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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地产房地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 保护股东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含股份公 司本级、各级控股子公司与纳入股份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 主体。控股子公司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统称“子公 司”,公司持有股权或者类似权益但未达到操纵条件的其他公司或者 主体统称“参股公司二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 统一执行,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与各子公司应 根据本制度及国
2、家有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与 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第四条 公司本级及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与财务管理工作务必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监事会与审计部 门的检查与监督。 报财务预算。各公司每年应成立总经理领导下的预算编制管理机构, 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与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年 度财务预算的编制。第二十八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单位 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进展规划与预算目标要求,又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各公司编制的财务预算应报所在公 司董事会审批。第二十九条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各公司应分解各项
3、 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 保预算的执行。第三十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 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者将要发生 重大偏离的,各公司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 批后修订。第五章投资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房地产 业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统一由股份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第三十二条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进展战略要求与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第三十三条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在最近
4、经审计总资产50% 以内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股权投资 与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期货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 资)。超过上述标准的投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股份公司董事长在遇有土地招投标 等紧急情况时根据年度经营计划与经营班子的提议,以单项标的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15%的投资事项进行决策,事后通报董事 会并备案。第三十四条 为了操纵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有 关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 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立项、审查与决策,重大投资项 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5、。具体投资决策程序由公司的 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有关公司及时组织实施,严格 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 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 操纵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第三十六条 项目投资结束后,具体实施投资的公司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第三十七条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者取得 其他公司的操纵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 进行审计与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根据。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应按规定 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
6、有关资料办理产权登记。投资期满有关股权转让的,也应进行审计评估与按规定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三十八条各级公司的资产由其所在单位按下列原则确定要 紧归口管理部门: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 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由证券投资部门负责管 理,生产用固定资产归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 办公室负责管理,未开发土地由开发部门负责管理,在建项目及工程 用设备物料由工程部门负责管理,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由客服部门 负责管理。各项资产统一由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各级财务部门应 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 部门职责的
7、,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资产处置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四十条各级公司应建立与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 行为,依法管理与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 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一节资金管理第四十一条 公司能够通过增资扩股、发生企业债券、银行贷款、 发行信托基金、合作开发、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少数股东对等投入 及同意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资项目开发、 拓展与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分别向董事长、董事会、 股东会履行审批与备案手续。
8、资金的筹集应根据项目开发、拓展与生 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操纵资金成 本与财务风险。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不能直接进行权益资本筹资与债务 性筹资。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资金由 股份公司统一调度与统筹安排使用。股份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 进展规划与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公司整体的资金预算,对资金 整体需求、资金保障计划提出可行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各子 公司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公司的资金 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第四十三条 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各级公司的应严格执行,认真 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与
9、使用的计划安排。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所有资金务必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 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与违规设立“小金库二各级公司应建立与 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与正常周转,确保应收 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四十五条各级公司的会计与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 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务必分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的 保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或者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第四十六条 各级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 付审批权限与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务必严格按规定权限与程序审 批。关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者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 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
10、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七条所有的资金的支付务必根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与 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者不规范凭证、票 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 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与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 税务问题或者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除股份公司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子公司向其下 属公司调拨资金、与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各级公司的资金原则 上不得外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如确需,务必经股份董事会审批。 资金的外借使用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确保安全回收。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
11、,务必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 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有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者退还所 借支的资金。公司资金不得外借给股份公司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关联方。第四十九条 未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各 级公司的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者从事其 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第五十条 公司本级财务管理部门与各子公司应加强对现金的 管理与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财务 部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关于超出定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五十一条 各级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务必由所在公司的财务 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
12、务必以本单位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者出借银行账户。各级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关于长期不使 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第五十二条 资金收支务必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各级公司 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盘点现金,保 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务必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 时纠正或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节应收及预付款管理第五十三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 有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第五十四条各级公司应对应收款项与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 登记发生时间、
13、欠款单位或者个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额、到期时间、 催收责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台账中记录的应收账款除账面 反映的应收账款外,还应包含账上尚未结转收入,在账上暂时未表达 为应收账款,但根据合同约定应收的销售房款及其他收入。关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 法律、销售、客服等有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 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 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关于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也应及时 清理。第五十五条各公司应形成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的制度, 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有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 款管理
14、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第五十六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 件的应收款项,各级公司应在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其董 事会核销坏账。第五十七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 作单位的,应结清所欠公司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 者离职手续。第三节固定资产管理第五十八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与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 对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保管与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 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第五十九条各公司应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确定下年度的固 定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预算实施固定资产购置,超出预算范围内的 固定资产
15、购置,应按规定权限审批。第六十条 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由股份公 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500万元以上但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30%的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3096的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 批。董事长能够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将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 建与处置按照一定的额度授权给各级公司总经理审批。各子公司预算范围以外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固定购置应报其 董事会审批,并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第六十一条 各公司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所购 置的固定资产务必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内管理与核算。第六十二
