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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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 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 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关于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计划内 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 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 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以及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 依据。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

2、 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 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 定工作。第六条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 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 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指导下,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 核工作。第七条 年级(或专业)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 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年级(或专业)认定 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

3、 泛代表性,学生人数应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或不多于50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 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第八条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班干部、 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 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 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 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第三章认定依据和等级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 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

4、 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 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 和残疾人子女。(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 债务等状况;(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 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 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 构等合理性;(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 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

5、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 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 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的其他情况。第十条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 困难两级。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 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 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 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15日前完成认定工作, 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

6、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 生再次进行认定。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1 .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 送资助政策宣传材料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申请表。2 .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申请表,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 负责。3 .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教育精准资助管 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 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和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以 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其他依据和大

7、学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量化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 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形成初步评议结果,在本班 级范围内通报认定结果,报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进 行初审。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 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4 .年级(或专业)评议。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结合年级(或专业)学生实际,对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 结果进行复评,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资格,由年级(或专业)辅导员汇总本年级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名单并签字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复审。5 .学院复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年级(或专业)认定评 议小组报送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初

8、步确定学院各等级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 并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 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 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复核。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 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学生反映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如师生对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 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 接到复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责 成学院做出调整。6 .学校复核。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 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等级和相关材料进行复

9、核,确定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经学生工作部 (处)部务会讨论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最终确定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7 .建档备案。学生资助中心、各学院根据学校审定结果,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 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 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 学校处分的;(四)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

10、明显不符 的较高消费行为的。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学院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学校、学院 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 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家访、个别 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 核实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第十五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院党委 (党总支)副书记总体负责,副书记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资助工作辅导员为直接责任人,年级辅导员为具体责任 人。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 理,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 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第十七条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和学校的相关学生资 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申请 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 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 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八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 告知学校,学校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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