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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 策,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 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2022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小型 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多 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如下:(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 准,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2、(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是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 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 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二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 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 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 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
3、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 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 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 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 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 号),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第2页共8页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
4、计扣除。(四)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 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 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 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五)支持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2240号),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符 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5、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第3页共8页 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区分 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明确企业所 得税试点政策。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一)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 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 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号),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 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高新技术企 业2
6、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 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 等事项,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 惠政策。(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第4页共8页 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在企 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增加“基 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 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同时,调整企 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
7、100)与上级表 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 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增加第16. 1行“取得的 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行“企业投入基 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 惠政策。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 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28行中的“加 计扣除比例一%”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 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 税人根据相关
8、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 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 2行“前三第5页共8页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 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三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 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增加第30. 2行“高 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2年 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 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50行
9、“加计扣除 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 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L 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 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L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 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 费用金额。(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6页共8页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 19号)、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 4
10、0 号)等规定,在第24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区域性优惠政策进 一步细分,供纳税人分别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潭综合实 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相关优惠政 策。三、企业政策性搬迁事项附报资料的处理为精简办税资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 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四、实施时间公告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 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第7页共8页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第8页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