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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曾某泉、曾某军、曾某、李某军与孙某学婚姻家庭纠纷案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也是一个社会的 价值缩影。”本案是人民法院弘扬新时代优良家风,维护尽到赡养义务的 成年继子女权益的典型案例。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 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同属于子女范畴。审理法院依法认定对继父 母尽到赡养义务的成年继子女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父母死亡 抚恤金分配权,同时确定年老患病的遗孀享有更多分配份额,为弘扬敬老 爱老的传统美德,鼓励互助互爱的优良家风提供了现实样例。基本案情曾某彬(男)与曾某泉、曾某军、曾某三人系父子关系,孙某学(女)
2、 与李某军系母子关系。2006年,李某军34岁时,曾某彬与孙某学登记结婚。 20xx年11月4日,曾某彬去世,其单位向孙某学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 163536元。曾某彬生前十余年一直与孙某学、李某军共同在李某军所有的 房屋中居住生活。曾某彬患有矽肺,孙某学患有(直肠)腺癌,李某军对 曾某彬履行了赡养义务。曾某泉三兄弟主张李某军在曾某彬与孙某学结婚 时已经成年,双方未形成扶养关系,故李某军不具有上述死亡抚恤金的分 配资格。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是针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抚恤,应 参照继承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本案应由曾某彬的配偶、子女参与分配, 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成年继子女
3、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的, 应认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曾某彬与孙某学再婚时,李某军 虽已成年,但三人共同居住生活在李某军所有的房屋长达十余年,形成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更为紧密的家庭成员关系,且曾某 彬患有矽肺,孙某学患有癌症,二人均需家人照顾,根据案件事实可以认 定李某军对曾某彬履行了赡养义务。考虑到孙某学年老患病且缺乏劳动能 力,遂判决孙某学享有曾某彬一次性死亡抚恤金40%的份额,李某军与曾 某泉三兄弟各享有15%的份额。民法典条文指引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 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
4、幼,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 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 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