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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轻便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1998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轻便摩托车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 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轻便摩托车应当遵守本 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 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者等于每小时50公里,且若使用内 燃机,排量大于30毫升小于或者等于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但
2、 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者等于每小时20公里的电驱动的两 轮车辆。第四条 轻便摩托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 上道路行驶。申请轻便摩托车登记时,应当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的检验。但是,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生产的 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 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 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轻便摩托车行驶证。第五条 申请轻便摩托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轻便摩托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轻便摩托车来历证明;(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3、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 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应当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 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七条 轻便摩托车驾驶员应当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持有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驾驶 证的,准许驾驶轻便摩托车。第八条 申领轻便摩托车号牌、行驶证应当向轻便摩托车所 有人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证向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办理。第九条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应当戴安全头盔。第十条 轻便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 轻便摩托车在市区内行驶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道路 限速小于每小时30公里的,按所限速度行驶。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 以处罚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