 (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文字、电子、音像、图 片等载体资料及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第九条 进修、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 员,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或 者其他职务智力成果,除已签署权利归属协议的以外,专利 权及其他职务智力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第十条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完成的成果,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属学校所有。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 成的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属合作各方共 同所有。第十一条 学校可在项目立项或成果完成时通过合同约 定方式,将职务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申报权、所有权、处置 权、使
5、用权等权利的全部或部分授予成果完成人,以及约定 所述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比例。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属于学校的无形资产,纳入学校国 有资产进行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对 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更新,确保知识产权信息完整、准确。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是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 门,负责制订保护制度、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宣传有关法 律与政策,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学校的知识产权。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知识产权处置等事项 的审查与备案;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会计等相关政策的规定, 及时确认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知识产权
6、上账、下账 信息,每年对知识产权实际情况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账实相符、账卡相符。第十五条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有协助学校管理、维护 我校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内容的基本义务,应积极宣传、普及 有关法律与政策,认真执行本办法与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学校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对知识产权处置等 相关合同进行审查。第四章知识产权申请第十七条成果完成人需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须报 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归属学校的各类职务知识产权,不得以 个人名义申请;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第三方名义申请。第十八条 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 的科技成果,应依法设定秘级和保密期限,建立严格的管理 制度;符合专利申请
7、条件的,成果完成人应当及时申请国防 专利保护;国防专利的申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知识产权的申请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成果完成人提出知识产权申请的,须经所在二级 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 门办理知识产权相关手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知识 产权的,应当提交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合作协议,经相关管 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知识 产权相关手续。(二)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知识产权相关手续 由成果完成人自行办理;成果完成人可以委托符合学校相关 规定要求的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自行向国家知识 产权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三)成果完
8、成人应当在收到知识产权授权或登记证明 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原件提交到相关管理 部门。第二十条在采取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之前, 不得进行发表论文、参加展览、网络公开等可能导致学校知 识产权丧失或减损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国(境)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 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 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对尚未公开的科研 成果和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严格 审批手续,防止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宜申 请专利的智力成果,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建立保密制 度,订立保
9、密协议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第二十三条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 技术开发、承接各类科研项目、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 许可使用的,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 应的权利、义务,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根据具体项 目要求,可在合作开始/项目立项、实施过程或合作完成/项 目结题时进行知识产权调查或评估。第二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应当将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及时 提交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归档管理。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鼓励 所属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形式 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按照按学校 科技成果转化管
10、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禁止任何人在任何情 况下,以个人名义进行学校职务知识产权交易。第二十六条 在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 奖励、转化时,应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并根据项目 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 对具有国际市场前景并适合向国外申请专 利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外专利。第二十八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符合国家规定的知 识产权权利处置手续。第二十九条离职的教职员工在离开学校之前,承担或 参与学校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的学生在毕业之前,应按规 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样品、产品等交还学校,并 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或转让。第六章奖励与罚则第三
11、十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纳入本单位经 费预算,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编制专项经费全年预算,并报 财务部审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专项经费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第三十一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的申 请、维持、保护、宣传、培训、纠纷调处和法律诉讼等活动。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来源包括:(一)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的补助资金;(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后,成果完成人与学校按照相 关管理办法进行收益分配,其中学校所获的收益部分全部纳 入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三)其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 的补助资金,该部分财政资金应按照专项基金的列支范围专 款专用,不得以任何
12、名义挪为他用。第三十三条申请的知识产权授权或登记后,学校给予 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学院科研成果管理 办法(修订)以及学院科研业绩等级认定与计分奖励标 准(修订)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 计专利授权两年以内的专利年费予以资助,由学校科研管理 部门统一办理缴费手续。专利授权第3年及以后的专利年费, 学校不再资助,发明人(设计人)愿意维持专利权的,可由 发明人(设计人)自行承担并缴费,不缴纳年费的,视为专 利发明人放弃全部权益。委托非学校指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办理知识产权业务的或与外单位共同申请的知识产权,学校 不资助各种规费。第三十五条成果完成人在知
13、识产权申报过程中应当严 格遵守科研诚信、保证申报质量;对于违反科研诚信的,学 校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三十六条学校各单位、个人应积极保护学校知识产 权,有权监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以及劝阻、制止和举报校内外单位或个人侵犯学校知识产权 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知识产权有关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必要时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等知识产权的;(二)未经学校允许,将职务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申请知识产权的;(三)泄漏学校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四)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五)未按规定及时提交知识产权证书等文件,造成学校损失的;(六)其他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知识产 权管理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