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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及全套附件编号: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述约定应当退还的折扣,将于保理融资本金全部受偿时退还。3. 8保理银行给予卖方融资额度,并不意味着保理银行有义务就 卖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办理融资。关于卖方根据本合同提 出的保理融资申请,保理银行有权予以审核并自行推断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条应收账款转让4.1 卖方向保理银行申请转让应收账款时,应向保理银行提交下 列文件,有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需求的,应在下述应收账款转让 申请书中一并提出:(1) 按本合同附件格式签署的一份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2) 按本合同附件格式签署的三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 书;(3) 与拟转让
2、的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 件;(4) 与交易合同有关的所有其他法律文件正本原件及其 复印件。该“有关的所有其他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交易合同 的修改或者补充文件,担保法律文件与权利凭证,交易授权批准文件, 预付款(定金)证明文件(如有)等;(5) 交易合同项下全套商业发票(要紧指增值税发票)正本及复印件;(6) 交易合同项下全套运输单据正本、保险单据正本及 提货单正本与相应复印件(如有);(7) 保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4.2 保理银行经审核同意受让应收账款的,将向卖方出具受让 意见。保理银行同意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将一并在受让意见 中予以确认,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卖方预付。折扣方
3、式下的折扣率、放 款日、到期日、融资金额、折扣金额、实付金额或者比例预付方式下 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金额等以银行凭证的记载为准。4.3 3保理银行经审核决定不予受让应收账款的,将向卖方出具应 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银行审核意见(适用于不予受让),并将卖方提 交的有关申请文件退还卖方。关于不予受让的应收账款,保理银行无 需就该等应收账款承担任何义务。4.4 应收账款转让于保理银行出具受让意见时生效。4. 5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保理银行取得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 及其他有关权益,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有关权益”包含但 不限于下列权利与利益:(1) 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采取一切法律措施要求买方 支
4、付应收账款的权利,包含但不限于根据交易合同提起诉讼或者 仲裁的权利;(2) 由于买方拖延支付应收账款而产生的要求其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权利;(3) 针对买方未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同意其延期支付,或者作出其他让步、放弃、宽限或者妥协,或者与其达成与解的权利;(4) 在买方发生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或者其他类似的情况时,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参加清算或者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5) 再次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6) 与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担保、保证与保险项下产生的权利或者利益;(7) 与应收账款有关的交易合同中卖方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与利益。 4.6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 仍由卖方继
5、续履行,与保理银行无关。4. 7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中,如保理银行要求,卖方应就 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交易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并办理抵/质押 担保(如有)的登记变更手续。第五条 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支付4.1 根据卖方的申请、保理银行的推断及买方付款情况的不一致, 保理银行支付每笔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方式将是完全不一致的。本合 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可通过下列三种方式支付:(1)如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拥有融资额度,保理银行可应卖方申 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2)买方于催账期届满前向保理银行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应收账 款的,保理银行于收到款项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款项付至卖方
6、开 立在保理银行处的账户;(3)催账期届满,保理银行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卖方保理付款。5. 2任何情形下,保理银行收到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或者根据本 合同向卖方保理付款时,如保理银行已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的,将前述款项扣除相应的融资本金及比例预付方式融资的利息后付 至卖方开立在保理银行处的账户。如买方提早付款的,折扣或者利息 的计算按本合同第3.7条办理;因买方提早付款享受商业折扣而导致 付款金额不足偿还卖方保理银行融资本息的,卖方应承担补偿责任。 任何情况下,如因买方享受商业折扣导致买方付款金额小于保理融资 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卖方有义务按保理银行的要求补足不足部分。此外,如卖方对保理银行有
