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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为规范我县水利行业公平竞争性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 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结合我 局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和原则(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 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我局业务工作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 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 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促进全县水利行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1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与 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
2、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 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 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我县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 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3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尊重县情,坚持从实际出发, 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 推进和完善。4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 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 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 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
3、行政权力排除、限 制竞争的行为。二、审查内容(一)审查范围。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上级 制订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 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 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相关规定未进行审查 的,不得提交审议印发。(二)审查主体。以我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我 单位负责自行审查。以多个单位名义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 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查,其他单位参与审查。(三)审查方式。我局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 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 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 制竞争效果的,应当
4、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 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 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 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 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四)审查标准。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从维护统一市 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 序;(3)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 务等设置
5、审批程序。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 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 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 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 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 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 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
6、提供或扣留经营 者各类保证金。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 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2)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3)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 格水平。5 .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 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中说明相关政策措
7、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 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 实施期限。三、工作程序(一)增量审查。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有关政策措施制 定过程中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二)存量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科 室、局属各单位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 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妨碍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 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及废除工作。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 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 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
8、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 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三)定期评估。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 措施,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每年对其是否存在影响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县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 时废止或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 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条件成熟时鼓励委托 第三方开展评估。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机制,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二)完善守信机制。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政务履约和 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考评,要建立健
9、全本部门政务诚信约束和 问责机制,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 履约和兑现,强化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 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 和约束。(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政策措施,有关科室要及时予以处理,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 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 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 施的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 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五)加强宣传培训。各部门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增强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弘扬和培育 公平竞争文化,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 氛围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