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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方红油库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东方红油库地块棚户区改造需要,灌云县人民政府决 定对东方红油库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 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地块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制定本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政策依据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2 .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的通知(建房2011) 77号);3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 91 号);4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暂
2、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 4号);5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 128号);6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 偿协商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连建征2016) 277号);7 .县政府关于印发灌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灌政发201257号);.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二、征收人电、气、暖等相关办结手续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后,方可领取 征收补偿款。(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四)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 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
3、 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的不利后 果,由被征收人负责。(五)本次征收接受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如发现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欢迎被 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将依纪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举报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同一举 报事件以先举报者为准。(六)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 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 按有关规定处理。(八)被征收人在签约期
4、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灌云县人民政府作 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 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灌 云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九)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十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十七、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灌云县人民政府。三、房屋征收部门灌云县房屋征收局。四、征收实施单位灌云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五、征收范围征收范围西至盐河,东至河口路,南至人民路,北至菜 西
5、巷。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规划红线图)。六、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结 束公告之日止。七、征收签约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八、签约奖励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5日(含35日)。九、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规定执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 报名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 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 或者
6、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 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 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十、被征收房屋认定(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 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 的面积、性质为准。单位房改房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 实测面积(不含翻建、扩建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 面积为准。(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内容建设,但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 筑,认定为合法建筑。(三)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
7、没有建房批准手续, 但国土部门提供的2006年7月验收通过的县城规划区地 形图(以下简称2006年地形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 可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四)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2006年地形图上无 记载的,或者虽在2006年地形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 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国土部门按 程序确权。(五)依托公房(含房改房)自建的房屋,2006年地形 图上有记载的,参照有证房屋(扣除县政府最新公布的基准 地价)给予补偿;2006年地形图上无记载的,认定为违法 建筑。(六)职工福利性质公有租赁房屋可以先房改,后征
8、收, 没有房改的房屋由房屋权属人负责安置。房改买断的房屋,以房屋买断登记表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予以补 偿。(七)对农村集体土地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房屋, 原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使用规定的,按相关规 定执行。(八)已经下达停工或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 违法建筑。十一、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本次征收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化安置(含直接货币补偿、 政府搭建平台购买商品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 人自行选择。1 .货币补偿(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9、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按认定、处理 结果进行评估。(2)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包 括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的补偿;因征收房屋 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 损失的补偿等。(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 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 好交出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 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购房补贴在被征收人购买房屋后一次性 给付)。(4)被征收人选择政府搭建平台购买商品房的,被征收 人凭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可自愿选择购买政府搭建平台 提供的房源予以安置。具体房源详
10、细信息以房屋征收部门公 布为准。2 .产权调换(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方法同货币补偿。(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可按市场评估价选择东城府 苑和盐河片区安置小区进行调换。(3)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以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 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4)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征一还一,双向评估,互找 差价对住宅房屋,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时,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之内(含20%)的 部分按安置优惠价确定,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20%之外的,按照市场价结算。(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应在签订房屋征收 补偿协议时予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安排
11、安置房房源信 息公示以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与相关单位直接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同。(6)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3 .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价格,通过协商或者评估 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时, 对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和附属设施等的价值一并评估,并 单独说明。4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安排过渡。5 .住宅未经规划批准改为非住宅的,被征收房屋用途以 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执照、土地证等合法手续载明的用途为 准,按照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价格按照市场评 估价格进行补偿。6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十二、征收补助因征
12、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按照灌云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1 .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 计算。搬迁费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 两次计算搬迁费。2 .临时安置补助。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8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 算;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月计 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其他经营 性用房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 式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
13、选择产权调换现房 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暂按12个月 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3 .政策性补助(1)面积补助。被征收房屋为带院落独立式低层住宅且 合法建筑面积与建筑占用土地面积之比小于等于1.5、1.2、 1.0、0.8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装修) 6%、10%、15%、20%的比例,给予面积补助。(2)物业补助。对没有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住宅房屋,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为 期三年的物业补助。(3)特殊困难对象补助。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如有 伤残,并经伤残鉴定或持有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的,按每名 伤残人员发放一次性3000元的
14、补助。对残疾证等级达到1 级、2级的,补助标准每证增加6000元、3000元计算。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低保证的,按每证发放 一次性4000元的补助。4 .其他补助电话、有线电视、有线宽带、自来水、电力、太阳能热 水器等设备的移(拆)装费用补助,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或 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各项移(拆)装手续由被征收人或公 房承租人自行办理。十三、奖励.签约搬迁奖励。本项目签约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5日 内(含35日),第一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 25日(含25日),第二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 起26日至30日内(含30日),第三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 公示期满之日
15、起31日至35日内(含35日)。被征收人在 本方案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 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下列奖励,超出奖励期限签约、搬迂的, 不予奖励。(1)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期限内签订补 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地产评估 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违法建筑)的10%给予奖励; 在第二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 搬迁的,按合法房地产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违 法建筑)的8%给予奖励;在第三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 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地产评估价(不 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违法建筑)的6%给予奖励。(2)征收个人房
16、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奖励期限内签订补 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1 .其他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 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享受下列奖励:(1)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 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在完成搬迁后6个月内县城区(含东城 区、县经济开发区)购买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征收部门按实 际购买房屋面积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 米200元购房补贴(选择产权调换在盐河片区安置房和东城 府苑安置房的不享受200元每平方米购房补贴)。(2)对个人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征 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
17、的,在完成搬迁后6个月内县城区(含 东城区、县经济开发区)购买非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按实 际购买房屋面积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 米200元购房补贴。被征收人凭征收协议、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 发票以及购房人身份证到房屋征收部门按程序领取购房补 贴。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 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 时间完成搬迂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 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200-600元材料补助。十四、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和住房保障1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 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
18、最低标准给予补 偿。本次征收,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 日本行政区域内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价值确定。2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 被征收户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被征收户家庭人口 3人(含 3人)以内的,补偿费用须低于15万元;4人(含4人)以 上户补偿费用须低于18万元且无它处住房的)】,由被征 收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住房 保障。十五、其他事项(一)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部门公告 的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截止时间内搬家腾空房屋完好交给 征收人。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 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二)补偿安置款的领取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腾空交房后,由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合法授权代理人)持征收补偿协 议原件、身份证原件(代理人须提供已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