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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缴存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五章监督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口起施行。精品文档精心整理物业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 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O第三条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第四条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 范围内从事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 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 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 业
3、。精品文档 可编辑的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心整理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如下所示。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略)。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 先认缴出资。(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足额缴纳
4、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部分的出资额。(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部分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 务。(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 发展。精品文档 可编辑的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心整理(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 违约责任。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 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 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在
5、 同等条件下,对于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 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精品
6、文档 可编辑的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心整理(A)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做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 行。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 拥有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 召开一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 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 股东。股东会应当把所议事项的决定整理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为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精品文档可编辑的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心整理(-)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8、式、解散的方案。(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 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 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精品文
9、档可编辑的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心整理规定。(-)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 保。(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 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 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
10、同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 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 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精品文档 可编辑的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心整理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 董事、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二
11、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 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 各股东。(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精品文档 可编辑的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心整理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
12、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 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对所余利润公司 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 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九章公司
13、的合并、分立第二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 如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精品文档 可编辑的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心整理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至少三次。自接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 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
14、,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公司分立,其财产做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 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二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当公司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
15、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精品文档 可编辑的精品文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I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 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编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
16、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羯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七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 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二章机构及其
17、职责第八条 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 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 精品文档精心整理(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第三十一条如果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曰内由股东和有关主管机关 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18、通知 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理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二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 分配。第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精品文档 可编辑的精品文档精品文档精心整理登记,公告公司终止。附则一、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19、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二、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全体股东签名:年月日精品文档 可编辑的精品文档 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 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 1 /3o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 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
20、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 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 单位。第十一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
21、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 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 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三章缴存第十三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
22、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 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保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 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 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
23、管理中心的审 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 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4、 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留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 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I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 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 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第十九羯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
25、和为职工代缴的 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 户。第二十阕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 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 缴。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 计息。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 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
26、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I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 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 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27、账户内 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I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 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 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 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 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
28、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 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九条I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 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第三十条I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 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 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
29、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一条I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 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 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 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二条I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 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
30、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 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I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五条I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 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 关的业务资料。第三十六条I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
31、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 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 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H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I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 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 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国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32、第二+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 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 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
33、房公积金 金融业务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 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 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I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第四十三条I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I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I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I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