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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定市满城区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北省农产品仓 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发(2020) 98 号)文件要求,为提高我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水平,从源 头加快解决全区农产品出村进城“最初一公里”问题,制定本实 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 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 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紧紧围绕保供给、减损耗、降成本、强产业、 惠民生,聚焦鲜活农产品产地“最初一公里”,以蔬菜、水果等 鲜活农产品为重点,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依托家
2、 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进一步 降低农产品损耗和物流成本,推动农产品提质增效和农业绿色发 展,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对高质量农 产品的消费需求。二、思路目标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十四五”期间,持续进行农产品仓储 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以实现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能力明显提 升。推动完善一批由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运营的田 头市场,实现鲜活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能力明显提升,产后 损失率显著下降;商品化处理能力普遍提升,产品附加值大幅增 长,农民收入显著提高。三、建设重点(-)实施范围。2020年,我区将主要围绕蔬菜(含草莓、 马铃薯、甘薯、麻山
3、药、食用菌)、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开展仓 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二)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限定为县级以上(含县级) 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先支持在村镇具有田头市 场并集中开展交易服务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示范社,引导设施建设向田头市场聚集。鼓励多个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联合建设,避免设施闲置浪费;鼓励集中连片建设,降 低建设成本,发挥产地集群效应。实施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相对健全的财务制度; 登记注册经营范围须含有蔬菜(含草莓、马铃薯、甘薯、麻山药、 食用菌)、水果事项,具备一定从业经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 实施主体及其联合主体无涉诉、涉黑、失信被法院执行等情况
4、发 生;实施主体及其联合主体人民银行征信审查近3年无严重逾期 记录,当期无逾期贷款情况发生。(三)建设内容。重点支持建设节能型贮藏通风库、机械冷 藏库和气调贮藏库等设施。在产业重点镇和中心村可按照“田头 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模式,引导设施建设向田头市 场聚集。具体设施建设类型和建设规模由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需求 选择。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规模在500吨以上的实施主体应配 备具有通信功能的信息自动采集监测传输设备,500吨以下的实 施主体鼓励配备,实现与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互 联互通,采集市场流通和仓储保鲜冷链设施贮藏环境信息,并作 为项目验收重要内容。(技术方案另行印发)1
5、 ,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建设设施类型和规模,在产业重 点镇和中心村鼓励引导设施建设向田头市场聚集,可按照“田头 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模式,开展仓储保鲜冷链设施 建设。主要建设模式为节能型通风贮藏库、节能型机械冷藏库、 节能型气调贮藏库。2 .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项目实施主体要通过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 采取自动传输为主、手工填报为辅的方式,报送产地鲜活农产品 产地、品类、交易量、库存量、价格、流向等市场流通信息和仓 储保鲜冷链设施贮藏环境信息,监测项目实施情况,为宏观分析 提供支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规模在500吨以上的,应配备 具有通信功能的
6、信息自动采集监测传输设备,具有称重、测温、 测湿、图像等信息采集和网络自动配置功能,实现信息采集监测 传输设备与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并作为项目验收 重要内容。各地要用好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数据,加强分析与预 警,指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产品销售。(四)建设期限。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建设,确保项目设 施当年建设、当年使用、当年见效。四、资金支持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 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 3号)要求,为鼓励 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 施,中央财政将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适当补贴。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
7、补”的方式,示范家庭 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自主申报,经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自 行组织建设,项目实施结束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资金采取定额补助、规定上限的方式。 对此次建设的节能型贮藏通风库、机械冷藏库和气调贮藏库,以 实施主体为补助对象,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其农产品仓储保鲜冷 链设施建设投资的30%,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农业 农村部门根据节能型贮藏通风库、机械冷藏库和气调贮藏库等三 种设施类型的不同规格,分别测算全省建设投资平均值作为建设 投资统一标准。(具体资金补助和任务分配方案另行印发)五、进度安排第一阶段:组织网上申报(7月)。区农业农村局在申报工
8、作 正式启动10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布申报起止时间、方式内容 等相关事宜,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下载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 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APP或农业农村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APP,及时准确开展申报工作。区农 业农村局及时开展审核,反馈审核结果,公示通过审核的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及建设内容等信息。原则上7月20日前完成设施建 设申报,7月31日前完成设施建设审核公示。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建设(8-10月)。实施主体按照技术方 案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 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对建设的仓储 保鲜冷链设施拥有所有权,可自
