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干部请销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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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干部请销假制度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经 研究决定,制定请销假制度。一、请假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开会出差等,应在去向告知牌 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按批准 权限办理报批;续假的在销假时应补办相关手续。一天以内(含一天),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分 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主要领导批准,党政办备案。所有干部职工请假离开高州至外地须报党政办备案。二、销假凡批准的请假条须报党政备查。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 领导报告,并到党政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 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 按旷工

2、处理。三、假期类别干部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视同正常工作。(一)病假1、干部职工凭医院病假证明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 休息。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医院病假证明者,一天以内的须 电话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两天以上(含两 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2、特殊情况的病假由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办法。(二)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 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 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

3、假期,或者干部职 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三)婚假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 是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2、晚婚假应在婚后一年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 数作事假处理。(四)产假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 15天,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2、晚婚育(女24周岁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 产

4、假另加三十天,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产假期间, 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五)流产假怀孕2个月内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 的,给假30天;怀孕4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给假42天; 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75天。(六)节育假上节育环的,给假2天;取节育环的,给假1天;单纯 结扎的,给假21天(男给假7天);产后结扎的,按产假 另加15天。(七)哺乳假婴儿在一周岁内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 每次半小时,也可合并使用,时间为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 多一个婴儿,每次可增加半小时。(A)丧假工作人员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 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在外地的,

5、需要本人去外地 料理丧事,给假五天,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但 路费自理。(九)年休假1、年休假假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干部职工累计工 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干部职 工年休假须报党政办备案,当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无故不 休视为放弃,干部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 同的工资收入。2、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干部职工从外单位调入,工作不满半年的,或依法 享受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干部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 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 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 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 月以上的;干部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 (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 一年度的年休假。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十)事假事假须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毕后方可请事假。(H-一)旷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1、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2、请假期满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上级有关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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