7、其他任何应付未付款项的,保理银行 仅需支付前述款项扣除卖方应付未付款项后的余额。5. 3卖方如从买方或者第三方收到用于清偿已转让给保理银行的 任何应收账款的现金或者汇票等支付工具时,保理银行的保理付款义 务相应解除。如保理银行已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卖方应不迟于 收到之日次日通知保理银行,并将该款项与/或者支付工具转交保理 银行或者向保理银行支付相等金额的款项,用于清偿保理融资本息。 前述款项或者支付工具的转交/支付在催账期届满前进行的,相应保 理融资的折扣或者利息的计算按本合同第3. 7条办理。 A5.4保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小于对应的发票金额时,保理 银行仅对受让金额提供保理服务,买
8、方支付该发票项下的应收账 款应优先偿付保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第六条支付条款6.1使用第5. 1条第(1)种支付方式的(保理融资),适用本条约定。6. 2卖方应在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前向保理银行提交资金使用 说明及保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6.3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采取卖方自主支付方式。卖方自主支付是 指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至卖方账户后, 由卖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卖方交易对手。6. 4卖方应在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后 日内向保理银行汇总报告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支付情况。保理银行有权通过账户分析、 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 用途,卖方须
9、配合保理银行的核查。6.5卖方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为:户名:账号:开户行:卖方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者计划还款 资金,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卖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 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卖方应按照保理银行的要求提供资金回笼账 户的资金进出情况。第七条商业纠纷与保理付款7.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收账款催账期届满前,买方未足额 向保理银行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银行应于催账期届满日保理付款, 向卖方支付未获支付的应收账款。7.2应收账款到期日前,买方以任何书面形式就交易合同项下的 商业纠纷通知保理银行或者者保理银行通过卖方及其他任何途径得 知交易合同发生商业纠纷的,商业纠纷
10、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成为“争 议应收账款关于争议应收账款,除本合同第7. 5条约定的情形外, 保理银行无保理付款的义务。7. 3发生第7. 2条约定的情况时,保理银行应在收到买方提交的 商业纠纷通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得知发生商业纠纷之日次日内书面 通知卖方。任何情况下,卖方或者保理银行收到买方提交的商业纠纷 通知时,应立即、最迟不超过次日,将已知的涉及有关应收账款的细 节与商业纠纷的性质书面通知对方。7. 4收到第7. 3条所述保理银行的书面通知或者买方直接提交的 商业纠纷通知后,卖方应立即并应尽最大努力与买方协商解决商业纠 纷,并在保理银行要求的时限内、按合同附件格式向保理银行提交商 业纠纷解决
11、确认书。保理银行关于商业纠纷的解决没有任何义务。7. 5卖方于第7. 4条约定的时限提交符合保理银行要求的商业 纠纷解决确认书的,商业纠纷解决确认书“争议解决后应收账款 金额”栏填写的应收账款金额将被保理银行重新同意,按本合同约定 的流程办理。7.6 卖方未按本合同第7.4条的约定时限提交符合保理银行要求 的商业纠纷解决确认书的,保理银行将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 购通知书(适用于无追索权),卖方应按照保理银行的要求履行回购 义务。已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卖方应立即并不迟于保理银行要 求的时间退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比例预付方式的保理融资应同时 支付相应的利息。7.7 应收账款到期日后,买方以任
12、何书面形式就交易合同项下的 商业纠纷通知保理银行或者者保理银行通过卖方及其他任何途径得 知交易合同发生商业纠纷的,保理银行不再承担相应应收账款的保理 付款义务,并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适用于无追索权)。 卖方应按照保理银行的要求履行回购义务,已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的,并应立即且不迟于保理银行要求的时间退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 比例预付方式的保理融资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7.8催账期届满后,买方以任何书面形式就交易合同项下的商业 纠纷通知保理银行或者者保理银行通过卖方及其他任何途径得知交 易合同发生商业纠纷的,如保理银行已保理付款,卖方应按照保理银 行要求的时限将相应的保理付款退还给保
13、理银行,并对应退还的保理 付款金额按银行凭证记载的利率/折扣率,支付自保理付款之日至卖 方退款之日(不迟于保理银行要求的时限)的利息。7.9保理银行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适用于无追索 权)后,不再承担相应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责任,包含买方信用 风险在内的与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自行承担。 但折扣方式下卖方未足额退还应退保理融资本金、比例预付方式下卖 方未足额退还应退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前,保理银行仍有权 向买方要求付款及收取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第八条保理费8.1就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向卖方提供的保理服务,卖方同意按 应收账款金额的百分之一向保理银行支付保理费。8.