9、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设施建 设、设备购置等事项须全程留痕。原则上10月31日前完成建设。第三阶段:组织开展验收(10T1月)。实施主体完成仓储保 鲜冷链设施建设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 局要成立由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 或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相关设施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 并公示无异议后向实施主体兑付补助资金,定期公示全区仓储保 鲜冷链设施补助发放情况。11月20日前完成验收和公示工作, 11月30日前完成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六、操作流程本项目采取从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的全过程线上管 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流程,认真组织实施,确保
10、 公开、公平、公正。我区7月中旬起统一开始申报。(一)项目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网上下载并安装农业 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 APP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APP,注册后登录系统, 在线填写申报信息,提交至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证审核。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 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需填写的申报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包括种植品种、种植面 积、上年度销售额等信息)、现有冷库信息(包括冷库类型、冷 库库容、设施设备等)、冷链建设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 点、设施库容、配套设备、仓储产品类型、仓储产品品种、预计 投资
11、总额、是否建在田头市场等)。需拍照上传的资料:农民合作社相关资料(包括合作社法人 身份证、合作社营业执照、合作社备案证明、示范级别证明)、 家庭农场相关资料(包括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家庭农场备案证明、 示范级别证明),如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在田头市场,还需提供 用地类型文件。(二)审核及公示。区农业农村局主管部门登录农产品仓储 保鲜冷链信息系统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在线审核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填报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补贴信息 及各项材料是否完整无误。对材料缺失的提出补充材料指导,完 成重新申请。区农业农村局主管部门经过材料初审和项目实施地 点实地勘验,确定最终预立项结果。审核未通过的
12、要反馈未通过 原因。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 建设内容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即可通知项目实 施主体(通过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主体接到通知后,按照技术方案 编制实施方案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自主开工建设。建设过程 中,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当地技术方案要求和备案的实施方案进 行建设,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要严格设施建设质量,凡是质 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得发放补贴资金。(四)验收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主体通过农产品 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向区 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项目验收
13、小组将严格按 照实施主体备案的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验收方案,对设施建设 的规范性、与申报内容的一致性、与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组织开 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设施按规定进行公示,验收不合格的设 施,及时通知实施主体限期进行整改。(五)发放补助。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设施,按照资金 补助标准向实施主体发放补助资金。七、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开展,建立健全工 作机制,成立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组长,项目股、农业股、技 术中心、农经站等相关业务处室为成员的项目工作组,分工负责、 协调配合,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要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 实施和管理,确保取得建设实效,大力提升我区农产品仓
14、储保鲜 冷链水平。(二)强化政策支持。认真落实省发改委等12部门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的实施意见和 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 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 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将与生产直接关联的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 业用地管理,可占用一般耕地,原则上控制在生产用地规模的 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1000亩以内规模化粮食生产配 建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5%以内,最多不超 过5亩;超过1000亩的配建辅助设施用地按生产种植面积每1000
15、亩增加5亩的比例控制,但最多不超过15亩。农村集体建设用 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三)强化宣传培训。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和人员 培训工作,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向广大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宣讲,调动其参与设施建设的积极性。要坚持“建、管、用“ 并举,开展专业化、全程化、一体化服务,通过集中培训、现场 参观、座谈交流以及编写简明实用手册、明白纸等方式,帮助实 施主体提高认识,掌握技术,确保设施当年建成、当年使用、当 年见效。(四)强化检查监督。区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 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实施过程监督,定期调度,发现问题及时整 改。及时填报全省农业项目资金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反馈项目执 行和资金使用进度,根据实施进展及时开展现场督查指导。充分 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验收程序,确保设施质量。(五)强化风险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内部控制规程, 强化监督制约,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和银行贷款、搭 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取消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相应资质。保定市满城区农业农村局 二。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