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桥小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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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丹桥小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需 对丹桥小区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南宁市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 6号)等有关 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项目概况丹桥小区建设项目位于南梧大道(四塘段)南面。土地级别 工业五级,住宅五级,商业五级。经初步调查,项目用地总面积约37742平方米;被征收房 屋面积约32695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约27252平方米,非住 宅面积约5443平方米;涉及被征收私房约191户,公租户94 户,被征收单

2、位2个(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根据南宁市 重点建设项目名录,丹桥小区建设项目列入南宁市棚户区危旧 房改造项目。二、房屋征收范围南梧大道 72、74、76、78、80、82、84、86、88、90、92、 94、96、98、100、102、104、106、108、110、112 号,漓缘汽 车修理店。四塘煤矿社区单身楼1、2、3栋,房改房1、2、3、4、5 栋,原幼儿园,四塘煤矿社区办公楼。其中四塘煤矿生活区具 有房屋全产权的面积为7355. 73平方米,共147户,具有房屋 半产权的面积为935.43平方米,共21户。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十三、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3、的支付方式征收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费。 被征收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提供身份证在指定的银行开户, 将征收补偿费存入该账户,被征收人签收银行存折后到银行领 取补偿费;被征收人为单位的,补偿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 征收单位。十四、不当行为不给予补偿房屋征收相关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 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十五、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被征收人有义务提供房屋相关合法手续,配合征收 实施单位做好手续不全房屋、附属物等面积丈量,并在规定时 间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

4、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并支付补偿费后,被征收人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 使用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 注销手续;权属证明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 人负责。被征收人须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签署征收实 施单位发放的房屋交接单后,领取相关补偿金。(三)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 收人应做好用水、用电、用气等报停手续,并维持原房屋结构 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 等设施。待房屋腾空后将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同时办理交房 手续。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四)按协议约定获得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费。(五)对未签订补

5、偿协议,由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被 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十六、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 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补助等费用。(二)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征收人按约定支付临时安 置补助费用或过渡周转房。(三)确保调换房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四)调换房屋的产权证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办 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五)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由征收实 施单位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十七、签约期限房屋征收部门与被还拆迁人应当自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订

6、立补偿协议;逾期没有订立协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 照补偿决定执行。十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及南宁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规划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实施地点张贴公布(张贴 地点:南梧大道四塘煤矿社区),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兴宁区 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地址:府7楼710号, 电话:)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 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

7、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 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四、房屋征收的补偿原则与内容(一)房屋征收补偿原则:1、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房 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 议生效,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 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 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 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 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

8、房屋的价值, 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二)补偿具体内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 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 损失的补偿。五、征收评估(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 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 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 产价格评估专家

9、委员会申请鉴定。六、房屋的补偿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也可以 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一)选择货币补偿的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 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2、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直管公房的承租人, 符合购买拆迁安置小区的,可按有关规定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 屋。本项目的安置房房源为丹桥小区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小区。3、被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房屋征收 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放弃购买拆迁安置小区房屋资 格的,可以在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格基础上增加20%的货币补 偿。4、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

10、的,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归 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5、被征收房屋为办公、工业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1、产权调换的房屋,原则上在本项目内进行回迁产权调换 (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调换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 调换以回迁安置方式进行调换的,本项目提供丹桥小区建设项 目的回迁安置房源(房源表在签约现场办公室公布)。(1)产权调换按就近地段的现房房源方式进行调换房屋,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提供丹桥小区建设项目的现房调换房源 (房源表在签约现场办公室公布)。(2)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按照有证房屋套内面积1: 1 调换后,被征收人调换房屋套

11、内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被征收 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内没有其他住房的,按50平方米作为保障调 换面积(调换房源为丹桥小区建设项目的回迁安置房),补足50 平方米部分不需结算差价。按照有证房屋套内面积1: 1调换后, 被征收人调换房屋套内面积超出50平方米的,调换房屋套内面 积超出被征收有证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 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 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 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时房产部门近期公布的同地 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 积的,不足部分按照被