14、2保理费按每笔应收账款计算并收取。保理银行同意受让该笔 应收账款的,在收取相应的保理费用后向卖方出具受让意见。第九条卖方的陈述与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至本合同项下到期日最晚的保理子额度有效期 届满前,卖方持续地陈述与保证如下:8.6 卖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独立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 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8.7 签署与履行本合同是卖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获得签署本 合同所务必的所有同意、批准及/或者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 疵。8.8 在过去一年中未因产品/服务质量或者履约期限等问题而发 生商业纠纷,与买方之间无任何未决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9. 4卖方保证
15、在签署与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保理银行提供的全部 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与有效的,未向保理银 行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与履约能力的任何信息。9. 5关于应收账款,卖方保证:(1)应收账款符合所有的适用法律并已经获得了与其产生有关 的所有必要的同意、批准与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2)应收账款均产生于正常业务中的真实的交易,货物的销售 与/或者服务的提供符合法律的规定与交易合同的约定;(3)应收账款是对买方独立的、完整的、完全排斥第三人的权 利或者利益要求的权利,此应收账款由卖方拥有,且在该应收账款上 未为任何人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其他负担,也不存在任何第三方 权益或者任何
16、既有的或者可能产生的第三方能够提出的任何抵销、反 诉、损害补偿、冲销账目、留置或者其他减除,但交易合同中已 经明确约定的卖方给予买方的佣金或者折扣除外;(4)应收账款不属于卖方对其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母公司、 集团成员等关联企业销售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9.6关于交易合同,卖方保证并承诺:(1)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支付方式为赊销;(2)卖方已经向保理银行提交交易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者 修改文件,该些文件中没有任何禁止或者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或者买方可无条件退货的条款,与其他任何不利于保理银行行使应收 账款项下权利的条款;(3)买方在交易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不存在任何未经保理 银行知晓并同
17、意的抵销、回扣或者其他扣减;(4)卖方已经向保理银行提交与交易合同有关的所有法律 文件。(5)交易合同为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的支 付方式为分期支付。第十条卖方承诺10.1 至应收账款转让时,卖方均严格、适当履行交易合同项下的交货或者服务义务及其他全部附随义务,同时应收账款转让后卖 方仍将持续严格履行交易合同,不因履行不当而对保理银行受让 的应收账款债权产生任何不利影响。10.2 未经保理银行书面同意,卖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 权利与义务。 10. 3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不得与买方达成任何旨在变更交易 合同或者交易条件的协议。对已经转让给保理银行的应收账款,卖 方不得再进行放弃、转让
18、、赠予与其他任何方式的处理,除发生第七 条约定的要求卖方回购的情形且卖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外, 也不得再要求买方向其付款。10. 4如因交易合同的任何商业纠纷,发生买方支付价款后要 求退款、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况,卖方应另行向买方支付, 保理银行不介入卖方与买方因交易合同而发生的任何商业纠纷, 也不承担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责任。10.5签署与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卖方应将已知悉的有关买方财 务状况与履约能力的任何情况或者信息及时、完整地向保理银行披露。10. 6卖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理费。1 0.7卖方应遵循保理银行与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有关的业务制度 及操作惯例,
19、包含但不限于及时提供保理银行要求的一切文件、资料 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与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10.8卖方应在保理银行对买方采取的诉讼或者其他收款措施中 给予必要的配合,包含但不限于提供有关的资料原件、作为诉讼当事 人参加诉讼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重要提示请卖方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特别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保理银行予以说明。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负责人:鉴于:2 .卖方已经或者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在国内销 售货物、提供服务或者出租资产(下列称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者
20、出 10. 9保理银行在本合同项下向卖方预付了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 卖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之日或者作出有关决定之日(涉及买方的,自卖方明白或者应当明白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保 理银行:(1)出售、出租、转移、抵押、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 产、资产的全部或者大部分;(2)经营体制或者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包含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 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 减资等;(3)修改章程,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通讯地址、 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1、4)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拟申请破产或者可能或者已被债权人申 请破产;(5)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或者者其高层管理人员或者董事涉及违 法活动或者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案件,或者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要 紧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6)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者履行本合 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7)签署对其经营与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8)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9)卖方、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10)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发生对卖方经营、财务状况或者履约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第十一条 保理额度与融资