16、条各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 与会计账上记录核,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 责任。关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照权 限报请审批清理。第四节其他资产管理第六十三条各公司应建立与完善招投标等机制,有效降低各类 物料、设备的采购成本。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验收与保管工作, 保证其安全与完整。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应定期保护。第六十四条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与其他资产按照 本制度其他章节及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管理。公司资产对外捐赠的管 理制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五章负债及担保管理第六十五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适度操纵负债规模,严格操纵财
17、 务风险。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行企业债、发行信托资金、银行贷款等对外 举债行为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董事会每年根据 公司的实际情况授权股份公司董事长在每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新增 借款额度范围内批准单笔金额不超过一定额度的贷款与有关抵押。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已解除的担 保额不占用相应额度):(一)公司本级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 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
18、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份公司董事会在未达到上述标准且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范畴 内有权审批担保。第六章收入、成本、费用第六十八条公司各类收入均应有合法的根据、凭证,并规定全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 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 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与权限履 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条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 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
19、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各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 与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第七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按规 定程序审议通过:(一)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与亏损弥补方案。(四)股份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五)发行公司债券。(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者变更公司形式。(七)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A)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与出售。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及时进行确认与反
20、映,依法缴纳各类税费。第六十九条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成本操纵管理体系,并按照财 务预算严格操纵成本费用的开支。成本、费用的支出应真实、合法, 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第七章 利润分配管理第七十条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如有未弥补的往常年度亏损,弥补往常年度亏损;(二)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二)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三)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一条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其他财务事项由公司制订的 专门制度进行规范,各公司应严格遵守。第七十二条 公司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董 事长权限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按章程
21、及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国家财经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九)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交联交易。(十)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十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十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财务事项。第八条 公司的下列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其中涉及股东大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22、案与亏损弥补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者减少注册资本、发生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者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六)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 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与风险投资。(七)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八)提请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九)制定或者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与公司的要紧会计政策,审 议与批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第九条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
23、由其 章程规定,但务必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司有关制度的 规定。各子公司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 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务必按规定程序报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条 各级公司总经理对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 负责,向所在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与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 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董事会有关财务决议,完善 各项财务制度。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原则上设置财务总监岗位,按照公司的人事 制度规定任免。财务总监为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具体分管负责所 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所在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
24、报工作。子 公司由于管理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暂未设置财务总监岗位的,由财务经 理代为履行职责。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各一级子公司的财务总监 原则上由股份公司委派,业务上同意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管 理。委派的财务总监经所在公司履行董事会表决程序后任命。各子公司投资设立的下属子公司,可由其直接委派财务总监,报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各级公司财务总监的要紧职责与权限包含:(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与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与审批所在单位 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与 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与纠正,制止无 效的,有权提请
25、公司按规定处理。(二)负责组织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与公司的统 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与各类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 的规范性,会计信息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 对不符合会计制度与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三)组织编制财务预算与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 实与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关于偏离预 算、计划与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提请公司按规定进 行处理。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与财务分析工作。(四)负责所在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与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 保障公司项目开发与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
26、本,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五)负责所在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 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六)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计划与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 资产购置与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与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 策提供财务根据与专业意见。(七)负责所在单位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 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 发项目的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八)具体负责建立与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九)负责
27、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与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 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 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十)管理与监督下级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意与配合上级 公司的内部审计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十一)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各公司应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部 门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与各 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工作职责。第十五条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 称的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 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各公司
28、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与主管 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从事 出纳工作。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操纵体系, 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务必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同意后续教育。财务、人事部门应 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因各类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务必按规 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与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 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者调动、离职等手续。第三章财务会计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各级公司
29、统一执行国家制 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按 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与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务必符合会计法律法规、 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要紧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制订与变更需经股份公司董事 会表决通过。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独立设账,独立核算盈亏。不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能够独立设账核算。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与各子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准则的规定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与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 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 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具体
30、会计核算方法与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 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与各子公司制订的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进行规范。各级公司应做好对下级子公司财务会计的管理与指导工作。第二十二条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与会计档案管 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与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严格按照国家 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与 格式要求编制与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子公司务必按照股份公司的要 求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 易、事项与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会 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与
31、企业负责人 签名与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 实与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与公司招投标、融资等业 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者 有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权拒绝。第二十四条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早对外泄 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与有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 计信息与有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经股份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 会审议。第六章财务预算管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 批与执行严格操纵各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与财务 目标如期实现。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 要根据。公司本级与各子公司应制订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监督的具体 流程与基础工作制度,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第二十七条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各公司应按照股份公司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