12、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或安置房屋销售价格, 按就高原则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3)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由双方协商解决。2、公租户的政策性回迁安置。(1)对选择货币补助费的公租户(须是在四塘煤矿社区登 记为准的单身楼的职工),参照南宁市直管公房货币补助费的标 准,按照其居住的公租房面积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 货币补助费。领取货币补助款后,不再享受本项目的政策性回 迁安置。(2)对配合拆迁工作的原四塘煤矿社区单身楼职工(未参 加丹桥小区集资建房的),在符合有关房改政策的前提条件下, 即按经广西第一测绘院测量后认定的公房面积,在参照房改政 策补交视作房改房款项后(或者向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由项目

13、业主代付后再从总补偿补助款中扣除),零差价获得与经广西第 一测绘院核查测量认定的公房面积相同的安置面积。对于房改 后的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套内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 本市城市规划内没有其他住房的,按50平方米作为保障调换面 积(调换房源为丹桥小区建设项目的回迁安置房)。超出50平 方米以上的按房产部门近期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 计价。3、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点调换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 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4、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回迁时间,以双方签订的房屋征 收补偿协议约定为准。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楼层、朝向、房号, 按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

14、期签约、同期搬迁 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6、征收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征收人 给予货币补偿。七、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一)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 补偿。(二)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房改房、集资房、单位房 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 准手续不齐全的,按本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70%给予补偿; 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 予补偿。(三)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的,按本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95%补偿。(四)房屋建造年份的确认1、按

15、征收当事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 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或航拍图或规划路网图等确认。2、通过本款第1点无法确定建造年份的,由兴宁区人民政 府组织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五)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1、根据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 认。2、根据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 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3、征收当事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5日通知对方当事 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或其 成年家属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 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 见证。造成被征收

16、房屋建筑面积无法认定的责任由被征收人承 担。八、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一)2004年1月1日前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 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 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该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 房屋评估价格的70%给予补偿;缺税务登记手续的,按60%给予 补偿。属划拨土地的,须按规定扣除土地使用权收益或相当于土 地使用权收益的价款。(二)2004年1月1日后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自行将已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具有工商 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相 应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费,对被

17、征收房屋仍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三)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 门的有关资料及其它能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 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相 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九、关于改变结构的房屋补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办理房 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住宅房屋,按变更后的房屋结构给予补偿; 2004年1月1日前未经批准改变结构的,按原结构给予补偿后, 再按结构变更后的房屋分类评估价格与原房屋分类评估价格之 间的差价的50%增加补偿;2004年1月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改 变结构的,按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房屋结构予以补偿。十、房屋特殊装修的

18、补偿被征收房屋特殊装修超出评估标准的部分,由征收实施单 位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被征 收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又拒绝评估机构入户查勘评估的, 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十一、构筑物的补偿和有关征收补偿、补助的标准构筑物、搬迁费、临时过渡费等补偿按南宁市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 6号)文件规定 给予补偿。(一)围墙(12墙或24墙)每平米按30元或50元补偿;(二)水泥地面按厚度和埋设钢筋等不同情况确定,厚度 在0. 1米至0. 3米,分别按每平米10元一80元补偿;(三)电话迁移费260元/部,有线电视安装费340元/户;(四)宽带迁移费按

19、实际安装费用补助;(五)空调迁移:窗式、壁挂式250元/台;柜式300元/ 台;(六)住宅搬迁误工费每户500元/次;(七)房屋所有权办证补助费:300元/证;(八)住宅搬迁费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安置补助;(九)非住宅或其他设备搬迁赛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补助, 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 标准给予补助;(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 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按土地级别计算)住宅房屋给予9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平方米月 铺面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60元/平方米月 旅馆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11元/平方米月 办公用房给予12个月的停

20、产停业补偿费,H元/平方米月; 工业用房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8元/平方米月;其他用房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4元/平方米月。(十一)实施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收人(含公租户)自行安排周转房的,在过渡期内, 临时过渡补助费按10元/平方米月支付,在过渡期内除按规 定享受临时过渡补助费外,另由征收部门按400元/户月标准 向其支付困难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各产权户(含公租户) 每月困难补助费(400元/户)支付至交付安置房之日止,按过 渡期最末月的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十二、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被征收人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完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书,并按

21、协议书约定期限搬迁,将房屋移交给征收实施单 位的,由征收部门给予搬迁奖励(奖励以户为单位,私有房屋 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直管公房和 单位房屋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一)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的,奖 励10000元;(二)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至第三十日 内完成的,奖励6000元;(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 日内完成的,奖励3000元;(四)超过公告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五)对于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后40天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房的住户给予一次性10000元简单装修的 奖励。被拆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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