22、额度的调整11. 1下列任一事件构成本合同所称“额度调整事件”:(1)卖方在第九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2)卖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3)第10.9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保理银行认 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4)卖方在履行与保理银行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拖延履行等违 约行为且经保理银行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5)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在交易合同项下有任何商业欺诈行为的。12. 2有额度调整事件发生时,保理银行有权:(1)冻结、减少或者取消已核定的、尚未使用的保理额度与/或 者融资额度;(2)发生第11. 1 (5)约定的情形时,向卖方发出应收账款回 购通知书(适用于无追索权),要求卖方回购
23、所有保理银行已受让的 应收账款,已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并应退还所有对应的保理融 资本金,比例预付方式下卖方应同时支付相应利息。第十二条违约12.1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退还预付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本 金的,保理银行有权就未退还的本金金额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银行 凭证记载的利率/折扣率上浮一。12.2 卖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支付保理费的,保理银行有权 自卖方应付款之日起,每日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 向卖方收 取违约金。12.3 卖方未按本合同第5.3条约定,通知保理银行并将有关款 项/支付工具转交保理银行或者支付相应金额款项的,保理银行有权 自卖方收到有关款项/支付工具次日起,每日按应转交而
24、未转交款项 /支付工具金额的万分之 向卖方收取违约金。12.4 卖方未按本合同第7.8条的约定退还保理付款的,保理银 行有权自要求的退款之日起,就未退还的保理付款金额计收罚息。罚 息利率为银行凭证记载的利率/折扣率上浮一。12.5 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保理银行造成其他缺失的,应赔偿 保理银行由此遭受的所有其他缺失。12.6 卖方违约时,应当承担保理银行为此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 讼费(或者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 他费用。12.7 卖方有躲避保理银行监督、不按时支付保理费、不按时退还 保理付款与预付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等行 为时,保理银行有权将该种
25、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 告。第十三条 扣划约定13.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有任何应付未付款项时,保理银行除有 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扣除其应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外,并有权扣划卖方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或者代为收取的款 项用于清偿。13.2 扣划后,保理银行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合同号、融资凭证 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卖方。13.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卖方全部债务时,抵偿顺序如下:(1 )其他费用;(2 )应付未付保理费;(3 )应向保理银行偿还的 保理付款;(4 )应偿还的保理付款对应的利息或者罚息;(5 )保理 融资本息。保理融资本息的抵偿顺序为:保理融
26、资本息逾期不足90 天的,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者罚息,最后用于抵偿到期未付 的本金;本金或者利息逾期90天或者以上的,扣划所得款项应先用 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最后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者罚息。13.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要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向保理银行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 的条款。第十五条 通知15.1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其他通知应为书 面形式,且应递交、发送到下述通讯地址或者传真号码。15.2 任
27、何一方的下述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法发生变更,该方应立即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通知对方,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法的变更自 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15.3 3双方的通知信息为:(1)致卖方:通讯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2)致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通讯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15.4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保理银行对卖方的任何通知, 保理银行有权通过下列任一方式进行。保理银行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 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者任何其 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者延迟承担任何责任。保 理银行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卖方者为准。(1)公告,以保
28、理银行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者营 业网点公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2)专人送达,以卖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3)邮递(包含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保理银行最近所知的卖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 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4)传真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保理银行最近所知的卖 方传真号码或者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与保密16.1 保理银行应对卖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书面标注需保密的信 息与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1)适用法律法规或者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2)司法部门或者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3)向保理
