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大楼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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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大楼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2022-00243合同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财税大楼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甲方(委托人):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上海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邮政编码:200030电话:传真:联系人:乙方(受托人):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2楼邮政编码:200041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物业管理条例公共机构 节能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 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十五、其他1.1 1本合同r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 签署后生效。1.2 本合同壹式陆份,签署各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政局 备案。1.3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签约各方:甲方:上海市财政局乙方: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上海市委

3、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合同签订地点:上海市合同签订地点:上海市2022 年 6 月 23 口2022 年 6 月 23 口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2 “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 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对价;1.3 ”物业管理服务”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对房屋及配套 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1.4 “甲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1.5 “乙方

4、”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 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合同主要要素2.1 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2.1.1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详见项目招标文件和 乙方的投标文件。2.1.2 服务范围:乙方所接受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是物业建筑产权标注区域,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资产在内的 管理服务,不涉及资产的所有权。具体详见合同附件。物业竣工图纸及物业构成明细应作为合同附件

5、,物业构成明细以甲乙双方实际验收交接清单 为准。2.2 合同金额:本合同为第一年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伍方肆仟伍佰贰拾陆圆整 (元整)。其中:市财政局分摊元、市税务局分摊元、市机管局分摊672840元、网信办分摊 579390元、巡视办分摊616770元。2.3 服务期限:2. 3. 1本项目服务期限自2022年5月1 口起至2025年4月30 口止,期限三年,采取一次 招标三年沿用、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每年合同价格不变。本合同为第一年合同,服务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乙方 在该年服务期末经甲方考核合格的,双方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注:本项目于20

6、22年4月21日开标后,根据本市疫情防控要求延期开展评标,在完成评标 确定乙方为中标人前,因本市实施全域静态管理,乙方作为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原合同到期后 继续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自2022年5月1日起实际已按其在本次投标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 承诺向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故甲方对乙方自2022年5月1日起至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实际己 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予以追认,在此期间的服务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2.4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 5履约保证金:收取,收取金额:合同金额的5%。2.6其它: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3.1 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

7、义务的会谈 纪要;3.2 本合同书;3.3 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4 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3.5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3.6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3.7 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 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四、管理服务的质量标准、权利瑕疵担保、检查与考核4.1 管理服务的质量标准4.1.1 乙方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 务,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达到甲方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中提出的、乙方在投标文件(响应文

8、件)中承诺的以及在管理服务方案中具体表明的质量标准,并接受甲方监督及检查、考核。4.1.2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 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4.1.3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的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 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 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1.4 乙方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4.1.5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

9、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规 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杳。4.1.6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等符合其在投标文件 (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4. 2权利瑕疵担保4. 2.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 的合法权益。乙方保证其提供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如所提供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费任。4. 3检查与考核1.1.1 3.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履约 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物业管

10、理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 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4.3.2 乙方按照合同文件中的约定,定期向甲方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文件中的相关 约定进行定期考核,甲方将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支付费用及续签合同。4.3.3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 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4.3.4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考核。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支付5. 1合同金额本合同项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与达到本合同文件规

11、定要求与标准完 成本物业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1.1.2 2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分期支付。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具体服务内容要求而乙方每期服务 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30日内,支付该期费用。其中: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采取每年分五 期支付的方式,7月考核支付5-7月费用,9月考核支付8-9月费用,12月考核支付10T2月费 用,1月考核支付1月费用,4月考核支付2-4月费用;市机管局、网信办、巡视办的支付期限 由其与乙方另行商定。5.3 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六、履约保证金6.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

12、提交一笔合同第2.5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 证金采用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口起至完成全部服务且 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 用均由其自行负担。6.2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 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6.3 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乙 方。上述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指:甲方在前述期间内退还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原件。1.1.3 4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如果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期间

13、向乙方退还相应履约保 证金,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 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七、双方权利义务7.1 甲方的权利义务7.1.1 审定乙方编制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年度管理服务计戈IJ、年度维修计划和有关费用预 算等,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乙方实 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出修改和变更建议。1.1.4 1.2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便于乙方开展工作。7.1.3 制定、审议、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审核涉及本物业公共

14、部位固定资产配置、绿化和设备改造等事项,并根 据批准的方案委托乙方实施。7.1.4 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杳和考核,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理服务要求乙方整 改落实。7.1.5 为乙方的管理服务提供合同文件规定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用房、设备工具库房(包 含合同文件规定应由甲方提供的相关工具、物料)、员工更衣及休息场所等,以及甲方掌握的物 业管理服务所必需的图、档、卡、册等资料。7.1.6 对乙方的节能工作进行指导,下达有关物业年度节能指标,督促乙方加大节能管理力 度,提高用能设施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7.1.7 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指导、协调乙方妥善处理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控烟、爱国卫 生、垃