29、银行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4)卖方同意或者授权保理银行进行披露的。16.2 卖方同意交通银行在如下情形能够使用或者披露所有有关 卖方的信息与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卖方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 其他有关信息与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 融机构及保理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包含但不限于交通 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者交通银行完全或者部分拥有的子公司, 披露与同意其使用该等信息与资料:为开展融资业务或者与融资业 务有关,比如推广交通银行融资业务、催收欠款、转让债权等;为 保理银行向卖方提供或者可能提供新产品或者服务或者进一步提
30、供 服务;为更好地保护、管理与提升客户关系;(2)将该等信息与资料提供给中国征信中心与其他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者信用信息数据库;(3)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与风险操纵的目的使用或 者同意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与资料。第十七条其他条款17.1 本合同项下经双方签署的附件格式与双方确认的有关文件、 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17.2 本合同经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 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保理银行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17.3 本合同在到期日最晚的保理子额度有效期届满时终止。本 合同终止后,不再办理本合同
31、约定的保理业务,但终止前保理银行已 受让的应收账款与已预付的转让价款仍按本合同约定处理。17.4 本合同中所称“内”、“不超过”,除非另有特殊说明,均含 本数。17.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卖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保理银 行已应卖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 明,卖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卖方(公章):保理银行(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章)负责人或者授权(签字或者盖签署日:年月日H签署日:年月日H签署日:年月日H签署日:年月日H签署日: 年 月C041-1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编号: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保理银行名称)根据我
32、方与贵行签订的国内保理合同(编 号:,下称“国内保理合同),我方申请向贵行转 让本申请书“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所列的应收账款。除非本申请 书另有说明,本申请书及该清单所用词语与国内保理合同中相同 词语具有同一含义。我方保证本申请所记载的交易合同与应收账款信 息准确无误,如有任何错误,我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我方承诺:本申请书一经提交贵行,除非贵行同意,我方将不得 撤销或者对申请书内容进行修改调整;贵行通过审查同意受让应收账 款的,应收账款转让于贵行向我方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银行 审核意见(适用于受让)(下称“受让意见;T)时生效,受让意见 所记载的应收账款信息与下表不一致的,
33、以受让意见为准。交易合同信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单位:元)卖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章)年 月日买方交易合同名称交易合同编号合同总价款(元)收款方式收款账号序号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到期日发票编号发票金额融资金额合计填写说明:1、应收账款金额指卖方拟转让给保理银行的、买方根据交易合同在应 收账款到期日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买方在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分期履 行的,应分期分别填写应收账款金额;2、应收账款到期日指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日,假如买方在交 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 各期应收账款的最晚付款日分别计算,分别填写;3、申请保理融
34、资金额二应收账款金额X融资比例,其中融资比例不得超过 国内保理合同所约定的最高融资比例(根据国内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方 式,本栏仅需在比例预付方式时填写);4、发票编号、发票金额中填列每笔(期)应收账款所对应的所有发票信息 (每笔(期)应收账款对应多张发票的,应在同一栏位中逐一填列);5、本申请书针对一份交易合同、一个买方填写。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者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 服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下列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者 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 应收账款;2 .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3 .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
35、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 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等国内保理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与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 同。第一条 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明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 含义:“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 方提供保理服务后,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即买方因发生 信用风险而未按交易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银行按 本合同约定向卖方保理付款。“保理额度”根据双方的约定,保理额度能够是循环额度、一次 性额度或者二者的组合。循环额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候, 卖方能够多次向保理银行转让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但保理银
36、行已受 让、买方未支付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之与不得超过保理额度。一次性 额度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向保理银行转让的所有应 收账款金额之与不得超过保理额度。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银行审核意见(适用于受让)致: (卖方名称)根据贵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编号:), 我行同意按双方签署的国内保理合同(编号:)的约定,受让下表所列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信息附:发票清单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单位印章)年 月日转让编号应收账款金额(元)应收账款到期日保理付款日(公开型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填写)是否予以保理融资保理融资方式融资利率/折扣率比例预付/折扣支付金额(元)序号对应发票编号对应发票金额(元
37、)合计发票张数总金额填写说明:1、保理融资方式根据国内保理合同的约定(比例预付或者折扣方式) 填写;2、应收账款金额为保理银行根据卖方申请审查同意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3、无保理融资时,无须填写“保理融资方式”、“比例预付/折扣支付金额”、 “融资利率/折扣率”三栏。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银行审核意见(适用于不予受让)致: (卖方名称)根据贵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编号:), 经审核,我行不予受让贵方拟向我行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特告知贵 方。附:不予受让的应收账款信息分行分行应收账款转让编号应收账款金额 (元)应收账款到期日交易合同编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印章)年 月日C041-4应
38、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编号:致:(买方名称)根据我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国内保理业务,我方已 将下表所列对你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保理银行”),现通知贵方,请你方确认下列事项:应收账款转让编号应收账款 金额 (元)应收账款 到期日交易合 同编号发票编号发票金 额 (元)1、关于保理银行所受让之账款,保理银行有权按照本通知书及有关的交易合同的规定 以自身名义向你方提出及处理索赔,你方应按照本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支付。2、你方应按时足额将上表所列应收账款支付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买方保理银行名称,下称“买方保理银行”)。贵方付款时,请根据上表填写进账 单/贷记凭
39、证(同城)、结算业务申请书(异地电汇),具体格式如下:栏位“收款 人”,填写买方保理银行名称;栏位“收款账号”,填写(买 方保理粮行内部账号);栏位“用途”,填写“国内保理款项”;栏位“备注”,填写 应收账款转让编号。3、根据前述国内保理合同,所有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仍由我方承担,并未转让给保 理银行,所有与我方承担义务有关的诉讼、反诉或者反索赔或者者抵销,不论是否基 于交易合同,均只能向我方提起,不得向保理银行提起,但在向本公司提出有关争议 的同时,应通知买方保理银行有关争议事项。你方就上表所列任一应收账款发生争议 并拒绝按以上第2条承诺向保理银行支付上述任一应收账款的,你方应在有关应收账 款
40、相应的到期日前将该等争议事项按本通知书附件商业纠纷通知书的格式书面通 知买方保理银行。4、至我方签署本通知书之日,上述应收账款未被任何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或者扣 划等保全或者执行措施,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就上述应收账款主张任何权利。自我 方签署本确认书之日起至你方根据前述第2条向保理银行支付相应应收账款前,假 如任何有权机关要求就上述应收账款采取查封、冻结或者扣划等保全或者执行措施, 或者者任何第三人就上述应收账款主张任何权利的,你方应在收到有关通知或者知 悉有关事实之日起一日内书面通知买方保理银行。5、上表所列的各笔应收账款中,如我方转让给保理银行的应收账款金额小于你方在应 收账款到期日的实
41、际应付金额,你方仍应就差额部分向我方履行付款义务,该差额部 分应通过保理银行向我方支付。6、你方确认上述事项及按以上第3、4条发送通知,应寄送或者提交至买方保理银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卖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 (签章)年 月日填写说明:1、应收账款金额指买方保理银行受让的、买方根据交易合同在应收账 款到期日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买方在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分期履行的, 应分期分别填写应收账款金额;2、应收账款到期日指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日,假如买方在同一 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该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 期日按各期应收账款的最晚付款日分别计算、分别填
42、写;3、本通知书一式三份,经买方确认后,由买方、卖方、保理银行各持一份。买方确认意见致:(卖方名称)我方已收到你方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编号:), 现确认同意你方在该通知书中就有关账款转让所作出的各项安排与 约定,我方将遵守其中所载各项指示。应收账款到期日,我方应主动支付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所 载的应收账款,如保理银行未收到我方付款的:1、口(适用本条内容请在“口”打不适用本条内容请在 “口”打“X”,如未填写视为适用本条。)我方授权保理银行自应收 账款到期日起(含到期日)从我方在该行的存款账户中扣收我方应支 付的应收账款金额。2、保理银行有权就我方应付未付款项,按交易合同载明的违约 金率
43、自应收账款到期日起计收违约金。附:商业纠纷通知书买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 (签章)年 月日附件商业纠纷通知书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买方保理银行名称)根据(卖方名称)向我方提交的应 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编号:),因我方与卖方就下表 所列交易合同存在商业纠纷,我方对表中所列争议金额保留不予付款 的权利。特此通知贵行。转让编号应收账款 金额 (元)应收账款 到期日交易合 同编号争议发 票编号争议金额 (元)w:商业纠纷具体原因及争议情况说明 争议原因:争议解决进展情况:买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 (签章)年 月日商业纠纷解决确认书编号: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44、公司 分行(卖方保理银行名称)经我方与买方协商,已就下列应收账款存在的商业纠纷达成解决意见, 买方将按下列付款条件履行付款责任,具体如下:应收账款转让编号原应收账款金额(元)应收账款转让日原应收账款到期日争议金额(元)争议解决后应收账款金额(元)争议解决方式口全额支付 口减额支付,减额金额(元):卖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 (签章)年 月日买方确认意见我司对以上应收账款的解决意见确认无误,我司将按以上所列应 收账款到期日与争议解决后的应收账款金额进行付款。买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 (签章)年 月日填写说明:1、本通知书应针对每一笔转让编号下的应收账款单独制作。
45、2、争议解决后应收账款金额=原应收账款金额一减额金额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编号:致: (卖方名称)由于口我行出具的国内保理争议通知书(编号:) 所述的贵方与 (买方名称)的商业纠纷 至今未按照贵我双方签订的国内保理合同(编 号:)的约定方式解决;口发生了国内保理合 同第11. 1 (5)约定的回购事项,请贵方按下表履行回购义务:应收账款转让编号对应交易合同编号应收账款金额(元)应收账款到期日争议未解决金额(元)争议项下应退还的 融资本金金额(元)回购日期年 月 日注意事项:请于上述回购日期至我行办理有关材料交接事宜,如接收已交由我行留存的 交易合同正本、发票等。请于上述回购日期前或者当日向我行支付
46、争议项下融资本金,并根据我行要 求支付相应利息。若贵方未按我行指定日期履行回购义务,我行有权根据前述 国内保理合同采取有关措施,不再另行通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单位印章)年 月 日填写说明:1、本通知书应针对每一笔转让编号下的应收账款单独制作。2、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卖方与卖方保理银行各持一份。保理付款退还通知书致:(卖方名称)由于发生了贵我双方签订的国内保理合同(编号:)第7. 8条约定的退还保理付款的情形,请贵方于 年 月日前,按下表将相应的保理付款退还给我行,并按国内保理合同第7. 8条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应收账款转让编号对应交易合同编号应收账款金额(元)应收账款到期日争议金额(元)保理付款退还金额(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单位印章)年 月 日填写说明:本通知书应针对每一笔转让编号下的应收账款单独制作。国内保理额度调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