15、圾分类处理等工作。7.1.8 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与乙方沟通协调物业管理服务相关事宜,组织实施第三方物也管 理服务满意度测评,配合乙方提升本物业的服务质量。7.1.9 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7.2乙方的权利义务7.2.1 在承接物业时,对物业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并做好 书面确认工作;对所有图、档、卡、册等资料应做好管理和建档工作。7.2.2 2.2在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物业的FI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委派符合岗 位资格要求的人员履行本合同。7.2.3 2.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编制物业管理服务方

16、 案、年度管理服务计戈I、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合同文件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关费用预算,报送 甲方审定。7.2.4 2. 4保证从事本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做好从业人 员有关政治素养方面的审核。如需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 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变更在岗人员要求后及时作出调整。7.2.5 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 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和场地;确因工作需要,乙方应事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并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施工不得影响机关工作秩序。7.2.6 对有违反或影响本

17、合同执行,包括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乙方应及时整改, 对相关责任人员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撤换。7.2.7 协助甲方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节能、环保、垃圾分类等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服 务人员进行节能、环保、垃圾分类等管理专业培训,加大节能管理力度,完成.甲方下达的物业公 共部位年度节能指标。7. 2. 8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工作,对从事本物业的从 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操作培训;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要求。根据甲方要求,采取 详细的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 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甲方报告,保护好现

18、场、协助做好处置工作。8. 2.9按要求组织成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杳部门,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内部监督检 查,及时向甲方通报本物业管理服务区域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稳步提升物业管理服务 质量。9. 2.10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投保相关保险。乙方应在年底前向甲方提交物业管理服务年度总结报告;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应 向甲方提交物业管理服务总结报告;合同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签新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房屋、 物料、设备、工具、档案和图纸资料,并填写移交清单,由双方签收;全部手续完成后签署物业 移交确认书。八、守法及保密、廉洁条款8. 1遵守法律8.1.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需遵守

19、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对法 律法规文件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需要获得的许可证、执照、证件、批件等,乙方需依法取得, 并且在合同期间保证前述许可、证照的有效性,及相应的资质等级不降低。8. 1.2乙方应按时向所雇用人员发放工资,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办理有关保险(如雇 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依法缴纳相应税费。8. 2保密责任1.1.1 2.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 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 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

20、保密条款的约定中 穷尽。1.1.2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 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 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 息。1.1.3 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 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8. 2.4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8. 2.5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8. 3廉政责

21、任8. 3. 1甲乙双方在物业项目招投标和履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工作 纪律要求,严格履行合同义务。10. 3.2乙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 动。11. .3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乙 方亦不得向甲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 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 举报的,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12. 3.4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

22、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 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九、物业管理用房甲方根据相关要求向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190平方米,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肇 嘉浜路800号。物业管理用房属业主所有,供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十、违约责任10.1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而甲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 (1%0)按FI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 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 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

23、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10.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管理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 求乙方整改,乙方在双方协定期限内达到甲方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后,甲 方应支付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乙方延迟履行超过30日或整改仍无法达到标准的,甲方有权解 除本合同。10.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管理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 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5%;因乙方管理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 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 额5%的违约金。10.4 因乙方原因导致重大火

24、灾、失窃等事件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10. 3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10.5 合同履约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对投标时及合同中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安 排情况进行变动的、就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进行转让或未按合同约定分包的、擅自中止合 同履行的、履约过程侵害了包括甲方在内任何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的违约情形, 将按照合同10. 3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如: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终 止合同。H一、不可抗力11.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无需承担误期 赔偿或不能履行

25、合同义务的责任。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 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硫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 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1.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 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 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4 当不可抗力情

26、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 证实;11.5 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 承担责任;11.6 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 口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 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12.1 合同终止12.1.1 违约终止合同12.1.1.1 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 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27、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2. 1. 1.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 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为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 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12.1 . 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或丧失清偿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部门列入执行 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等情形),视为乙方已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可在任何

28、时候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 或将要采取的任何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追讨损失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 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 结算。12.2 合同中止12 . 2.1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 止合同。13 .2.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 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12.3合同的补充、变更1

29、2.3.1 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 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2.3.2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13.1 乙方应完全、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不得转让或部分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 务。13.2 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可以采用分包方式履行本合同项下非主要部分合同 义务的,乙方在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明确说明分包并载明分包

30、承担主体的,可进行分包, 除了前述情形外,乙方一律不得进行对外分包。13.3 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 同前,应将副本送甲方认可。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将副本留存甲方处备案。若分包合同与本合同 发生抵触,则以本合同为准。13.4 乙方所选定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乙方所签订的分包合同的服务标 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服务标准,并对分包单位的服务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得将 分包项目再次转包。13.5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对分包项目派驻 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

31、,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十四、争议解决方式14. 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J”) 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0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4.2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败诉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4.3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 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 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 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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